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12 20:44:19 字數 3221 閱讀 2478

新建蒙西至華中地區鐵路煤運通道土建工程mhtj-17標段

編制人一

審核人一

批准人一

中鐵六局集團****蒙華鐵路mhtj-17標段

專案經理部一分部

2023年08月26日

為確保新建蒙西至華中地區鐵路煤運通道土建工程mhtj-17標段的消防安全,加強專案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成立消防領導小組:

組長:閆新平(專案經理)

副組長:王金鳴 (黨支部書記) 劉飛 (生產副經理)

石玉庭 (總工程師) 王家華 (安全總監)

侯玉林(生產副經理) 王亮 (質量總監)

鹹瑞慶 (拆遷副經理) 白路 (總經濟師)

成員:張鳳龍 (工程部部長) 楊海波 (安全環保部部長)

王瑞公升 (質量管理部部長) 呂致敬 (財務部部長)

劉健 (物機部部長) 沈盈喜 (工經部部長)

張曉峰 (辦公室主任) 崔建平 (試驗室主任)

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並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消防安全設施以及滅火器材的投入、使用。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檢查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實施和演練。

7.對發現的火災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相關部門及作業隊及時進行整改。

二、消防安全組織機構:

三、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由物資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裝置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裝置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器材管理:

①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發現有失效的滅火器及時更換。

②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③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④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

⑤臨時設施建築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具10l滅火器。

⑥面積超過1200m2的臨時設施,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⑦臨時木工間、油庫、危險品倉庫,應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2、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安質檢部門每日對施工現場及駐地進行防火巡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做好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施工人員限期整改。

(3)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及作業隊,受檢部門及作業隊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

(4)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4、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及作業隊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間。

(3)各部門及作業隊嚴格按照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間進行整改,並在整改期間安排專人負責、專人盯控,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4)對上級單位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相關機構。

5、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①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②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③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④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電熱毯等用電電器。

6、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電器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3)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

(4)電器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5)裝置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裝置,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6)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及作業隊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的部門及作業隊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7、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③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資訊的,予以解聘。

④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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