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2021-05-06 05:03:11 字數 4666 閱讀 35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客觀真實、規範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簽發機構)依法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依照本辦法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製、簽發機構依法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免費辦理。簽發機構不得私自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二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委託市婦幼保健院為具體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廢證處理、資訊統計、監督指導等具體事務。

第九條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書面委託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具體管理機構,明確受委託管理機構的職責,並將書面委託協議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逐級發放,並按編號先後順序登記、使用。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可向市婦幼保健院申請領取《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簽發機構可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時,申請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領證工作,填寫《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管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發放《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和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擅自出借《出生醫學證明》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得擅自跨機構、跨轄區借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印章應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的印章式樣,依法定程式向公安部門申請刻製並備案。

不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其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應同時廢止,印章交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封存。

第十五條簽發機構應明確分管科室和領導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並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與流程,分別設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領發、打證和蓋章,嚴格遵守簽發程式,禁止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第十六條簽發機構應將《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定和簽發流程進行公示,嚴格執行告知制度。

簽發機構應在產科門診和產科病房明顯處張貼《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工作人員應做好告知書內容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經簽發機構法定代表人同意,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簽發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將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材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歸檔,永久儲存。

第十九條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對轄區內各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查。

第二十條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寫本轄區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1),並報至市婦幼保健院。市婦幼保健院應於每年3月底前彙總本市上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報至上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二十一條簽發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鑑定的信函後,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鑑定,並及時將結果予以書面反饋。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

第三章首次簽發

第二十三條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在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內(以下簡稱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該機構直接簽發;在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外(以下簡稱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所在轄區承擔轄區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第二十四條簽發機構應於新生兒出生後5個工作日內,將新生兒母親分娩資訊輸入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電腦網路系統。

第二十五條為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簽字確認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見附件2);

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提交新生兒母親近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有關身份關係等的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影印件);

(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影印件);

(三)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係證明(驗原件,交影印件);

未提供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係證明的,可以由新生兒父親向簽發機構提交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影印件),並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不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應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近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應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字確認;

(四)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個人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影印件)。

第二十六條為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原則上應在新生兒出生之日起90日內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二)親子關係宣告(見附件3);

(三)親子關係的旁證材料,包括: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居委會證明,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結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且當事人填寫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相關資訊與產婦分娩病歷相關資訊一致的,由審核複核人簽名,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按《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見附件4)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八條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當事人應補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尚未出院的,應提交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姓名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二)新生兒母親已經出院的,除提交前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結論。

簽發機構應按病案管理相關規定,據實修改相關資訊,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九條簽發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印表機列印,做到專案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

新生兒姓名應使用規範漢字,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如需在國內登記戶口的,需使用規範中文名字。

第三十條簽發機構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應查驗領取證件人本人及新生兒母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做好簽收登記。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重複或交叉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確保乙個新生兒只有乙份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

第三十二條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專案不準確或錯誤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字跡不清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當事人提供確認親子關係的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資訊的;

(五)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證明新生兒姓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應向原簽發機構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見附件5);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登記戶口的為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三)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影印件);

原《出生醫學證明》無父親資訊的,只提交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影印件);

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提交新生兒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係的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影印件);

(四)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情形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確認親子關係的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驗原件,交影印件);

(五)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情形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姓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原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換發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將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連同下列材料一併提交給所在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審核:

(一)原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所依據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影印件(應由產房**長審核簽字確認,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無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的,應提交接生記錄、住院分娩病歷影印件等證明材料,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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