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021-05-02 03:35:02 字數 1950 閱讀 9932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情況;

(二)證明出生人口的血緣關係;

(三)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醫學依據;

(四)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五)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六)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得事項提供依據。

2、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與簽發

(一)簽發物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活產嬰兒(活產嬰兒系出生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及隨意肌收縮4項生命體徵的嬰兒)。

(二)填寫要秋

1、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記錄嬰兒出生狀態,根據《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接生人員或指定專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

2、《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專案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塗改;由計算機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需接生人員本人簽字、

3、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正規。

4、性別、健康狀況及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分別在有關文字上或口內劃 「√」 ;健康狀況可結合阿氏評分判定。

5、新生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無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證欄內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如軍官證、士兵證、外籍護照,按實際數碼順序填在口內,尾數後口內標 「」 。

6、父母為臺、港、澳居民,已獲得外國國籍的填相應國籍,未獲外國國籍的填「中國」籍,其後標(臺)或(港)、(澳)。

7、在綜合醫院和其他醫院出生的,在醫院內口劃 ;在婦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口內劃「√」;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口內劃「√」;其他地點出生係指在車、船、飛機上出生等情況,填寫時須註明,並在其口內劃「√」。

(三)簽發要求

1、《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專用章後簽發;家庭接生的新生兒,由接生地在的鄉鎮衛生院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簽發。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籍登記機關儲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交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儲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在戶籍登記機關拆切,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三、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使用

(一)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保健機構,要分別設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嚴格發放程式,做好發放登記。

(二)在常住地以外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可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常駐地申報戶籍登記;如規矩必須加蓋常住地婦幼保健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的地區,只需在新生兒常駐婦幼保健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加蓋此章即可,不得以外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的方式重**證和收費。

(三)在臺、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證明檔案到境內常駐地婦幼保健機構確認登記後,辦理戶籍登記。

(四)為加強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單位的管理與監督,自2023年起,《出生醫學證明》由兩聯增加為三聯,增加的一聯由接生單位存根。

4、關於無效《出生醫學證明》

(一)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的、填寫字跡不清楚的、有關專案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引致的。

(2)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無效《出生醫學證明》自換發日起作廢,由簽發單位存檔保留並做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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