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辦法

2022-08-22 21:36:06 字數 4804 閱讀 9273

第一章總則

1.1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23年版)和《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3年版)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為使日照分析工作規範化、標準化,結合鹽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鹽城市城市規劃區。

1.3編制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並應符合本辦法。

第二章日照分析定義及適用範圍

2.1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利用計算機分析軟體,在指定日期進行模擬計算某一高層建築、高層建築群對其周邊可能受其日照影響的某一規劃或現狀建築的日照影響情況及日照時數情況的技術分析行為。

2.2 適用範圍:高層建築與新建住宅建築之間應進行日照分析,保證受影響的新建住宅建築有效日照時間符合建築日照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和複核要求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築工程應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3.2 《日照分析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規劃設計或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複核,作為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建築管理時的依據。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物件、日照標準

4.1 應滿足受遮擋的居住建築(不包括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累計兩時段不低於3小時。居室是指臥室、起居室(也稱廳)。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乙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達到4個及4個以上時,其中應有兩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4.2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4.3 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於3小時的日照標準。

4.4 中、小學教學樓的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於2小時。學生宿舍按住宅建築日照要求控制。

4.5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建築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3小時的日照標準。

4.6 舊城改建專案的新建建築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要點執行。

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第五章日照分析引數要求

5.1 地理位置:鹽城市區,東經120°13′,北緯33°38′。

5.2 有效時間帶:上午8時至下午4時(大寒日為日照標準日)。

上午9時至下午3時(冬至日為日照標準日)。

5.3 時間統計方式:按辦法第四章日照標準,在有效時間帶內進行統計累加,不超過兩時段。

5.4 時間間隔:不超過5分鐘。

5.5 取樣點間距:不超過&#118alue="1">1公尺×&#118alue="1">1公尺。

當有效時間帶統計的日照時間接近臨界值時,取樣點間距不超過&#118alue=".5">0.5公尺×&#118alue=".

5">0.5公尺。

第六章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時,應先了解擬建建築周邊現狀、規劃情況,確定日照分析的主體建築範圍和客體建築範圍,沿建築外牆採用沿線分析法先分析客體建築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築建設後的日照狀況,以便作出對比,明確遮擋影響。

當發現客體建築日照情況不滿足第四條日照標準時,再對其進行主要朝向窗戶分析。

6.2 分析方法:採用「沿線分析」(入射角≥15°),根據實際需要,可附加「單點分析」等;對現狀住宅建築進行沿線分析後當發現有不滿足第四章日照標準的情況時,再對其居室窗台線日照有影響部分進行窗戶分析。

第七章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

7.1日照分析客體建築指在擬建建築遮擋範圍內,被遮擋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醫療類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客體建築範圍以外的建築不進行日照分析。

7.2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7.2.1在新建高層建築大寒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日照陰影範圍內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

7.2.2在上述範圍內,設計方案已經審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也應確認為客體建築。

第八章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

8.1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指對其它建築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築。

8.2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物件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8.2.1以已確定的客體建築為中心,在其周邊結合擬建高層建築,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築,在此範圍內確定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

8.2.2上述範圍內設計方案已經有關部門審定,或已經批准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建築,也應納入主體建築範圍。

8.2.3除高度大於等於&#118alue="3">3公尺的舊建築的圍牆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他圍牆一般不作為日照分析主體。

8.2.4 主體建築參與投影的建、構築物均應納入分析。當屋頂構架截面尺寸小於30cm*30cm時可忽略不計。

第九章朝向和有效窗戶

9.1.1日照分析應保證受遮擋建築主要採光方向的窗戶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築間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9.1.2新建住宅主要獲得日照方向即為主要朝向。

9.1.3現狀住宅一般以主要臥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為建築主要朝向。

第十章居住建築窗戶有效日照計算

10.1 當客體建築範圍內有區域性分析點日照情況不滿足第四章日照標準時,可對該區域性點按下列要求進行窗戶分析。

10.2計算基準面按以下確定:

10.2.1一般窗戶以外牆皮窗台位置為計算基準面;

轉角直角窗戶、轉角弧形窗戶、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

10.2.2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台封窗等門窗形式)按離室內地坪&#118alue=".9">0.9公尺的高度計算。

10.2.3居室窗戶的外牆窗台面為計算基準面;

10.2.4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台,凹陽台以及半凹半凸陽台,以陽台欄杆與外牆相交線為計算基準面(如圖2);

10.3窗戶有效日照的計算按如下標準:

10.3.1已經確認的日照計算基準面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

窗戶的寬度小於等於&#118alue="1.8">1.8公尺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

寬度大於&#118alue="1.8">1.8公尺的,按&#118alue="1.

8">1.8公尺計算,以窗戶(或陽台)的中點兩側各延伸&#118alue=".9">0.

9公尺為計算範圍;

10.3.2 建築自身陽台、隔板、遮陽板等對窗戶的日照遮擋屬建築自身遮擋,不屬其它建築的日照遮擋,可忽略不計。

第十一章規劃地塊日照分析

11.1 為維護相鄰地塊的開發權益,擬建建築周邊為尚未進入實施階段但已編制詳細規劃的地塊,亦應進行模擬疊加分析,並滿足《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有關離界要求。模擬日照分析按下述要求進行:

11.1.1擬建建築北側為規劃居住、教育、醫療衛生用地時,應進行日照分析,並應滿足辦法第四章日照標準的日照要求。

11.1.2擬建建築為居住、教育衛生建築,其南側為規劃高層地塊時,應對規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主體建築對擬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日照要求。

11.1.3 擬建建築東、西兩側為規劃高層地塊時,應對規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主體建築對擬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章主要日照分析資料

12.1 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築範圍的電子地形圖,包括客體建築±0.0,及住宅建築首層平面±0.0、層高,簷口高度,如需進行窗戶分析,需標註開窗位置及寬度。

12.2 擬建建築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檔案(附有建築座標和屋頂標高)。

12.3 已確定的主體建築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詳細標高)。

12.4 根據本文規定,已確定納入主客體建築範圍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築的資料。

12.5本條第3、4款規定的主客體建築資料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收集或請具備規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也可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收集。

12.6 資料**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註明。

第十三章日照分析報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3.1 日照分析專案情況

13.1.1建設專案名稱、地點、用地範圍;

13.1.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底層標高等);

13.1.3根據本基地客體建築的陰影覆蓋範圍確定的客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底層標高等);

13.1.4參與疊加分析的擬建建築基地外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置、底層標高等等);

13.1.5以上資料的**說明;

13.1.6進行日照分析所採用的分析軟體:江蘇省建設廳蘇建函規[2005]47號明確使用的< span>日照分析軟體》。

13.1.7日照分析技術引數。

13.2 日照分析結論

13.2.1對受日照影響的現狀住宅建築計算出客體建築在擬建建築建設前和建設後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並列出每幢客體建築的日照時間表,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建築幢號、戶數和位置。

13.2.2明確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築的位置。

13.3附圖(含電子檔案)。

13.3.1客體建築範圍圖(日照陰影覆蓋範圍圖)(1:1000~1:2000);

13.3.2主體建築範圍圖(1:1000~1:2000);

13.3.3日照分析成果圖(1:500~1:1000):成果圖中應在客體建築外牆位置標明日照時數,對日照受影響部分建議採用不同顏色的條形色帶標註。

第十四章附則

14.1 責任

14.1.1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實情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4.1.2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單位或諮詢機構應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準確性負責。如果日照分析報告結果不真實、不準確而報批的,日照分析報告編制或複核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14.2 日照不足的救濟

擬建建築影響現狀住宅建築,並導致其日照低於規定要求時,建設方可採用拆遷或購買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並調整其使用性質的方法解決。

14.3 解釋權

本辦法由鹽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14.4 生效日期

本辦法從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試行。

杭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現狀住宅一般以主要臥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為建築主要朝向。居住建築乙個戶型有幾個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滿足日照有效時間的要求即可。六 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時,應先了解擬建建築周邊現狀 規劃情況,確定日照分析的主體建築範圍和客體建築範圍,採用沿線分析法先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築建設...

東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附件1 試行 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水平,根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2002年修訂版 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 99,2003年版 和 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結合東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日照分析應編制日照分析報告,作為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建築管...

杭州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杭州市規劃局 二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使日照分析工作規範化,根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2002年修訂版 和 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結合杭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定義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採用計算機分析軟體,新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