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3 23:47:53 字數 4765 閱讀 416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加強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員工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系指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為保障自有機動車輛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務過程中的安全行駛,對車輛、駕駛員和車輛行駛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控股公司和機動車輛服務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各單位應設定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其二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職崗或兼職人員;基層單位設定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一)各單位及其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並貫徹、落實。

3.參加本單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組織或參加單位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交通安全活動,配合勞資教育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對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幹部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負責對駕、乘人員(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牌證和單位內部準駕證管理,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駕駛證、準駕證的定期檢審。

6.負責制定本單位內部機動車輛保險方案、投保和保險車輛事故定損、索賠工作。

7.參加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能考核工作,對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8.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各項檔案資料。

9.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建議,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10.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行為人員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11.及時總結、發現、推廣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專(兼)職安全員交通安全職責:

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上級交通安全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3.負責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駕駛安全操作技術規程,並檢查執**況。

4.負責安排並檢查指導班組交通安全活動。

5.做好駕駛員和員工的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6.組織開展本單位車輛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匯報。

7.督促、檢查駕駛員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

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準駕證的檢審或換證工作。

9.參與本單位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六條生產、企管、裝置、資產、勞資、組織和宣傳教育等相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好本部門以下安全職責:

(一)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並組織實施車輛排程管理制度;組織車輛生產執行時應認真識別控制風險因素,查處「三違」現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企業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機動車輛服務商、外僱及租賃車輛的安全資格審核。

(三)裝置管理部門應建立機動車輛維護維修和檢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門做好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四)資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的保險工作,負責保險方案審核,並配合安全部門做好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五)勞資部門應制定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管理和技能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六)組織、教育部門負責本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七)宣傳部門和新聞**機構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引導工作。

第三章一般安全規定

第七條各單位應開展以下經常性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工作:

(一)各單位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二)各單位為應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建立機動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加強對車輛執行監控管理。

(三)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常開展路檢夜查和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各單位應建立並實行以下制度:

(一)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制度,包括準駕證申領範圍、申領種類、審驗或換證辦法、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二)車輛排程管理制度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

(三)日常車輛執行「三交一定(駕駛員應將准駕證、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制度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三交一封(駕駛員將准駕證、車輛鑰匙、行車證件上交單位統一封存,將車輛固定停放)制度。

(四)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五)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車輛安全行駛規定。

(六)長期在外值班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八)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查整改制度。

(九)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十)廠內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定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十二)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並將全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制度中,將交通安全相關知識作為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三)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所屬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誌,生活區應採取設立交通安全標誌、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第十條各單位及所屬二級企業和基層車輛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一)機動車輛檔案。

(二)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三)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四)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

(五)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六)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第四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並取得國家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經各單位或所屬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考核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後,取得單位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後,方可駕駛單位內部機動車輛。

第十二條駕駛重型、大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工程車輛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了解所駕車輛的基本效能,以及車載特種裝置的效能、施工工藝流程;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質、一般安全規程和應急處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駕駛員應做到: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的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自律,駕駛車輛做到「四不、四讓(不違反訊號,不爭道搶行,不亂停亂放,不隨意變道;車輛讓行人,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超車讓對行),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安全自律性,不開英雄車、鬥氣車和霸氣車,禮貌行車,文明行車,駕駛車輛時應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三)愛護車輛,服從排程,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回場後應按規定檢查車輛,及時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保養,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四)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技能。

(五)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第五章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應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申領臨時通行牌證並按規定行駛。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裝置和車輛標識應符合gb7258規定要求,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應重點檢查監控制動、轉向、燈光等關鍵要害部位,嚴禁車輛帶病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滅火器、警告標誌牌、大中型客車逃生安全錘等;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防溜掩木。

第十七條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載,機動車輛載人(物)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人(重)量,運輸超限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手續。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嚴禁特種專用工程車輛用於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3台車以上共同執行同一任務時,應指定負責人並編隊行駛。

車隊行駛時,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中速行駛,並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通過險路險橋前停車檢視路況、通過城市前停車整理車容車貌、遇有行車安全障礙時停車排除事故隱患,途中檢查車輛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檢查車輛制動、轉向等裝置是否靈敏安全可靠,檢查車輛燈光訊號是否有效,檢查貨物**是否牢固)。

第十八條特種專用工程車輛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於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專案,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繼續行駛。

第二十條車輛變更、轉移和報廢時,應及時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到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輛應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並以規避風險為原則,根據不同車輛風險大小確定投保金額。

第六章乘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乘員乘坐機動車輛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的相關規定,按規定繫好安全帶,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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