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2021-03-04 09:53:25 字數 660 閱讀 4324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式

日常作用

出生證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檔案;

(三)**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 出生醫學證明 對於規範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範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 有關內容,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 準確的資訊。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後...

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申領的,應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 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授權委託書 並提交 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影印件。出生醫學證明 換發是指簽發機構出具的 出生醫學證明 因某種原因導致無效,或無法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或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要求變更新生兒父親或母親資訊的。因未...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關於 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製發的 出生醫學證明 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 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 和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