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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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題目】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實施日期】2006/11/17【頒發文號】杭規發[2006]423號【失效日期】

市規劃局關於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試行稿)自2023年6月1日試行以來,對規範日照分析行為取得了成效。《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經修改完善並報市**已經批准。

根據市**第b20061680號簡復單要求,現予以公布,自發文之日起正式試行。

附件:《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杭州市規劃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使日照分析工作規範化,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23年修訂版)和《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結合杭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採用計算機分析軟體,。

新建低層、多層建築、危舊房改造與周邊建築的關係根據《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按日照間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蕭山區、餘杭區除外),蕭山區、餘杭區和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和複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築工程應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日照分析報告》須經指定的具有甲級規劃設計或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複核,作為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築管理(審核建築方案、初步設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據。對日照分析計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複核,《日照分析報告》若經再次複核基本一致即作為最終結果。

第五條日照分析的物件、日照標準

1、受遮擋的住宅建築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居室是指臥室、起居室(也稱廳)。

低、多層農居單套住宅內含兩個以上層次時,應滿足其中一層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

3、托兒所、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低於3小時。中小學教學樓教學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為南外廊)不應低於2小時。中小學學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參照住宅建築。

4、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

5、傳統風貌街區、歷史街區、危舊房原址改建等經市**批准的特殊區域或地塊內,當含上述建築功能時其日照標準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築(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第六條、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指在擬建建築遮擋範圍內,被遮擋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醫療類建築。客體建築範圍以外的建築不進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高層建築上午9時至下午15時日照陰影範圍內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

2、在上述範圍內,方案設計已經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也應確認為客體建築。

第七條、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指對其它建築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築。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確定的客體建築為中心,在其南側結合擬建高層建築,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築,在此範圍內確定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

2、上述範圍內方案設計已經批准、待建、在建建設專案,應納入主體建築範圍;該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明確的規劃建設用地,也應按照第十條要求按規劃高度納入模擬主體建築範圍。

3、除高度大於等於4公尺的舊建築的圍牆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他圍牆一般不作為日照分析主體。

5、主體建築參與投影的建、構築物均應納入分析。

第八條、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1、日照分析時,應先調查了解擬建建築周邊現狀、規劃情況,確定日照分析的主體建築範圍和客體建築範圍,沿建築外牆採用沿線分析法先分析客體建築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築建設後的日照狀況,以便作出對比,明確遮擋影響。當發現客體建築日照情況不滿足第五條日照標準時,再對其居室窗台線進行分析,以確定日照是否有影響、影響的位置和影響程度。

主體建築範圍內有多幢高層建築時,其對客體建築範圍產生的日照影響應綜合疊加後計算結果。

2、日照分析應保證受遮擋建築主要朝向的窗戶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築間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確定乙個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乙個方向獲得日照,此方向即為主要朝向。

現狀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為主要朝向;當無南向居室時,以主要臥室朝向或臥室較多的朝向為建築主要朝向。

第九條、日照分析引數要求

1、地理位置:杭州市區,東經120°10′,北緯30°19′。

2、有效時間段:上午9時至下午15時。

3、時間統計方式:按規則第五條日照標準,若日照要求為2小時,可由兩個連續時段累加;日照要求為3小時,可由3個連續時段累加。

4、時間間隔:不超過5分鐘。

5、取樣點間距:取樣點間距不超過0.6公尺。

第十條、住宅建築窗戶有效日照計算

當發現客體建築範圍內有日照情況不滿足第五條日照標準的住宅時,再對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確定的具體位置進行日照計算。

1、計算基準線按以下要求確定(見附圖一):

1.1一般窗戶以外牆與窗台相交線為計算基準線;異形窗戶、凸窗、飄窗等,也應以居室外牆與窗洞開口相交線位置為計算基準線;

1.2、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閉的凸陽台,以居室窗戶的外牆與窗台相交線為計算基準線;建築工程建造時設計封閉的陽台,以封窗的陽台欄杆為計算基準線;陽台被住戶自行封閉的,計算點仍為外牆與原窗台相交線。

1.3兩側或一側有外牆的凸陽台,凹陽台以及半凹半凸陽台,以陽台欄杆與外牆相交線為計算基準線;

1.4形式複雜的窗或陽台當按上述要求較難確定計算基準線時,取窗戶或陽台日照較好的基準線為計算基準線。

2、計算高度:以已經確定的日照計算基準線為依據,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均按離室內地坪0.9公尺的高度計算。

3、計算寬度:以已經確定的日照計算基準線為依據,窗戶(或陽台)的寬度小於等於2.4公尺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寬度大於2.4公尺的,取2.4公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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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自身陽台、隔板、遮陽板等對窗戶的日照遮擋屬建築自身遮擋,不屬其它建築的日照遮擋,可忽略不計。

第十一條、規劃地塊日照分析

為維護相鄰地塊的開發權益,擬建建築周邊為尚未進入實施階段但已編制詳細規劃的規劃地塊時,亦應按下述要求進行模擬日照分析:

1、擬建建築北側為規劃居住、教育、醫療衛生用地時,應進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4公尺應滿足規則第五條日照標準的日照要求(見附圖二);擬建地塊與北側的建設用地之間為城市規劃道路、綠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時,北側建設用地退界8公尺應滿足規則第五條日照標準的日照要求(見附圖二)。

2、擬建建築為居住、教育衛生建築,其南側為規劃高層地塊時,應對規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主體建築對擬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日照要求。模擬方案如下布置:建築沿地塊東西向均勻布置,退北側地界不小於14公尺,不大於建築高度的0.

5倍,高度以詳規為準,所有模擬建築東西向面寬累計之和不小於地塊東西向面寬的2/3(見附圖三)。擬建建築與南側的建設用地之間為城市規劃道路、綠化、河道時,南側的建設用地退界8公尺如上做模擬方案對擬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日照要求(見附圖三)。

3、擬建建築東、西兩側為規劃高層地塊時,應對規劃地塊做模擬方案(見附圖四)作為模擬主體建築對擬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條、主要日照分析資料

1、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築範圍的電子地形圖。

2、擬建建築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檔案(附有建築座標和屋頂標高)。

3、已確定的客體建築的平、立面圖(含明確的底層標高,必要時附有詳細的窗位尺寸)。

4、已確定的主體建築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詳細標高)。

5、本條第3、4款規定的主客體建築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或請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

7、資料**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註明。

第十三條、日照分析報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日照分析專案情況

1.1建設專案名稱、地點、用地範圍;

1.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層數、高度、位置、底層標高等);

1.3根據本基地客體建築的陰影覆蓋範圍確定的客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底層標高);

1.4參與疊加分析的擬建建築基地外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置、底層標高等);

1.5以上資料的**說明;

1.6進行日照分析所採用的分析軟體;

1.7日照分析技術引數。

2、日照分析結論

2.1對受日照影響的現狀住宅建築計算出客體建築在擬建建築建設前和建設後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並列出每幢客體建築的日照時間表,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建築幢號和位置。

2.2明確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築的位置。

3、附圖

3.1客體建築範圍圖(日照陰影覆蓋範圍圖)(1:1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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