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2021-09-30 07:34:34 字數 2745 閱讀 8628

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為加強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提高車輛完好率和運輸率,做到優化配置、合理使用、安全行駛,使集團公司在車輛購置、使用、調撥、維修、**、報廢、保險等方面逐步實現科學化管理,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管理範圍。

公司車輛管理範圍包括小型車輛、大型車輛和特種車輛。

1、小型車輛包括:轎車、吉普和旅行車。

2、大型車輛包括大貨、自卸、大客和中客等。

3、特種車輛包括裝載機、推土機、吊車、叉車、罐車、消防車、救護車、挖掘機、壓路機、大型拖掛車、電力工程搶險車、森林防火車等。

二、管理體制。

公司機電裝備部,負責對公司所屬單位的機動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和業務指導,對公司關於車輛的各種檔案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新車購置。

各單位根據生產、建設、生活等需要配車,提前申報計畫,說明車輛用途、型別、資金**,填寫《新車購置審批單》。由車管部門了解核實,報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批示,到公司採購辦履行相關手續後落實(各種型別機動車輛購置,由車管部門與用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選型,與採購辦、裝置室等相關部門共同運作)。年終憑《新車購置審批單》決算進入固定資產。

未經公司領導批示擅自購買(含磨帳)視為違紀購車,將所購車輛收回集團公司管理。

四、配車標準。

公司領導配車標準:轎車為奧迪系列,越野車為豐田4700型等。分公司及各礦、廠、隊、院等單位的小型車輛購車**在25萬元以下(轎車排量為2.

4以下)。各單位小車編制,在公司領導沒有新安排之前,仍按以前編制執行。

五、車輛使用。

各單位車隊長要監督、檢查駕駛員是否根據使用車型的技術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使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延長車輛使用年限。同時要健全車輛的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公司車管部門、審計部、財務部和公司紀委組成聯合檢查小組,每半年對集團公司各單位的所有車輛進行清理。發現問題嚴肅處理,並在集團公司機電裝備部車輛管理室備案。

六、車輛維修管理。

1、每年十月份有租賃車輛的公司所屬單位,向集團公司機電裝備部申報第二年車輛大修理計畫。機電裝備部根據實際情況編排車輛大修理計畫並上報發展規劃部,待公司下達維簡計畫後,統一安排車輛入廠修理。

2、車輛入廠前要對其現狀進行整車檢查,並填寫內部修理合同書或外委修理法律合同書、大修理工程預算表及技術協議等。大修理車輛出廠前按技術協議書中要求的技術標準,由機電裝備部、財務部門、審計部、用車單位、承修廠共同驗收合格後方能出廠,保修期等事項按合同要求執行。

3、外委車輛大修理除履行上述手續,還要填寫車輛外委大修審批單,經公司機電、採購辦等部門簽署意見(修理費不准超出預算金額),報公司領導審批後執行。

4、公司小車隊及零散單位車輛維修,按《機動車維修審批單》內容,寫清維修專案和資金**。經公司機電裝備部審簽後,報總會計師審批,然後去公司指定的有資質的維修廠進行檢修。

七、車輛調撥。

凡因生產、工作等原因需要相互調劑的車輛,必須履行公司內部《裝置調撥命令單》,租賃車輛要履行裝置租賃合同。報董事長、總會計師等領導審批後,到財務和裝置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車輛戶籍辦理到車輛調入單位。公司領導先同意調撥的車輛,也應及時補辦資產調撥手續,以免造成車輛管理的混亂。

八、車輛保險。

為避免資金外流,各單位在用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到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內部互助儲備金進行保險。擅自到外面自行投保車輛,一經查實,按雙礦辦發[2008]5號檔案《集團公司車輛互助儲備金管理辦法》規定處理。為做好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否則按雙礦發[2008]69號檔案《駕駛員行車時因違犯交通安全法肇事的處罰規定》執行。

九、車輛**。

各單位無權對機動車輛進行處置,需要**車輛應向公司提**車申請,說明**原因。由機電裝備部、用車單位、財務、紀委監察、審計、法律事務處等部門,共同對車輛做出技術鑑定和**評估,或請國資委確認有資質的評估單位聯合評估,報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等領導批准後,方可**或頂債。同時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後再提車,以免因拖欠養路費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

十、車輛報廢。

1、按國家檔案規定,報廢車輛應及時交到具有合法資質的報廢汽車**企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報廢車輛**、贈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企業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車輛。

2、報廢車輛交金屬**公司後,須領取國家統一車輛報廢證明,到公安交警部門登出車輛檔案,再到交通徵費處登出養路費檔案。

3、車輛未使用到規定行駛里程數,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折舊未提足的情況下,不得報廢。

4、對意外事故造成的報廢車輛,應將車輛殘骸保持完整,用車單位寫出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由公司車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鑑定,報機電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批示備案。

5、當車輛達到報廢條件後,由使用單位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書,經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報廢。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報廢和變價處理。

十一、各級領導幹部因工作調動,原則上不允許將原單位車輛帶走。特殊情況,需公司董事長同意,並到車輛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後,方可帶車。

十二、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不允許私自將本單位的車輛外借或與外單位及個人車輛進行調換;同時也不允許私自借用外單位及個人車輛。

十三、凡經集團公司領導批准評估**及法院扣壓、抵債車輛,要及時與機電裝備部車輛管理室及財務部門聯絡,憑相關手續,做好資產帳消除工作。

十四、各單位將車輛移交公司清欠中心的,要將資產帳也及時劃轉;由公司清欠中心調入各單位的車輛,也要及時進入資產帳管理。

十五、處罰。

對違反車輛管理規定,按雙礦集團黨發[2003]31號檔案第三條和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十六、自2023年起,凡新購置車輛,資產統一落到機電裝備部,實行租賃管理。

機電裝備部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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