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21-10-01 17:00:10 字數 1396 閱讀 8707

(三)專案建議書批復檔案或者專案備案批准檔案;

(四)單獨選址建設專案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專案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專案與需核准的建設專案,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專案與需核准的建設專案,專案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後,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註專案用地範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專案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專案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專案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專案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徵地補償費用和礦山專案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專案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專案申請報告的必備檔案。

第十五條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檔案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專案,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專案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專案申請報告;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複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專案審批 核准 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專案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建設專案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 或有批准權的人民 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專案,由該人民 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專案,由與核准 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工作規則

主辦部門 規劃處 協辦部門 耕地保護處 土地利用管理處適用事項 及名稱 010104建設專案用地預審 一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 4 江蘇省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實施辦法 蘇國土資發 2005 93號...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辦事指南2

一 法律政策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52條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22條第一款 三 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 四 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 二 審批許可權 建設專案用地實行分級預審。一 需人民 或有批准權的人民 發展和改革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