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3

2021-05-11 07:48:35 字數 4731 閱讀 4171

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試行) 2010-09-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依據國家衛生部、公安部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是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在組織管理、工作內容、制度建設、管理與監督及考核評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及《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

第四條縣級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規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婦幼保健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相關人員培訓。衛生行政部門可委託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明確受委託機構的職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省衛生廳委託省婦幼保健院負責向國家申請《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數量,並負責對各市(州)進行發放、監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市(州)以地區為單位到省婦幼保健院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每年領取數量依照上一年度各地區出生的新生兒數和助產機構出生數。

第八條各級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選配責任心強的專人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登記、發放等管理工作,並定期對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加強年報統計工作。

第九條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各縣(市、區)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市(州)級婦幼保健機構不負責簽發(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除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全省統一使用《吉林省出生資訊登記管理系統》列印《出生醫學證明》,所有專案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不得以手寫方式開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一條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儲存、發放過程中損毀、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列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於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查詢原因,予以整改。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逐級上報至省證件管理部門並公開宣告,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廢證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於第二年5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登記影印件和廢證逐級報至省級證件管理部門集中銷毀,登記原件由簽發單位歸檔儲存。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由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23號)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製,並將印模式樣抄送同級戶口登記機關和上級證件管理部門備案。

簽發機構撤併或被取消助產技術資格的,要及時將印章、存根及其它相關材料上交至縣(區)級證件管理部門歸檔儲存,並做好交接登記。簽發機構要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嚴格簽發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和制約。

第三章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

第十三條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依據加蓋公章或醫療專用章的《出生資訊登記卡》(見附件1),按照簽發要求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四條簽發單位應做好宣傳工作,告知新生兒父母,在新生兒出生後二個月內,持相關手續到分娩單位開具《出生醫學證明》,並建立簽發登記。

第十五條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提供新生兒父母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非新生兒父母領取的,還需提供有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和領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宣告或相關法律文書,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父親資訊相應欄目處填寫「/」。

第十七條若領取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提供不了新生兒母親資訊,需新生兒父親提供書面宣告和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第十八條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證明。

第十九條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超過2個月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應到助產機構所轄的縣(區)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需提供的手續;原助產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出生資訊登記卡》,新生兒父母戶口簿和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並做好登記。

第二十條在助產機構外分娩的新生兒,出生乙個月以內,其父母或監護人可到出生地縣(區)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需審驗以下材料後,方可為其發放:

(一)「親子關係宣告」(見附件2)和新生兒父母及相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影印件。

(二)新生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證明,證明人為見證人或家庭接生員,新生兒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

(三)由出生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審核後加蓋公章的《出生資訊登記卡》。

第二十一條對於喪失生父母的新生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監護人能提供與分娩記錄母親資訊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簽發機構可為其發放《出生醫學證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則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申報落戶到公安戶籍登記機關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必須有接生人員或簽發人員及領證人簽字。

第二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使用規範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新生兒父母為港、澳、臺居民填「中國」籍,其後標(港、澳、臺)。對《出生醫學證明》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如涉及到外籍人士部分資訊可使用英文,但填寫內容應與其護照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資訊要認真核實無誤後,須分別在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為有效。不得塗抹,不得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第二十五條新生兒父母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登記機關申報戶籍登記。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簽發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報戶籍登記。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戶籍登記地《出生醫學證明》,避免重**證。

第四章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

第二十六條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或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需要更換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後6天內需要換發《出生醫學證明》者;可以到原簽發單位換發,超過6天則需到縣(區)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換發辦法如下:

一)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核實情況並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不能落戶需要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的相關證明

(三)需變更新生兒父母資訊的,要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新生兒父母資訊的相關證明,新生兒父母身份證件原件,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證明,簽發機構核實情況屬實,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後的原件由換發機構歸檔儲存,並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第五章 《出生醫學證明》補發

第二十八條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證件管理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需補辦的《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補發原因登記。

第二十九條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正副頁需提供的資料:新生兒父母提供書面申請,新生兒父母戶口簿和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加蓋接生單位公章的《出生資訊登記卡》。

第三十條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正頁需提供的資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影印件或原簽發機構提供的存根影印件、戶口簿及新生兒父母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加蓋接生單位公章的《出生資訊登記卡》。

第三十一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2023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要出生證明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出生公證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

(一)戶籍部門辦理完落戶手續,《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丟失,不予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二)已辦理完落戶手續,提出更改姓名的,不予更改。

(三)新生兒父母為新生兒取名,要求新生兒姓氏與父母不同,新生兒父母需提供書面宣告,《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後,將不予更改。

(四)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資訊,需向縣(區)級證件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由縣級系統管理員向省級系統管理員申請修改許可權,否則不予更改《出生醫學證明》。

(五)對於提供不了本人合法身份證明需要給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到公安部門辦理身份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新生兒父親的親子鑑定證明。否則,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六章 《出生醫學證明》歸檔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醫療保健機構要將簽發後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及相關證明材料永久儲存,存檔要求:

(一)簽發後的《出生登記資訊卡》右上方貼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背面貼上新生兒父母身份證件影印件和領證人身份證明,相關證明材料附後。

(二)檔案歸檔要求分年、分類(簽發、補發、換發)歸檔,並有檢索目錄,檔案盒上有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起止號段。

(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單位,要將出入庫、簽發、換發、補發、無效《出生醫學證明》分別建立登記簿,並存檔。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的管理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鑑定的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鑑定,並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如發現問題,報相關部門進行追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地要免費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變相收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完善證件申領、保管和發放制度,合理制定證件使用計畫,不得擅自跨機構、跨地區借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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