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2021-05-06 04:02:01 字數 1371 閱讀 3248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四、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登記地《出生醫學證明》,造成重**證。

五、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專案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製的。

六、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後,原件自換發之日起作廢,並由原簽發單位存檔保留。

七、《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2023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2023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印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製備案,並將印章式樣抄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備案。

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和發放登記制度。

具體的發放程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另行規定。

十、各地應當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其數量及編碼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作廢。

十一、《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十二、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出生醫學證明須知

1 辦理流程 助產士在新生兒分娩24小時內錄入分娩資訊 注 產婦分娩當日必須提供夫婦雙方身份證以便錄入資訊。取好新生兒姓名 注 1 新生兒的姓必須隨父親或母親。2 名字應取通用規範字。微信進入 福建公安便民網 新生兒取名指引 查詢,否則影響申報戶口。產婦本人攜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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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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