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4-24 10:04:48 字數 2226 閱讀 777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工地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工地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施工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由主要領導擔任。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專案部和生產班組也要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在建專案部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 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施工生產班組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專案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專案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部、省、市和公司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車間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前,對本工作崗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專案部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總公司防火安全領導組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迸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工地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等,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消防裝置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操作。

第十九條施工作業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應按規定由動火人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並按不同級別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工地專職安全員(防火員)提出意見,經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專案部提出意見,經公司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安委會主管審批;**動火由分公司安委會提出意見,經總公司安委會審核後,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並要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後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全體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律不許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規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要及時、準確地向消防機關報警(火警**119),並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公司接到火災報警後,也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的。

2.堅持執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生產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視其情節給予處分,必要時可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法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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