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公司規章制度 2

2021-04-24 09:06:09 字數 2879 閱讀 2457

根據集團公司的規定,結合銷售公司的實際工作需要,為了服務好客戶,公司規範化管理,工作時有據可依,及時高效的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項任務,銷售公司制定如下規章制度:

一、營銷人員部分:

第一條: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做到守法銷售,如觸犯法律法規,違法亂紀,責任自負。

第二條:銷售人員要認真學習營銷知識並了解公司產品的工藝和生產情況,做到誠實守信,努力開拓市場,維護好公司的良好聲譽和利益,如有損毀公司聲譽和利益的行為,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第三條:出差在外要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凡事三思而後而行,決不能衝動行事,如果個人因違反原則而造成貨款丟失等後果,由個人承擔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嚴禁私自用貨款從事個人經營活動,一經發現停止工作並及時追回貨款,拒不交者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每月出差天數不低於公司規定(特殊情況,請假除外)。工資和補貼及提成按規定支取。

曠工一天罰款300元(並填寫出不低於的深刻認識)曠工超過3天,屬自動辭職。在公司期間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早7點15分前),其它時間按公司規定時間出勤。遲到、早退5分鐘內,交款2元。

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每1分鐘罰款1元(書面請假除外。**或資訊請假無效)。

第六條:出差期間以郵件形式反饋的市場資訊要按規定時間、準確、真實的及時反饋。屬質量問題,必須親自從庫內找包裝完整(至少3到5箱)重新檢視、有異味品嚐後情況,現場與公司溝通,並以**和文字形式發郵件回公司,直至到公司有處理結果,客戶同意處理結果方可離開。

第七條:出差期間要認真詳細總結市場情況和下次出差的運作打算(可回公司3天內交),按規定要求和時間發郵件回公司。

第八條:每次出差回公司後要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報銷有關出差費用,嚴禁弄虛作假,一經查出本次全部費用不在報銷。

第九條:在諸城期間,要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完成工作。

第十條: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要按要求和規定的時間,落實、執行好。

第十一條:每月每人至少自覺學習兩篇與服務和銷售工作有關文章及寫出心得體會,無學習筆記記錄的每篇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年底實行末位淘汰制。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形成文本性以郵件形式通知執行。

以上規定,不執行的每條罰款100元。每月累計超過3次違反的,寫出不低於的深刻認識。無視規定的屬自動離職。

二、內勤人員部分(含門市部):

第一條: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早7點15分前),其它時間按公司規定時間出勤。遲到、早退5分鐘內,交款2元。

遲到、早退,超過 5分鐘,每1分鐘罰款1元(書面請假除外。**或資訊請假無效)。

曠工一天罰款300元(並填寫出不低於的深刻認識)曠工超過3天,屬自動辭職。

第二條:部室(含門市部)的所有工作和報表,都要準確無誤的按要求和日期完成,不按規定要求完成的,一次罰款10元。

第三條:安排的臨時工作,不按規定時間完成、不匯報完成情況(要求書面匯報的必須書面匯報),每一次罰款10元。

第四條:外出不請假和請假不填寫《登記表》的,發現一次罰款10元。出現意外事故後果自負。

第五條:上班時間用電腦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聊天、打牌、玩遊戲、網購等),每次罰款100元。

第六條:因工作失誤造成貨物或資金丟失的,按損失賠償,停止工作並按公司意見處理;失誤未造成損失的交罰款10元/次。

第七條:未經經理批准,給營銷人員和外部部門提供資料的,每次罰款50元。

第八條:不按要求開具《發票》的,每次罰當事人50元,賠償損失。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一切業務前台辦理,如有違反,罰部室相關人員每次10元。

第十條:接待客戶(司機)要熱情,要耐心的回答所提的問題,讓客戶滿意為止,與客戶發生爭執的罰款10元。

第十一條:制度對內不對外(客戶),因規定引起的銷售工作時間拖延、不暢通,每次罰當事人20元。

第十二條:每部室(含門市部)每月至少召開2次工作會議(每月15號左右和次月5號前,以與銷售和服務有關議題為重點)。每次開會都要有《會議記錄》(不低於)。

會議記錄像印交公司,不交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每月每人至少自覺學習兩篇與服務和自己工作有關的文章,無學習筆記的每次罰款30元。

第十四條:安排工作人員不定時的對各直銷店進行檢查,直銷店負責人對市內的直銷店每月至少一次的檢查、督導,山東省外的每三個月至少一次並需寫出詳細的檢查記錄,次月6號前將彙總的詳細檢查記錄情況和直銷店的市場分析和建議報銷售公司總經理和分管經理(檢查記錄像印份報分管經理審核)。不按要求執行的每次交罰款200元,一年超過三次不執行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發生產品質量投訴立即通知分管領導、第一時間通知加工廠進行投訴整改。責任到人,處理結果在最短時間通知客戶和業務員。如拖拖拉拉(3天)不及時通知的,發生一次罰款20元。

第十六條:裝車拖延時間/裝錯車和客戶庫內拍照蓋章比例低於50%(加工廠裝車時需100%蓋章)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第十七條:值班人員值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值班,檢查出現問題不通知當事人、檢查無書面記錄和記錄不真實的的每次罰款20元。

第十八條:考勤每15天彙總一次,出現問題的按規定處理,並把彙總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分管經理審核。不真實、無處理結果每次罰款50元。

第十九條:各部門制定的《規定》已公司制度為依據,制定詳細的工作細則,不實施、不落實,不執行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條:因工作需要修改的制度、規定、細則,不及時通知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每次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綜合部負責銷售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細則的實施、檢查、督促、執行;每月不少於2次檢查(營銷人員回公司5天內;內勤的每月15號和次月6號左右),每次檢查記錄(含學習筆記)都要有詳細的**記錄並交分管經理審核,對於無**記錄或不符合要求和不實施、違規無處理結果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二條:制度不適工作的要及時修改,未盡事宜按規定/細則執行和及時制定、實施、執行。與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時,以法律法規為準。

每月出現以上問題超過5次,寫出不低於的《工作問題的反思》。以上規定自2023年6月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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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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