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2021-05-06 02:50:00 字數 1236 閱讀 4387

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申領的,應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託書》,並提交**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影印件。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簽發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某種原因導致無效,或無法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或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要求變更新生兒父親或母親資訊的。

因未用計算機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的;專案填寫不全或不規範的;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等五種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其換發程式: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2.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完整原件。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前,應收回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作廢證處理。

原簽發機構對資料進行審查,並確定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原因後,在不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內容的前提下重新列印、換發。

新生兒未辦理出生人口登記前,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要求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應由新生兒父母出具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申請書,並交回未拆切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和副頁,可以由原簽發機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已經辦理出生人口登記的,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因當事人在申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提供虛假資訊,取得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後,要求變更新生兒或其父母相關資訊的;或申請人能夠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要求變更新生兒父親或母親資訊,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由新生兒出生地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資料: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有關提供虛假資訊的宣告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

(三)原接生醫療保健機構出具並加蓋印章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或相應的病歷資料影印件;

(四)具備相關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五)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新生兒及其父母親資訊的審查意見;

(六)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七)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村民(社群居民)委員會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齊全的,新生兒出生地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根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變更要求和戶籍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對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有關內容予以變更,並換發《出生醫學證明》,但新生兒的自然狀況專案不得變更。

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1 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 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 出生醫學記錄 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 所 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 辦理程式 1 持接生醫院出具的 出生醫學記錄 在 處交費。2 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式 日常作用 出生證1 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 出生醫學證明 對於規範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規範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 有關內容,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了科學 準確的資訊。因此,衛生部與公安部先後...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關於 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製發的 出生醫學證明 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 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 和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