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2022-11-21 09:54:04 字數 4995 閱讀 83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管理,提高環境檢測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的規定及省環保廳(粵環函〔2013〕1204號) 的授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檢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能力認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接受排汙者委託從事排汙檢測的,其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該排汙者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汙申報登記的依據或者作為排汙者自行檢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

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檢測活動出具的檢測結果,環保部門予以認可:

(一)諮詢服務類檢測,包括施工期環境檢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環保科研專案監測等;

(二)輻射檢測,包括相關工作場所的輻射檢測或者個人劑量檢測,以及與電磁環境相關的監測;

(三)汙染源**監測資料有效性的比對檢測。

第二章能力認定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按照書面初審、現場評審、初評結果公示及名單公布的程式開展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能力認定活動。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可以向市環保部門申請能力認定: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取得國家或者廣東省的計量認證有效證書;

(三)持有環境檢測上崗證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於20名;從事輻射環境檢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四)檢測人員所持環境檢測上崗證的檢測範圍應當覆蓋本機構檢測業務範圍,每個專案持上崗證人數不少於2人;

(五)具有與環境檢測活動相適應的實驗室和儀器裝置;

(六)具有相應的質量控制體系。

第七條市環保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發布通知,公布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申請能力認定的時間、地點、受理單位、具體程式等事項。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環保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營業執照;

(二) 國家或者廣東省的計量認證證書;

(三) 從業人員環境檢測上崗證;

(四) 實驗室和儀器裝置清單;

(五) 質量控制體系檔案。

第八條市環保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初審。申請人通過書面初審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深圳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評審技術要求》(見附件)對其進行現場評審。

第九條書面初審和現場評審後,市環保部門應當在門戶**上公示初評結果,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

第十條經公示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環保部門確定最終結果,並在門戶**上公示名單。

市環保部門應當為通過能力認定的申請人發放《深圳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能力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環保部門應當對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檢測樣品採集、輸送、製備、儲存、處置、分析和資料處理等活動與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符合性;

(二)採用的環境檢測方法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方法的符合性。

區環保部門發現轄區內檢測機構違背環境檢測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等從事環境檢測業務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報市環保部門。

第十二條市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檢測機構下達限期整改通知,並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限期整改期間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環保部門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到排汙單位現場檢測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如實記錄環境檢測狀況;發現排汙單位有偷排漏排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舉報。

舉報經查實的,環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十四條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當於每年1 月底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環境檢測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名稱、機構、授權檢測範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質量保證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市環保部門更新。

第十六條受檢單位對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原檢測機構應當對副樣重新檢測。受檢單位對重測結果仍有異議的,由市環保部門指定具備相應能力的檢測機構作檢驗,檢驗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撤銷能力認定,並在門戶**和相關**上予以**;造成損失的,由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依法賠償損失:

(一)超出能力認定範圍出具檢測報告的;

(二)整改期限屆滿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編造資料或者與客戶串通影響檢測的客觀性以及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將檢測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機構的;

(五)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的;

(六)未得到委託方授權向社會公布或者洩漏有關檢測結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檢測機構及相關檢測人員有前款第(三)、(五)項情形,涉及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市環保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深圳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評審技術要求

1.基本要求

1.1評審內容包括社會環境檢測人員上崗考核、機構和人員、實驗室條件、質量管理及業務能力5個方面。

1.2每個方面滿分為100分,70分以上(含70分)為通過評審。

1.3評審採用現場考核、資料查閱、座談詢問等方式。

2.社會環境檢測人員上崗考核

檢測人員上崗考核按《廣東省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3.機構和人員

3.1 機構

a.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b.取得國家或者廣東省的計量認證有效證書。

3.2人員結構

a.持有環境檢測上崗證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於在崗人員總數的80%,且持證的專職檢測人員不少於20名。從事輻射環境檢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名;

b.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碩士以上學歷,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佔在崗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50%(只從事輻射環境現場檢測的機構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佔在崗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30%,且至少有1名專(兼)職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3.3人員配置

a. 社會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環境檢測專業業務,具有高階職稱從事環境檢測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職稱從事環境檢測工作5年以上;

b.質量負責人:應當熟悉環境檢測及質量管理相關業務,具有高階職稱從事環境檢測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職稱從事環境檢測工作5年以上;

c.從事檢測分析的專業技術人員:每人具備承擔3個以上檢測專案的能力;

d.檢測人員所持上崗證的檢測範圍覆蓋本機構檢測業務範圍,每個專案持上崗證人數不少於2人。

3.4人員培訓

a.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培訓計畫;

b.按計畫實施業務培訓,有培訓記錄和有效性評價記錄。

3.5組織管理

a.完善的規章制度,包括保密制度與公正性承諾、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b.有相應的記錄。

4.實驗室條件

4.1實驗用房

a.業務用房面積不低於500m2(只從事輻射環境現場檢測的機構業務用房面積不低於150 m2);

b.實驗室布局合理,能滿足測試要求。同一實驗室內各檢測專案間不產生干擾;實驗室內無與檢測無關的物品;

c.特殊實驗室有環境條件的控制措施和記錄;

d.消防安全設施齊備、有效。

4.2儀器裝置

4.2.1有申請認定檢測專案所需檢測儀器及輔助裝置;

4.2.2儀器裝置檔案完整

a. 有儀器裝置名稱、型號、序號、製造商名稱或者其他唯一性標識;

b. 有開箱驗收狀態及記錄;

c. 有目前放置地點、保管人;

d. 有儀器裝置使用說明書;

e. 有檢定證書或者校準報告;

f. 有維護計畫,維護、維修和使用記錄;

g. 有儀器裝置維護及期間核查記錄。

4.2.3儀器的檢定符合要求

a.強檢儀器依法送檢;

b.其他送校或者自校儀器裝置有相應規程和記錄,並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或者有證明其相關性的證據。

4.2.4.儀器裝置的放置與使用要求

a.儀器裝置放置合理,便於操作,有必要的防塵措施,配套設施完善;

b.每一台儀器裝置都有明顯的標識表明其狀態,儀器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記錄清楚明確、完整、齊全,易於使用。

4.2.5.儀器裝置完好率》95%;

4.2.6.儀器裝置的維護及期間核查

a.有儀器裝置的維護要求與維護記錄;

b.有期間核查規定並有相應記錄。

4.3玻璃器皿管理

a.各種玻璃器皿清潔、無玷汙、放置合理,有適當的防塵、防汙措施,按規定保管、使用;

b.玻璃量器按規定依法送檢或者自校,並有相應記錄。

4.4試劑的管理和使用

a.按規定分類放置和儲存,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避光條件,有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

b.有嚴格的保管和領用制度,臺帳清楚,記錄準確;

c.實驗室內試劑的配製儲存安全、合理、符合規範要求,試劑瓶標籤書寫規範、完整、清晰。

4.5安全措施

a.劇毒試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有關程式,專賬管理、雙人雙鎖、領用手續完善齊備;

b.易燃、易爆物品由專人、專賬管理,領用手續完善齊備;

c.有毒、有害廢液、廢氣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處置後排放;

d.有實驗安全應急處理措施。

5.質量管理

5.1檢測機構有質量負責人,有必要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和實驗條件,以保證質量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5.2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a.有滿足環境檢測工作需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b.環境檢測工作嚴格按質量體系要求執行;

c.有年度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工作計畫;

d.有能證明質量保證工作按計畫進行的記錄(包括對原始記錄和報告的質量審查處理意見、整改記錄等);

e.有年度質量保證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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