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深圳市住宅產業化工作,提高深圳市作為國家住宅產業化綜合試點城市的整體水平,依據《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試行辦法》(建住房[2006]15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市住宅產業化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那些按國家住宅產業化的總體要求,以提高住宅產業標準化、工業化水平為目標,發展符合「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要求的技術和專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住宅產業化示範基地的申報、評定和管理。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基地的行政事項管理工作,其職責為:
(一)制定和頒布有關基地管理的法規;
(二)批准、撤銷基地的認定;
(三)定期公布基地建設情況。
第五條深圳市住宅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受市國土房產局委託,負責基地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職責為:
(一)受理基地申報材料;
(二)初步審查申報資料;
(三)組織專家評審;
(四)對基地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並將結果報送市國土房產局;
(五)負責基地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章型別與條件
第六條基地分為研發型和應用型兩類:
研發型示範基地,是以研究開發符合住宅產業化要求的住宅建築體系和住宅部品體系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和研發機構。
應用型示範基地,是以推廣應用符合住宅產業化要求的先進技術、成果為主的住宅專案。
第七條申報的要求及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在深圳註冊的企業和機構;
(二)申報專案應符合國家的技術和產業化政策,符合住宅產業化發展方向和「四節一環保」的要求,並且執行兩年以上;
(三)專案的實施者應具備較高的研發、生產和應用能力,在本地區與行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執行機制,具備一定數量的技術和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章任務與責任
第八條基地具有以下任務與責任:
(一)研究開發和宣傳住宅建設「四新」技術(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逐步形成符合「四節一環保」要求的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的新型工業化住宅建築體系、部品體系與成套技術;
(二)協助**編制相關標準規範,參與住宅產業化經濟、技術政策的研究。
第五章申報與評定
第九條基地實行自願申報原則。
第十條申報評定程式
(一) 申報單位向協會提交申請書和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 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
(三) 對初審合格的,協會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和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
(四) 協會將申請材料及論證報告提交市國土房產局審批;
(五) 對審批通過的,由協會在深圳市住宅產業資訊網上公示,公示期為三個星期;
(六) 對公示無異議的,市國土房產局與之簽訂《深圳市住宅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責任書》,並授牌。
(七) 對審批不合格者,協會書面告知。
(八) 由協會對基地建設進行跟蹤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撤消其資格。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一) 《深圳市住宅產業化示範基地申報表》(一式三份,並提供電子文件)(見附件一);
(二)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及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影印件);
第六章激勵政策
第十二條市國土房產局對批准的基地專案給予適當經濟支援,並對在基地建設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北京市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專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40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專家委員會委員民主產生。第七條專家委員會議事原則 一 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就住宅產業化先進技術 政策 發展規劃等開展研討,為有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資訊和工作建議。二 對有關部門組織的住宅產...
深圳市財政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深圳市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的管理,創新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方式,落實市產業專項資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根據 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和國家 省 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於使用深圳市財政產業專項資金對企業進行股權直接投資的實施 退出和監督管理活動...
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 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 廣東省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意見 粵人社函 2009 218號 和 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深府 2009 143號 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