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0 00:11:06 字數 4883 閱讀 6022

內蒙古鄂爾多斯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電力二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批准:審核:

編制:2023年12月5日

1、總則

1.1為了加強電力集團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電力集團二公司各部門及在廠區內承攬施工、檢修、維護等工作的各類單位和人員。

1.3電力集團二公司安生部負責本制度的日常實施管理、檢查和考核。

2、 管理職責

2.1防火責任人

2.1.1總經理:總經理是公司防火第一責任人,組成由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防火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公司的消防工作。

2.1.2各部門負責人:

為本部門的防火第一責任人,各生產及有關部門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主管本部門的消防工作。各部門、各班組設義務消防員,在部門安全員的領導下,具體做好本部門的消防工作。

2.1.3各值(班)長:為本值(班)的防火責任人。

2.1.4兼職消防隊:負責公司具體消防工作,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活動,做到有計畫、有組織、有內容、有檢查、有總結,消防活動每月不少於一次,消防演習每年不少於一次。

2.2管理內容和要求

2.2.1安全監察應對消防設施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對各部門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並對丟失、損壞、使用消防設施未及時上報的部門進行考核。

2.2.2各試驗消防設施的部門應把消防設施列入巡迴檢查、交**內容中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告知安生部備案。

2.2.3配置各部門現場的消防設施,各部門在動用或挪動消防設施,均應向值、班長匯報,由值、班長匯報安生部並備案。

2.2.4各部門生產現場所有消防設施,在非火警時任何人不准撬鎖、打碎玻璃,使用消防栓內的消防設施,如必須使用時匯報安生部申請,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使用,並由值、班長登記備案。

發生緊急事故情況時,在使用後必須告知安安生部使用原因,並由值、班長登記備案。

2.2.5大、小、臨修時,現場配備的消防設施需要動用、挪用,按2.2.3條執行。

2.3、各級防火組織職責

2.3.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將消防工作納入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3.2按期組織召開防火安全會議,聽取消防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主持研究並責成相關部門及時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降低火災風險,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2.3.3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並負責調查處理。

2.3.4確定公司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及公司滅火應急預案。

2.3.5審議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2.4、安全監察消防職責

安全監察除具備以上各級消防組織的日常檢查監督職能外,還應包括以下職責:

2.4.1制定健全各類消防管理制度,並按照要求組織檢查監督、實施考核。

2.4.2建立消防裝置臺帳,經常巡視及檢驗,保證消防設施的完好率。

2.4.3制定重點保護部位應急預案,組織各種消防演練,進行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宣貫。

2.4.4與各級管理機構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並根據責任狀的內容對責任人進行考評,提出整改意見和考核建議。

2.4.5具體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報警、現場秩序維護、組織撲救、傷員救助及事後處理工作。

3、火災隱患的認定、預防及處理

3.1隱患認定火災隱患是指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可能直接導致火災發生或發生火災後將造成嚴重後果,以及造成火災撲救的不安全因素。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認定為火災隱患:

3.1.1建築物布局不合理,火災發生後易毗連其他建築物的。

3.1.2建築結構及耐火等級與使用情況不相適應,不符合防火規範要求的。

3.1.3火源(鍋爐、煙囪、明火作業等)或熱源(高溫管道、電熱器具、高溫工件等)靠近可燃結構和可燃物品,有引**災危險的。

3.1.4電氣裝置絕緣損壞、接地不良、超負荷使用或缺乏安全裝置,防爆場所未使用防爆電器,或使用的型別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有引**災危險的。

3.1.5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包裝、儲存、使用等不符合防火要求,性質相牴觸的物品混存的。

3.1.6設有有避雷裝置的場所,未設有或不合格的。

3.1.7設有消除靜電裝置的裝置,未設有或失靈的。

3.1.8易燃物品堆集過密,沒有防火間距,失火後容易擴大蔓延的。

3.1.9從事明火作業過程中,易燃物、油垢未消除、沒有採取隔離措施、無防火監護人、無備用滅火器具,有導致火災危險的。

3.1.10在易於發生火災或**場所從事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操作,沒有防火制度或防火措施不落實的。

3.1.11消防水源缺乏,消防水系統壓力過低,不能保證有效滅火的。

3.1.12要配置滅火器未配置或滅火器失效沒有及時更換的。

3.1.13安全疏散出口消防通道被阻,一旦發生火災影響疏散和消防車輛通行的。

3.1.14生產裝置漏油、漏煤粉等有導致發生火災危險的。

3.1.15電纜橋架積煤粉未及時清理,煤粉可能因自燃而引燃電纜的,電纜孔洞未進行嚴密封堵,一旦失火能引起電纜延燃的。

3.1.16靠近熱源的木質腳手架、可燃物未能及時拆除和清理的。

3.1.17違章指揮,不遵守防火制度或不懂生產過程中防火、滅火知識,進行危險性操作的。

3.2隱患預防

3.2.1對防火重點部位建立的防火檢查制度認真執行與落實。

在防火重點部位施工或檢修中要求施工和檢修人員必須落實防火措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留任何火險隱患。對防火重點部位實行24小時看守,嚴禁非生產人員或帶有火種的工作人員進入防火重點部位。

3.2.2防火重點部位動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2.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結束時要清理現場,確認無隱患後,方能結束工作票。

3.2.4每年組織季節性的防火安全大檢查,對各部門管理範圍內存在的火災隱患立即整改。

如有當場不能整改的火災隱患,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部門的防火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防火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督促整改。

3.3隱患處理

3.3.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及時消除。

3.3.2對於可以立即整改和糾正的違規行為,各部門防火責任人要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3.3.3對於整改工程量較大的,責令責任部門限期整改,並進行臨時消防措施,保證工程期間的消防安全。

3.3.4對發現的隱患不及時處理的,將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從嚴考核。

4、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票管理

4.1.防火重點部位管理

4.1.1防火重點部位要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措施,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由各部門防火責任人負責落實本項工作。

防火重點部位要有明顯標誌,並在指定的地方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重點防火部位。

4.1.2各部門要建立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檢查制度,規定檢查形式、內容、專案、週期和檢查人,並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整改。

4.1.3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4.1.4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結合生產實際,確定下列部位為公司的防火重點部位:

汽輪機油系統。集控室。主變、廠高變、啟備變。

鍋爐燃油系統。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夾層。物資部庫房、化學藥品庫。

蓄電池室、電子間。計算機室、通訊機室、檔案室。儲煤場、輸煤皮帶層。

鍋爐冷渣機皮帶。

4.2、動火工作票管理

4.2.1動火級別及範圍根據動火區域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將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區和二級動火區,並分別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和場所。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2.2動火審批許可權

4.2.2.1一級動火工作票必須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簽發,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負責人審核,各運營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4.2.2.2二級動火工作票必須由申請動火部門班組負責人簽發,安監部門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4.2.2.3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要考試合格,並經各運營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並公布。

4.2.3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4.2.3.

1動火工作票的左頁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其中「執行補充的安全措施」由執行值班人員填寫(若無補充內容要填寫「無補充」)。「措施執**況」欄分別由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填寫並簽名。

4.2.3.2辦理動火工作票必須加附「危險點分析控制單」。否則工作許可人有權拒絕辦理開工手續。

4.2.3.3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4.2.3.

4火工作票工作結束後,動火部門要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先周密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後,與工作許可人共同檢查裝置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後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後,工作結束。工作許可人根據具體情況,收回安全標示牌,恢復遮欄後,該工作票結束。

4.2.3.5外單位來生產區動火作業時,要由負責該項工作的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相應的動火工作票制度。

4.2.3.6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

4.2.3.7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4.2.3.8動火工作票一式二份,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乙份由值班許可人收執。

4.2.3.9動火執行人要具有市級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考試合格證方可從事動火工作。

4.2.4.0動火現場監護

4.2.4.1首次動火前,在安全措施做完後,各會簽人員要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在消防隊員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4.2.4.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要始終在現場監護。

4.2.4.3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要指定人員、並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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