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021-05-06 04:48:36 字數 598 閱讀 4941

1、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發放程式。

2、購置的出生醫學證明,均由專人驗收入庫,未經驗收入庫的,不得發出使用。驗收入庫時,應嚴格按照物品的數量、質量、規格等,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者,方可入庫上帳。否則不予入庫。

每一批出生醫學證明入庫時,均由專人把入庫日期及號碼登記完整,做到職責明確,專人保管。

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員應把各單位購置的出生醫學證明號碼在出生醫學證明購買登記本上認真登記,並要求購買者簽名。

4、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庫應做到嚴格規範,嚴肅認真,不得擅自向醫療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5、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檔案,資料,用品需專人管理, 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醫學證明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6、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簽發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員,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洩。

7、出生醫學證明列印人員不得私列印出生證明;更不允許塗改出生證明的相關資料,必須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後果由開具證者個人承擔。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任何資訊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程式到縣婦幼保健所補領。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和 關於加強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 啟用管理的通知 衛婦社發 2004 19號 檔案精神,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1 出生醫學證明 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2 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製發的新版 出生醫...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建立 出生醫學證明 出入帳登記,專人購入 出生證明 後入帳,領取出生證明人員,要有簽字,並記錄出生證明號。2 出生證明簽發負責人 張岩峰,嚴格執行哈衛聯發 2005 36號檔案要求,要做到章分離,不能出現乙個人管理的情況,簽發負責人要定期進行檢查。3 按 哈爾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的要求,以...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的法律效力 出生醫學證明 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 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情況 二 證明出生人口的血緣關係 三 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醫學依據 四 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