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021-04-24 09:05:07 字數 4759 閱讀 4022

鄂爾多斯市第二人民醫院六病區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制度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範我科《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首次簽發制度。

一、醫務科和六病區共同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工作。並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管理人:

賀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祁民霞)

二、我科只負責在本科內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所有專案填寫要求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晰、簽名正規、嚴禁塗改。

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如實填寫分娩資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人員應查驗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準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及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首次簽發登記表等)存檔,永久儲存。

四、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資訊不能完整填寫,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並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聯上註明有關情況並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併儲存。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宣告和親子鑑定證明,本院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母親資訊相—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資訊;若不能提供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漏。

附: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

2、《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工作流程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專案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

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統一採用計算機列印,外籍人士的部分資訊可使用英文。

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後,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 澳、臺護照或外籍護照,應當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

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託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後乙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資訊:

(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3)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資訊。

2.新生兒父母委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資訊:

(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2)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4)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資訊。

3.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四、分娩資訊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五、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後□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後□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後□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後□內劃「√」,並在「 」上註明出生地點。

六、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七、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

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

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

4.接生人員簽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八、《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

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資訊,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附件2《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工作流程

常規簽發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內出生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提交查驗資料: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2.資訊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分娩資訊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並簽字確認,所有專案要求字跡清晰。

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3.醫務科查驗首次簽發登記表後按流水號順序加蓋印章。

4.接生人員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

5.核對資訊:醫務科核對《出生醫學證明》和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資訊,確認無誤,

6.蓋章:要求《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均要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7.發證

8.存檔:保留存根、身份證影印件、其他證明材料等資料、整理裝訂檔案。

特殊簽發流程:

母親單親:①常規簽發流程+《單親宣告》。宣告內容包括:

宣告人姓名、戶籍地、孩子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單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宣告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②告知今後如需改為雙親,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鄂爾多斯市第二人民醫院六病區

《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制度

被盜、遺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區婦幼保健所提出補發申請,確認情況屬實後予以補發。補發工作由區婦幼保健所統一辦理。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一、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凡2023年1日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時,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二、在我院內出生的嬰兒,申請補發者需向區婦幼保健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我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情況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刊登原《出生醫學證明》申明作廢的報刊;

(三)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按照原資訊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鄂爾多斯市第二人民醫院六病區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與廢證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資訊的,應當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嬰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資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專案填寫不清,有關專案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三、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由原簽發機構換發。

1、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2、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3、《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後,原證自換發之日起作廢,並由原簽發機構收回存檔保留。

四、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有效,不需換發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

五、《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廢證管理:廢證是指在運輸、儲存、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列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屬於廢證,應作報廢處理。

我科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證件編號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每年底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情況報區婦幼保健所備案,統一處理。

我科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查詢原因,作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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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我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本,申領人儲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作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存檔,單獨永久儲存。

管理組織:

組長:溫凱公升祁民霞

副組長:白桂瑞王彥斌

成員:六病區全體醫護人員

申請:一、《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我科向區婦幼保健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二、我科根據需要制定計畫,每月向區婦幼保健所上報下一月所需的《出生醫學證明》計畫數量以及當月實際使用數量。

出入庫登記:

三、我科《出生醫學證明》由祁民霞負責領取,持簽發機構申領證、申領人身份證明和上一批次《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本到區婦幼保健所辦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須當場審驗數量、質量、核對無誤後領取,並認真做好入庫登記:領證時間、數量、證件起始號碼,經2人核對後簽字確認。

XX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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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和 關於加強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 啟用管理的通知 衛婦社發 2004 19號 檔案精神,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1 出生醫學證明 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2 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製發的新版 出生醫...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建立 出生醫學證明 出入帳登記,專人購入 出生證明 後入帳,領取出生證明人員,要有簽字,並記錄出生證明號。2 出生證明簽發負責人 張岩峰,嚴格執行哈衛聯發 2005 36號檔案要求,要做到章分離,不能出現乙個人管理的情況,簽發負責人要定期進行檢查。3 按 哈爾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的要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