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專案用水節水管理辦法

2022-08-22 21:36:06 字數 2891 閱讀 1154

第八條城市非傳統水資源輸配水管線規劃覆蓋範圍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中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公尺的旅館、飯店;

(二)建築面積超過4萬平方公尺的其他建築物。

既有建築符合上款規定且具備建設場地的,應當建設相應規模的中水利用設施。中水**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於每日100立方公尺的,可以不單獨建設中水處理設施,但需配套建設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管道系統。

第九條建設專案應當採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設區域內開發建設後規定重現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頂雨水應當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區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設專案的行人路、步行街、廣場、庭院等地面的鋪裝,應當設計建設透水地面或者採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設雨水收集系統時,應當有雨水處理措施,面源汙染應當就地處理;

(三)綠地應當設計、建設雨水滯留設施,用於滯留雨水的綠地須低於周圍地面。

第十條在節水規劃確定的海水利用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海水利用設施。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檔案中包含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內容,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工程方案設計檔案中包含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內容。

年設計用水量在3萬立方公尺以上(含3萬立方公尺)的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年設計用水量在3萬立方公尺以下的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報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審批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申報表;

(二)建設專案的批准檔案;

(三)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及專業諮詢機構的評審意見。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市**對審批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建設專案及用水物件概況;

(二)專案的性質及相應的產業政策;

(三)用水定額、規模和用水**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藝,用水設施、裝置,用水計量設施的布局;

(五)節水工程及技術措施方案;

(六)節水經濟損益分析。

第十四條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符合下列條件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批准:

(一)建設專案用水符合相應的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規定和技術規範;

(二)有合理的用水**,用水規模符合規劃要求;

(三)用水節水工藝合理,工程設施及技術措施方案符合有關規範、規定的要求;

(四)用水節水指標達到有關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建設專案的用水工藝、用水規模和主要用水節水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按原審查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專案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相關要求在專案設計任務書中予以明示。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明示內容及相關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節水規定及本辦法的要求,對專案中涉及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申請表;

(二)水務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專業諮詢機構的評審意見。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設計檔案進行核查,凡違反下列要求之一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該項目的施工用水計畫:

(一)符合經批准的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要求;

(二)用水節水設施的工藝、裝置、器具選型正確無誤;

(三)設計的內容符合有關施工圖設計的標準、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建設專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專案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用水節水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和備案所需要的材料目錄及示範文字在辦公場所公示。

水務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人員、施工人員、監理人員和設施投入使用後的日常管理人員進行用水節水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對用水節水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與用水節水設施有關的竣工圖、用水節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回執、現場**、產品合格證、施工及檢查記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節水設施的竣工情況進行核查,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單位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節水設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設施正常執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約用水設施。

已建成的建設專案,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用水節水設施,使用節水器具,建設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設施。

第二十條從事非傳統水資源經營,並以特定供水管道向使用者供水的,可由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授予非傳統水資源的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量平衡測試要求安裝用水計量設施,能夠進行單位用水量考核,滿足日常用水節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質不同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

第二十二條水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用水節水評估報告不予批准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給予批准的;

(三)對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設施建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用水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專案用水節水設施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計畫。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令第3號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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