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2021-10-01 17:27:17 字數 3558 閱讀 806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行車安全、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a版)》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集團公司各級交通安全監督、考核和保障機制。

第三條交通安全管理應充分發揮各單位安全委員會的作用,全面落實各級交通安全責任制。建立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和目標責任制。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將交通安全管理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各單位在加強對本單位車輛和專、兼職駕駛員安全管理的同時,應採取多種形式對本單位職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五條集團公司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單位安全目標考核、企業領導人員業績考核及其他相關目標考核。

第六條積極開展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化、規範化工作,完善和落實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預控、員工培訓到位、車輛管理保養及時,實現人員、車輛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斷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企業車輛管理,專、兼職駕駛員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職工。

第二章職責

第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各項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規定。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交通安全的檢查、評價、整改和考核。

(五)為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和提供必要的裝置和工作經費。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九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委會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能,並明確負有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機構或部門,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一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決定;

(二)提出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計畫、目標、任務,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實施細則、預案等。

(三)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業務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的競賽、評比、獎懲和考核檢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檔案,做好臺帳記錄;

(六)制定或審核機動車輛的購置、報廢、大修計畫;督促落實車輛的投保續保工作和各類規費的交納;

(七)審核駕駛員的聘用、借用手續,對兼職駕駛員進行考核管理,負責「準駕證」的審核、發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九)管理本單位內部道路及生產場地的交通安全設施;

(十)按時向本單位和上級匯報工作,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受本單位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一條專、兼職駕駛員必須愛崗敬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各項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服從排程,愛護車輛,熟悉所駕駛車型的構造、效能,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入庫後檢查)、保持「四清」(即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電、漏水、漏氣和漏油),做到安全文明行車。

第十二條專、兼職駕駛員實行考核上崗,並做到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聘用、借調駕駛員,需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簽訂包括安全經濟責任在內的書面合同,方可辦理聘、借手續。

第十三條專職駕駛員必須憑單位派車單出車,嚴禁私自出車,嚴禁從事第二職業。

第十四條對非專職司機駕駛公車,實行「準駕證」制度。

(一)資格審定: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車輛的,須由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單位徵得單位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同意後,頒發準駕證,並在本單位行文公布。準駕證應每年複審一次,不符合條件者,應收回「準駕證」。

(二)取得單位「準駕證」的兼職駕駛員,禁止長途駕駛公車行駛(長途行駛一般指駕車行駛目的地距離本單位所在地超過100公里)。

(三)未經本單位批准,任何人不得駕駛本單位車輛(公車)。

第十五條嚴禁酒後駕車、私自駕車、無證駕車、疲勞駕駛、超重行駛、超載行駛。駕乘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十六條出車工作中,乘車人員嚴禁迫使駕駛員違章駕駛,並有義務制止駕駛員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章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所屬單位的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安全裝置完善可靠,並建立健全檔案及有關臺帳。

第十八條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實行大修和日常保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沒有達到技術要求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第十九條駕駛員對車輛安全裝置完善可靠負責,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嚴禁帶病執行。

第二十條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二十一條凡運輸「超限」、危險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車輛,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和行駛路線,同時向公安交警部門、交通路政部門辦妥審批手續後,由單位指派有經驗的駕駛員駕駛或租賃專業運輸部門車輛及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的停放,應當選擇安全可靠的場所。

第二十三條廠區(房)內的車輛速度、限行高度等應有明確的限制。

第五章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以事發地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現場為依據,相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的責任為準。

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門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電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試行)》有關規定進行事故性質認定。

第二十五條交通事故的跟蹤處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則上由車屬單位配合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特殊情況下,上級部門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輕微交通事故由車屬單位主管部門、當事人,配合當地交警部門處理事故。

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部門)應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書面寫出事故過程、事故原因、擬訂防範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交通事故的報告

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按照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生產資訊報送規定(試行)》,在規定時限內,逐級立即以**、傳真等方式報告所在分支機構;有關分支機構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章肇事者和責任部門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凡發生負主要責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並造成乘車人員**的肇事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取消駕駛本單位車輛的資格。

第三十條對私自駕車、無證駕車、酒後駕車以及非本職崗位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自負。同時,有關單位和部門將根據事故性質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參照《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a版)》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直屬企業應依據本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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