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2021-03-04 08:06:06 字數 3695 閱讀 3174

附件1:

(試行)

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水平,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23年修訂版)、《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99, 2023年版)和《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結合東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日照分析應編制日照分析報告,作為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建築管理時的依據。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或諮詢機構採用日照分析軟體,利用計算機在指定日期進行模擬計算某一高層建築、高層建築群對其北側某一規劃或保留地塊的建築、建築部分層次的日照影響情況或日照時數情況的技術分析行為。

涉及居住特徵建築的規劃方案進行建築間距審查時,應提交日照分析報告,以保證建築間距符合國家和我市關於居住建築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徵建築具體是指下列物件:

1、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

2、醫院的病房;

3、幼兒園、托兒所的臥室和活動室;

4、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養老院、休(療)養樓、老年居住建築等。

生活居住特徵建築應滿足下列日照標準:

1、受遮擋的住宅建築主要朝向的居室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於1小時,三房以下至少乙個居住空間,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兩個居住空間應達到日照標準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療)養樓、老年居住建築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

3、托兒所、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低於3小時。中小學教學樓教學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為南外廊)不應低於2小時。中小學學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參照住宅建築。

4、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指在擬建建築遮擋範圍內,被遮擋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衛生建築。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層建築冬至日上午9時至下午15時的陰影範圍(如圖1);

圖1 冬至日客體範圍圖

2、在上述範圍內,設計方案已經規劃報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築也應確認為客體建築。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指對客體建築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築。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確定的客體建築為中心,在其南側結合擬建高層建築,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築,在此範圍內確定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

2、上述範圍內設計方案已經有關部門審定,或已經批准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建築,也應納入主體建築範圍。

3、除高度大於等於4公尺的舊建築的圍牆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他圍牆一般不作為日照分析主體。

4、主體建築參與投影的建、構築物均應納入分析。當屋頂構架截面尺寸小於30cm*30cm,且屋頂構架累計總截面寬小於建築東西向面寬10%時可忽略不計。

1、條式建築以垂直長邊的方向為主要朝向,點式建築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築乙個戶型有幾個朝向的居室的,應保證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滿足日照有效時間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築間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1、對於未能確定窗戶位置的已批規劃建築、申報建築和在批規劃建築可採用多點沿線分析方法進行分析。

2、對於有條件獲得日照分析窗戶計算資料的生活居住特徵建築應採用窗戶分析方法進行分析。

當發現客體建築範圍內有日照情況不滿足第三條日照標準時,可再對其按以下要求進行窗戶分析。

點滿窗日照的計算,以經確認的日照計算基準面中點為計算點。

2.計算基準面按以下規則確定:

2.1、一般窗戶以外牆皮窗台位置為計算基準面

2.2、轉角直角窗戶、轉角弧形窗戶、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如圖3)

圖3 異形窗日照的計算點

2.3、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台封窗等門窗形式)按離室內地坪0.9公尺的高度計算。

2.4、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閉的凸陽台,以居室窗戶的外牆窗台面為計算基準面。

2.5、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台,凹陽台以及半凹半凸陽台,以陽台與外牆相交的牆洞口為計算基準面(如圖4第1至4種方式所示)。

圖4 各類陽台窗日照的計算點

2.6、設計封閉的陽台,以封窗的陽台欄杆面為計算基準面(圖4第5、6種方式所示);陽台被住戶自行封閉的,計算點仍為原窗戶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計算要求。

3.1、計算建築的屋頂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電梯間、樓梯間、女兒牆、構架等設施必須按實際造型建模, 並納入計算。

3.2、各計算建築間的地坪高差須納入計算。

3.3、建築自身陽台、隔板、遮陽板等對建築自身窗戶的日照遮擋屬建築自身遮擋,不屬其它建築的日照遮擋,可忽略不計,但對相鄰建築的影響須納入計算。

3.4、橋梁、山體、圍牆的遮擋影響可以不納入計算,但是挖山體形成的擋土牆等永久性地勢高差應納入計算內容。

1、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築範圍的1:500或1:1000現勢電子地形圖。

2、擬建建築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檔案(附有建築座標和屋頂標高、女兒牆詳細標高和建築總高)。

3、已建的客體建築的平面圖和立面圖(附有需分析的窗戶的詳細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體建築的平面圖和立面圖(附有各屋頂詳細標高、女兒牆詳細標高和建築總高)。

5、根據本規定已確定納入分析範圍的已批或在批主客體建築的有關資料。

6、本條第1款中的地形圖由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第3、4、5款規定的主客體建築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或市規劃管理部門查詢。

7、資料**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註明。資料提供單位應在所提供資料上加蓋本單位印章,並對所提供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日照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委託方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

2.受託方名稱、資質證書編號、位址、法定代表人、****。

3.日照分析專案情況:

1) 建築專案名稱、地點、用地範圍;

2) 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建築高度、底標高等,如下表所示);

基地內擬建建築:

3) 根據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築的陰影覆蓋範圍確定的客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 名稱、建築高度、底標高等);

基地外陰影分析範圍內的客體建築:

4) 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建築高度、底標高等);

基地外參與疊加分析的主體建築

5) 以上資料的**說明;

5、日照分析基礎資料及其**說明;

6、日照分析所採用的軟體、引數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戶分析的,計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報建築建成前後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並列出日照時間表,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確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戶數及戶數(如圖5);需做多點沿線分析的,計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線有效日照時數,並繪製多點沿線日照分析圖,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圖6);

圖5 窗報批表

圖6 多點沿線分析

8、附件

8.1、客體建築範圍圖(日照陰影覆蓋範圍圖)(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總平面圖(1:500~ 1:1000);

8.3、多點沿線分析圖(1:500~1:1000)或窗報批表;

8.4、窗戶分析表。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應如實回答規劃管理部門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報送材料不實,或對案件經辦人員的詢問有所隱瞞而產生後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單位或諮詢機構應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準確性負責。由於日照分析報告結果不真實、不準確而產生後果的,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單位或諮詢機構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規定由東莞市城建規劃局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東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1211定稿

附件1 東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試行 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水平,根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2002年修訂版 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 99,2003年版 和 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結合東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日照分析應編制日照分析...

東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實施方案

試行 一 日照分析實施範圍 涉及居住特徵建築的規劃方案進行建築間距審查時,對可能不滿足日照要求的方案,應提交日照分析報告,以保證建築間距符合國家和我市關於居住建築日照的要求 見附件1 居住特徵建築具體是指下列物件 1 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 2 醫院的病房 3 幼兒園 托兒所的臥室和活動室 4 中小學教...

杭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現狀住宅一般以主要臥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為建築主要朝向。居住建築乙個戶型有幾個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滿足日照有效時間的要求即可。六 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時,應先了解擬建建築周邊現狀 規劃情況,確定日照分析的主體建築範圍和客體建築範圍,採用沿線分析法先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築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