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財政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試行

2023-02-10 08:18:04 字數 4605 閱讀 18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深圳市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的管理,創新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方式,落實市產業專項資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於使用深圳市財政產業專項資金對企業進行股權直接投資的實施、退出和監督管理活動,以及經市**批准的使用市財政產業專項資金進行的其他創新投資活動。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所稱的市財政產業專項資金,是指市**各類專項資金中安排可用於實施股權投資的資金。本試行辦法所稱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是指市**授權具備相應職責和能力的市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以下稱受託管理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責,使用財政產業專項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援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經貿資訊和科技創新部門是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實施本試行辦法。

(一)市發展改革、經貿資訊和科技創新部門(以下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股權投資專案實施,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關管理制度,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資金管理協議,牽頭審核股權投資方案,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報批產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收支計畫,委託監管銀行對股權投資資金進行監管,與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關管理制度,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股權投資方案,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指導受託管理機構進行股權處置。

(三)受託管理機構代表**持有專案股權,行使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納稅義務。受託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投資專案監管,提出專案處置建議、專案退出方案;報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對公開掛牌轉讓不成功的股權進行核銷處置;處理股權投資專案的訴訟事宜。受託管理機構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批准的實施方案,結合資金的支援物件和方式確定。

(四)申請單位負責按計畫實施股權投資專案,確保達到專案預期目標,按規定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接受受託管理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對專案及股權的管理。

業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申請單位至少有1名股東作為專案共同申請人,承諾承擔申請單位股權處置相關責任。

第五條在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專案中,財政資金須以「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權形式出資。財政資金出資形成的股權佔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比例不超過3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及其受託管理機構不參與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如受託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的,股權投資資金應在出資時協議約定退出條件,並按照協議約定退出。對股權退出形成資金(包括原投入資金及取得的稅後收益),由受託管理機構全額繳回財政後,專項用於科技研發和相應產業發展。受託管理機構參股期限不超過5年,但持股期內申請單位獲准公開發行上市除外。

第二章專案立項

第六條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專案立項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業務主管部門發布專案申請指南,申請單位和責任股東按照申請指南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業務主管部門按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市**批准的實施方案提出專案股權投資方案;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批覆的預算和支出計畫,對專案股權投資方案進行程式性審核;

(四)業務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股權投資專案;

(五)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股權投資專案計畫;

(六)受託管理機構根據下達股權投資專案計畫,與申請單位簽訂股權投資協議,與責任股東約定股權處置事項,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組織專案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深圳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按照科技創新或產業發展規劃、戰略,發布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專案申請指南,明確專案類別、重點領域、專案數量及方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核程式等內容。

業務主管部門在發布專案申請指南以前,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專案建議、徵詢專家意見。

鼓勵創業投資機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推薦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單位、責任股東和申請專案除符合申請指南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

(二)申請單位具有專案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財務、智財權管理等制度,擁有申請專案研究成果的智財權,信用記錄良好;

(三)受託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的,應要求申請單位至少一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作為共同申請人(以下稱責任股東),承擔股權處置責任。責任股東應是在深圳市依法註冊並具有申請單位控股股東地位的企業法人;或者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為申請單位的實際控制人。責任股東不得先於受託管理機構退出;責任股東應在再融資或股權結構變更時,在涉及受託管理機構股權的決策上與受託管理機構意見保持一致;;

(四)市**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申請單位和責任股東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入產業專項資金業務申報系統準確錄入資料,並提供紙質資料原件;

(二)組織機構**證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影印件(驗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影印件;

(五)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六)股東會批准檔案,責任股東承諾書原件,責任股東為自然人的,同時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七)可以選擇提供智財權相關證明檔案,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獲獎證書,國家、省級技術水平證明相關材料影印件;獲創業投資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提交股權評估報告。股權評估報告主要關注專案股權投資問題和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治理結構、發展歷史及財務狀況;

(二)申請單位行業背景、主營業務與核心競爭力;

(三)申請專案存在的競爭劣勢和存在威脅;

(四)申請單位創辦人、高階管理層人員基本情況;

(五)智財權和技術轉移模式等。

第十一條業務主管部門或受託管理機構提出專案股權投資方案。專案股權投資方案應包括投資金額、占股比例、普通股或特殊權益股、退出條件、退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股權投資方案中股權估值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確定:

(一)與創投機構同時投資,按同樣**入股。投資時,與經備案的創投機構簽訂投資協議,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資金與該創投機構投資採用同一估值(投資**)和投資條件,與該創投機構一同投資;

(二)參考最近創投機構投資**投資。申請單位近1年內實際獲得經備案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在投資時,受託管理機構按不高於該創投機構投資時對企業的估值確定**並進入持股。如受託管理機構為事業單位的,應與責任股東在投資時約定退出條件;

(三)按每股淨資產的3倍為入股價,約定固定收益。在申請時,應有責任股東作為共同申請人。在投入時,受託管理機構應與申請單位、責任股東約定:

受託管理機構入股**按申請單位融資前每股淨資產的3倍計,且不高於最近6個月內其他股東的入股價;受託管理機構按不低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固定收益率獲取收益;如清算分配剩餘財產,受託管理機構先於其他股東分配;相應修改企業章程;

(四)市**確定的其他方式。採用上述(一)、(二)方式投資的,產業專項資金投資金額不超過相應創投機構的投資額。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投資專案,公示期限為10天,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專案,經調查屬實並需調整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重新審定。

第十四條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專案,擬參股資金100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式辦理股權投資計畫下達;對擬參股資金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以上的專案,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請市**審定後,下達股權投資計畫。

第十五條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深圳市**合同管理規定》,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管理協議,並按程式進行合法性審查。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法制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編制並發布股權投資專案投資協議示範文字。

申請單位應在收到股權投資專案計畫之日起30天內,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參股方式、參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內容,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根據投資協議的內容修改公司章程;同時,業務主管部門與申請單位簽訂合同,約定專案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及使用計畫等內容。

受託管理機構為市屬事業單位的,責任股東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20天內,依照本試行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與受託管理機構約定在退出、申請單位清算、專案違約、股權結構變動、併購重組等事項發生時,責任股東的股權處置責任。

第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在協議簽訂之日並在收到財政資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投資資金劃入申請單位監管銀行賬戶。

受託管理機構、申請單位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相應修改企業章程,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受託管理機構應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監管銀行,解除資金監管。

第三章專案實施

第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依據股權投資協議跟蹤專案進展,協調、處理專案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申請單位、責任股東應當嚴格執行股權投資相關協議,主動配合受託管理機構對專案執**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專案執行**現的重大事項。

投資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應約定,當申請單位出現股權變動、註冊資本變動、核心團隊變動、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告知受託管理機構。申請單位為上市企業的,按相關監管要求辦理並進行資訊披露。申請單位應按此約定履行重大事項告知義務。

第十八條專案實施過程中,針對專案進展情況,受託管理機構可提出股權處置建議,如增加投資、繼續持有、收回資金、壞賬處置等,報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

受託管理機構為事業單位的,專案期內,責任股東不得退出,在**申請單位股份或減小對申請單位的控制權的決策上應與受託管理機構意見保持一致。當受託管理機構被動成為第一大股東時,責任股東應按約定受讓超額部分股權。

受託管理機構不得對所持專案股權進行質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權利限制,不得承擔申請單位債務擔保等直接或連帶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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