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出入帳登記,專人購入《出生證明》後入帳,領取出生證明人員,要有簽字,並記錄出生證明號。
2、出生證明簽發負責人:張岩峰,嚴格執行哈衛聯發[2005]36號檔案要求,要做到章分離,不能出現乙個人管理的情況,簽發負責人要定期進行檢查。
3、按「哈爾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寧為部長的保健部人員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層簽發單位、不具備簽發條件的產科單位及鄉鎮防保站進行有關出生證明管理方面的質量控制,填寫哈爾濱市出生醫學證明質量控制**,上報哈爾濱市婦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況形成報告,上報哈爾濱市婦幼保健院及當地衛生局。
兒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設專人負責轄區內新生兒、嬰幼兒、托幼園所兒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監測等工作。
2. 掌握轄區內0-6歲兒童基本情況和健康狀況,實行定期健康體檢,並對體檢結果進行綜合評價。
3. 做好新生兒訪視工作,指導家長做好新生兒餵養、護理和疾病預防等工作。
4. 對不同月齡和年齡的兒童進行血紅蛋白、視力測查,聽力篩查和口腔檢查,對檢查結果異常的兒童進行登記、轉診、追蹤和**。
5. 在兒童定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體弱兒,按照管理常規進行登記和管理。
6. 掌握轄區內托幼園所的基本情況,定期深入園所進行計畫免疫接種、傳染病預防、衛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與指導。
7. 負責轄區內5歲以下兒童生命監測工作,掌握轄區內出生活產數、5歲以下兒童死亡數及死亡原因。
8. 及時準確完成兒童保健資訊的登記、統計和上報工作。
兒童常見病管理制度
1、兒童常見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僂病、營養不良、營養性貧血、肥胖症等,應列為多發病防治內容。
2、保健人員及保教人員對體弱兒的生活、保健、營養、護理及**等要全面關心負責。
3、向家長宣傳體弱兒護理保健知識,要求家長積極配合。
婦女保健工作制度
1. 設專人負責轄區內婦女保健相關資訊收集與管理、孕前與孕產期保健管理與指導、婦女多發病防治與管理、避孕節育諮詢與指導等婦女保健工作。
2. 掌握轄區內人口、已婚婦女、育齡婦女、孕產婦、人口出生、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等基本情況,定期與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3. 負責轄區內婦女常見疾病的篩查工作,對篩查情況進行登記,對篩查出的高危婦女進行隨訪**或轉診。
4. 開展預防常見**腫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負責為轄區內婦女提供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開展婦女病防治工作。
高危孕婦篩管理查制度
一)主要高危因素
1、基本情況:年齡過小或過大,身材矮小,體重輕,胎產次(初產或高產次)。
2、不良產科病史:圍產兒死亡、流產、早產、先天畸形、剖宮產史及其他**手術史。
3、妊娠合併症:腎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病、心臟病、內分泌病、血液病、腫瘤等。
4、妊娠併發症:妊娠高血壓症候群、多胎、胎位不正、早期妊娠出血、晚期妊娠出血、過期妊娠、胎兒生長發育遲緩等。
5、其他:包括各種不利的社會、經濟及個人文化、行為等因素,諸如未婚、貧困、文盲、無產前檢查、有菸酒嗜好等。
二)產科醫療機構要按照「高危妊娠評分標準」對每位孕婦進行評分篩查。
1、孕婦在12週前,城區應到二級以上產科醫療單位、農村到鄉衛生院產科進行初診檢查。
2、各級產科單位對前來進行產前檢查的孕婦要按照《哈爾濱市高危妊娠評分標準》,分別於孕12週前、28周、37周進行高危評分,如係高危孕婦應增加評分次數。
三)登記
1、標記
產科高危門診及鄉鎮衛生院產科要有專用「高危妊娠」印章,對篩查出的高危孕婦要在《母子健康手冊》的首頁右上角印上「高危妊娠」標記。將每次評分結果記錄在《母子健康手冊》的「高危評分」欄中。
2、登記
各產科醫療機構要使用統一的「高危妊娠登記簿」,對首次發現的每例高危孕婦進行登記,實行專案管理。並按要求定期將「高危妊娠報表」逐級上報到市、區、縣(市)婦幼保健機構。各產科醫療機構對複診的高危孕婦不予重複上報。
四)轉診與追訪
1、轉診的要求:
(1)轉出醫院應認真寫好《母子健康手冊》中「孕產婦轉診記錄」,交給孕婦自行帶到轉入醫院就診。病情危重者應由醫務人員護送,並當面向上級醫院接診醫生說明主要病情與轉送途中病情。轉出醫院的負責醫生要及時追蹤轉出孕婦的轉歸情況,並進行完整登記記錄。
(2)經上級醫院診治病情緩解或高危因素消除者,需轉回時應認真寫好「孕產婦轉診回執記錄」由轉出單位繼續管理。
2、追訪的要求
各級產科醫療機構的高危妊娠門診要做到:
(1)按要求進行登記,納入專案管理。
(2)針對每位孕婦的高危因素定時進行檢查監護處理,嚴密觀察其病情變化情況,認真記錄預約下次檢查日期,或轉診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進行嚴密監護和處置。
(3)對未按約定時間來診者,應進行**追蹤、對預約追訪2次未來診者要及時上報所在地區的婦幼保健院,由婦幼保健院負責採取相應措施,對高危孕婦進行追蹤、隨訪。
(4)高危門診的醫生要對每位高危孕婦產後情況進行**等方式隨訪,追蹤母嬰轉歸情況,進行妊娠結案。
計畫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制度
1. 為轄區內育齡婦女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開展避孕節育知識宣傳普及。
2. 開展避孕節育諮詢與指導,做好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指導育齡人群實施有效的避孕措施。
3.做好相關避孕藥具的儲存與保管。
4.開展經常性的孕情監測服務,做好跟蹤隨訪工作。
5.開展育齡婦女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和藥具不良反應的監測。
6. 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料的登記、彙總、統計與上報。
方正縣婦幼保健技術指導工作制度
我院按省衛生廳下發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技術指導職責」和「縣衛生局的相關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原則
實行逐級指導的原則,注意發揮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技術指導職能。
二)指導的覆蓋面(每年)
縣婦幼保健院
產科單位、計畫生育(鄉鎮衛生院產科)網點100%;
二、**園100%;農村鄉鎮衛生院防保站100%;農村村衛生所50%;城區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100%。
三)相關要求
1、按「哈爾濱市婦幼保健監測指導工作要求」執行。
2、使用指導意見書,在指導中注意跟蹤問效。
3、各基層單位均要按要求使用「技術指導跟蹤情況登記本」
4、方正縣婦幼保健院每年形成對基層指導的報告,納入全年總結,上報衛生局防保股;縣婦幼保健院每季度將對基層指導的報告按內容分別上報哈爾濱市婦幼保健院兒保科、婦保科,年終將全年情況納入工作總結上報哈爾濱市婦幼保健院及當地衛生局。
婦幼健康教育制度
1、定期向家長了解並且通報幼兒健康狀況。
2、每季度出黑板報一次,印發健康衛生宣傳材料,有針對性地進行健康教育。
3、每學期在家長學校中開展衛生保健知識講課。
4、由班主任老師通過遊戲兒歌寓言角色表演等教學活動對幼兒隨時進行衛生保健知識教育。
5、組織園所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保健知識的業務學習。每學期1—2次。
婦幼保健例會工作制度
為加強婦幼保健管理,提高我縣婦幼保健管理工作質量,按「黑衛生基婦發[2003]414號檔案」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防保站長工作例會
1、組織單位:方正縣婦幼保健院
2、時間:每年1—2次,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3、參加人員:各鄉鎮防保站長。
4、內容:
1)總結全縣婦幼保健工作。
2)布置婦幼保健重點工作。
3)婦幼保健工作交流、針對當時婦幼保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研討,制定解決方案。
二)產科主任工作例會
1、組織單位:方正縣婦幼保健院
2、時間:每年1-2次,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3、參加人員:各鄉鎮產科質量負責人,二級產科主任。
4、內容:
1)總結通報產科工作情況
2)布置產科工作重點
3)針對產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研討,制定解決方案
4)交流當前產科先進的管理經驗
5、要求:例會要有記錄,如在產科工作中解決不了的問題,縣婦幼保健院產科質量負責人要形成報告上報縣衛生局。
三)兒保主任、婦保主任工作例會
1、組織單位:依蘭縣婦幼保健院婦保科、兒保科
2、時間:每年師資培訓班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3、參加人員:各鄉鎮婦保主任、兒保主任。
4、內容:
分婦保、兒保別進行
1)總結前一年婦幼保健工作情況
2)布置下一年重點工作
3)交流各地婦幼保健工作經驗
4)徵求對全縣婦幼保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防保站婦幼醫生工作例會
1、組織單位:縣婦幼保健院婦保科、兒保科
2、時間:每季度一次,具體時間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定。
3、參加人員:鄉鎮防保站婦保、兒保醫生。
4、內容:
1)總結上一階段全縣婦幼保健工作。
2)布置下一階段全縣婦幼保健重點工作
3)第一次例會時傳達縣婦幼保健院師資培訓班內容
4)針對當時婦幼保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研討,制定解決方案。
五)托幼機構例會
1、組織單位:方正縣婦幼保健院
2、時間:每1個月或2個月召開一次,具體時間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定。
3、參加人員:管轄內的所有幼兒園保健人員,定期要求園長參加。
4、內容:
(1)總結前一年的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布置本年工作要點。
(2)總結每個月的工作指導情況。
(3)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衛生保健知識講座。
婦幼保健培訓工作制度
為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提高基層婦幼保健人員業務素質及我縣整體婦幼保健工作質量,按「黑衛生基婦發[2003]414號檔案」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1、真正做到以會代訓,每次工作例會時對基層婦幼保健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
2、所講內容符合我縣婦幼保健工作實際,並要具有實用性、先進性。
3、培訓前要了解學員對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
4、培訓結束後要將培訓計畫、培訓通知、培訓簽到、培訓資料、培訓小結等裝訂儲存。
5、每年底對全年培訓情況進行總結,歸入全年工作總結,上報哈爾濱市婦幼保健院。
婦幼保健質量評估工作制度
為加強婦幼保健管理,提高我縣婦幼保健工作質量,按「黑衛生基婦發[2003]414號檔案」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1、評估物件
全縣婦幼保健機構及基層婦幼保健網點,包括:產科醫療機構;計畫生育網點;鄉鎮衛生院防保站;托幼機構。每次評估抽取一至兩個基層婦幼保健單位進行評估。
2、時間
每年在年中和年底兩次進行全面考核,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
3、考核標準
黑衛基婦發[2003]414號檔案「關於下發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技術指導工作要求的通知」;
黑衛基婦發[2003]595號檔案「關於加強婦幼衛生監測及統計資訊工作的通知」;
「區、縣(市)級婦幼保健院、所考核標準」(試行);
二、**、鄉鎮衛生院產科單位質量考核細則」(試行);
「社群婦幼保健工作考核標準」;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和 關於加強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 啟用管理的通知 衛婦社發 2004 19號 檔案精神,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1 出生醫學證明 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2 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製發的新版 出生醫...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的法律效力 出生醫學證明 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 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情況 二 證明出生人口的血緣關係 三 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醫學依據 四 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發放程式。2 購置的出生醫學證明,均由專人驗收入庫,未經驗收入庫的,不得發出使用。驗收入庫時,應嚴格按照物品的數量 質量 規格等,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者,方可入庫上帳。否則不予入庫。每一批出生醫學證明入庫時,均由專人把入庫日期及號碼登記完整,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