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2021-04-17 09:42:59 字數 1137 閱讀 6330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對於規範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準確的資訊。

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後共同印發了《關於統一規範的通知》(衛婦幼發〔1995〕第10號)和《關於印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第45號)兩個檔案,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規範填寫、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依法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已在全國普及。各地醫療保健機構與戶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使全國的《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記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來個別地區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杜絕假證,經研究,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啟用具有新防偽標識的《出生醫學證明》(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在原防偽印製技術基礎上採用專用圖案水印紙印製;水印圖形為齒輪,**環五角星(見附件3)。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存根聯與副頁間的拆切線由《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規範拆切,存根聯由簽發單位存檔妥善管理。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有異議,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舉報並申請鑑定。

四、原《出生醫學證明》可延期使用到2023年第二季度末。

請各地衛生、公安行政部門接此通知後,進一步加強管理和配合,嚴格執行檔案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2《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1 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 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 出生醫學記錄 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 所 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 辦理程式 1 持接生醫院出具的 出生醫學記錄 在 處交費。2 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式 日常作用 出生證1 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

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申領的,應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 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授權委託書 並提交 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影印件。出生醫學證明 換發是指簽發機構出具的 出生醫學證明 因某種原因導致無效,或無法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或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要求變更新生兒父親或母親資訊的。因未...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關於 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製發的 出生醫學證明 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 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 和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