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規和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杭州地區各縣(市)及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新建、擴建建築工程專案的功能性質以及建築密度、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應根據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詳細規劃確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地段,按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及有關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章建築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築的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防疫和建築保護等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實際情況,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規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條式居住建築,朝向為正南北向,正向間距在市中心舊城區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在新區不小於1.1倍。當建築方位偏東或偏西時,則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如下表:
方位0°-15°15°-45°45°-90°
折減係數1.0l0.9l0.8l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在市中心舊城區不小於南側(東側)建築高度0.7倍,且小於12公尺。在新建區不小於0.8倍,且不小於14公尺。
(二)多層居住建築底層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時,其建築間距原則上不得縮小。在市中心舊城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執行本條第(一)項規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與南側建築的間距,可扣除底層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層,自室內地面至二層樓面)。當底層設定高度小於2.
2公尺自行車庫等附屬設施用房時,其間距,可扣除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層建築(含高層建築群)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按下列規定確定:
1、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包括高層、多層、低層)的居室大寒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小於二小時;
2、點式高層建築的朝向為南北向的,(東西向面寬小於32公尺)與其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於18公尺;
3、點式高層建築的朝向為東西向的,(南北向面寬小於32公尺)與其東(西)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於18公尺;
4、二幢或二幢以上並列點式高層建築(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築),其排列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於20公尺。
(四)在符合以上各項間距規定的產提下,低層建築與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不小於10公尺;多層、低層建築與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不小於18公尺。在新建庭園式別墅住宅時,為了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其間距不小於南面建築高度的2倍。
(五)多層居住建築的兩個山牆的端距不小於較高建築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於6公尺。
如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或居住區內部通道的要求,應按消防或居住內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體由城市規劃市政主管部門核定。(六)已建居住建築,原則上不應考慮加層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日照間距無論在舊城區或新區在加層部分或拼接部份,須按1:1.
2h計算。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築,均應按以上規定的間距,通過改進規劃布置和建築設計,積極改善居室日照條件和自然通風條件。
第五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建築、幼兒園、托兒所和中、小學教學樓的建築間距的確定,除須符合消防、衛生防疫等規範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南側為多層建築(含多層居住建築)的,其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在市中心舊城區,其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3倍。
(二)南側為高層建築(含高層居住建築)的,應進行日照分析,保證被遮擋建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日照有效時數。
第六條沿建築基地邊界布置的建築,應與邊界外保持適當的間距。界外是空地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板式(長度大於32公尺)高層、多層、低層建築與基地邊界的南北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間距不小於5公尺。
(二)塔式高層建築(邊長小於32公尺)與基地邊界的南北向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間距不小於12公尺;與基地邊界的東西向側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間距不小於7公尺。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綠地、高壓線走廊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其間距。
第七條除第五條列舉的建築外,其它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應根據城市設計、景觀分析、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工程管線、人防疏散、建築保護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關規定外,可按以下二條規定控制:
(一)在市中心舊城區,多層建築的北側為非居住性質建築時,其與北側建築的間距,不小於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於10公尺。
(二)高層建築的北側為非居住建築時其與北側建築的間距,不小於18公尺。
第三章建築高度控制和建築後退距離
第八條建築的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景觀分析確定的建築控制高度或建築限制高度,在機場、電台、保護建築物影響範圍內,及其他有淨空限制的地區,新建建築物高度還必須符合有關淨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規定。
第九條沿幹道(街)(道路寬度大於或等於30公尺)的城市道路,建築物高度,除必須符合消防、日照間距、建築保護建築限制高度等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街)建築物長度小於32公尺的塔式建築或山牆沿街的板式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築物後退距離(s)的1.3倍,即:
h≤1.3(w+s)
(二)沿街(路)建築物長度大於32公尺的板式建築高度(h)按下列公式計算:
h≤a(w+s)式中w為規劃道路寬度,s為後退距離,a為折算引數。
沿街建築長度32-50公尺50-80公尺〉80公尺
a10.90.8
(三)沿路(街)建築物長度大於100公尺的板式建築的建築高度,應根據街景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築高度,按寬路計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築長度超過30公尺時,則按窄路確定。
第十條沿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築,應根據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築的性質、高度等條件沿道路紅線後退。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計算,以建築物底層最突出的外牆邊線為準。在後退紅線距離大於等於八公尺時,允許陽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後退距離的1/5內安排。
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綠化及該工程敷設工程管線之用,不得建造建築物。
第十一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按道路的性質、道路寬度,交叉口視線視線的要求,以及建築物的性質確定,並按下表控制進行。
後退道路紅線控制表:
道路紅線寬度(公尺)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公尺)備註
高層建築多層建築或裙層高層建築退交叉口
20-308510
40-5010714
50以上12816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有大量**、車流集中的大型商場、影劇院、遊樂場、賓館、體育場、展覽館、大型辦公樓等公共建築、其後退紅線距離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築性質、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體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但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外,最小不得小於10公尺,並應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舊城區,執行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建築物的地下構築物不得逾越退後的邊界線。
第十三條沿鐵路正線布置建築時,除按有關專業規範規定外,(鐵路設施除外)一般按最外側鐵路中心線離建築物牆邊距離不得小於30公尺。
第十四條沿城市高壓架空線走廊建築後退走廊外邊線距離按下錶規定執行(城市高壓架空線走廊寬度按現行有關規範確定):
第四章城市綠地和其它規定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河湖水系,除城市規劃已確定的綠化帶控制寬度以外,凡保留的河道兩岸在新建改建時,必須保留不小於10公尺綠化帶,為保護自然景觀,河岸線要保持自然曲線。
第十六條所有建築專案的綠地率必須符合"杭州市綠化條例"和國家有關居住區綠地規劃設計規範和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規定:1、為改善環境質量和提供老人、兒童休閒活動空間,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型別,設定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居住區級)、小遊園(小區級)和組團綠地(組團級)以及兒童遊戲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
各級中心公共綠地設定的最小規模:
居住區公園1.0公頃
小遊園0.4公頃
組團綠地0.04公頃
[綠地面積(含水面)不小於70%]
2、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於8公尺,面積不小於400平方公尺。
3、組團綠地的設定應滿足有不小於三分之一的綠地在日照陰影範圍之外的要求。為美化環境,綠地率未達到指標時,可發展屋頂綠化,其面積可按有關規定作適當的折算綠地率指標。第十七條必須重視建築物屋頂造型設計,市區範圍內的多層住宅提倡坡屋頂。
當屋頂坡度小於35度時,建築高度按室外地面至簷口計算。城市中心區的民用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的裙房為平屋頂時,提倡屋頂綠化,嚴禁搭建有礙觀瞻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凡需在屋頂設空調冷卻塔的建築物,在方案階段就必須明確它的位置及遮掩措施,並在立面或剖面圖上表示清楚。
第十八條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建築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屋頂宜採用坡頂。第十九條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二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二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數應控制,其出入口間距不應小於150公尺。
沿街建築物長度超過160公尺,應設不小於4公尺+4公尺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80公尺,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公尺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長度不宜大於120公尺,並應設不小於12公尺×12公尺的迥車場地。
第二十條停車泊們標準,按公安部、建設部(88)公(交、管)字90號《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和停車場規劃設計(試行)》執行,並保證地面有十分之一的停車位。
第二十一條市級公共建築,應按國家有關規範考慮無障礙設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註──用詞及計算方法的說明:
一、建築控制高度
指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外牆頂(包括女兒牆)的高度,但必須符合以下二點:
1、坡頂建築:當屋頂坡度大於35°應按室外地面至屋脊計算。(屋頂有二種以上坡度者,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2、高層塔式建築,外牆頂以上的附屬設施平面面積與屋頂面積之比小於六分之一到八分之一,同時這部份的建築功能只能是該建築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及煙囪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二、建築限制高度,在某些特殊地段,採用建築限制高度控制,即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的最高點(包括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煙囪及其他構築物)。
三、基地為坡地時日照間距按北側(西側)南牆(東牆)室外標高為基準折算。
四、建築間距
指建築外牆面之間的距離,居住建築挑陽台可以不計入(連續凸陽台按陽台外邊計算)。凹陽台按凹陽台外牆外計算。樓梯間當寬度小於2.
7公尺(中線尺寸)突出小於1.2公尺時,不計入;當寬度小於2.7公尺(中線尺寸),突出超過1.
2公尺時,按二分之一計算;當寬度大於2.7公尺(中線尺寸),則按樓梯間最外邊緣計算。挑簷按挑簷外邊計算。
五、建築密度
建築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六、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
建築的各層建築面積總和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地下室、半地下室(高於地面1.5公尺以內)的面積不計入。
七、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4公尺的建築物。
八、多層居住建築──四層至七層居住建築(三層以下為低層)。
九、建設用地面積──建築用地面積是指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正式劃定的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所圍合的用地之水平投影面積,四周道路規劃紅線和城市規劃綠地綠線以內的面積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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