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指引

2021-06-06 19:20:23 字數 2991 閱讀 1521

(試行)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二○一三年五月

1 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是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編制和審查的技術性規範檔案。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在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響程度評價等方面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

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建設專案是指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擬建設(新建、改建和擴建)專案。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專案投入使用後,新生成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系統執行的影響程度進行評價,並制定相應的對策,消減建設專案負面交通影響的技術方法。

建設專案分類是指根據建設專案的土地利用型別、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專案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徵對建設專案進行的分類。

出行率是指建設專案單位指標(如建築面積、床位數、座位數等)在單位時間內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產生量和吸引量。

四階段交通**法是指交通規劃中經典的「交通發生、交通分布、交通方式劃分、交通分配」四階段交通**法,也稱「四步驟」交通**法。

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建設專案投入使用後所生成(包括產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專案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設專案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改、擴建專案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專案改、擴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背景交通需求是指交通影響評價範圍內除去被評價建設專案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點均在評價範圍外的通過**通、評價範圍內現狀已建成專案和其他新的建設專案生成的交通需求。

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是指建設專案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門檻值。

交通影響程度評價指標是指衡量建設專案新生成交通需求對評價範圍內交通系統影響程度的指標。

長路段是指長度超過1.5km,交通幾乎不受交叉口影響的道路區段。

公共運輸線路剩餘載客容量是指在一定服務水平下,建設專案周圍的公共運輸設施可以為建設專案提供服務的富餘運力。

建設專案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是指建設專案的交通設施布局、交通組織流線和管理方案,包括專案用地紅線範圍內的道路、機動車停放等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以及與建設專案紅線範圍外道路、公共運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4 一般規定

4.1.1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的目的:從微觀層面促進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協調發展,實現建設專案交通組織與專案周邊城市交通執行的協調。

4.1.2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的任務:

在對建設專案實施後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政策和相關交通規劃,提出改善對策和措施,消減建設專案對城市交通的不良交通影響,保障交通安全、有序執行。

4.2.1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必須以各層面法定城市規劃以及相應層面交通專項規劃為依據。

4.2.2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應遵循集約、節約使用土地和以人為本的原則,貫徹落實深圳市的交通發展政策。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確定交通影響評價的範圍與評價年限;

(2)進行相關調查和資料收集;

(3)分析評價範圍內現狀、各評價年限的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

(4)分析交通需求;

(5)評價建設專案交通影響程度;

(6)對建設專案交通組織設計方案及評價範圍內的交通系統,提出改善建議,並對改善措施進行評價;

(7)提出評價結論。

4.4.1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採用的基礎資料應完整、準確、有效,開展的交通調查應真實、合理,並符合本指引的有關要求。

4.4.2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應與建設專案方案設計同步或提前進行。

4.4.3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除應遵循本指引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深圳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指引的規定。

5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5.1.1 交通影響評價應根據用地型別、建築物使用功能和交通出行特徵,對建設專案進行分類。

5.1.2 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將深圳市建設專案劃分為11個大類,大類劃分的名稱和**如表5.1.1所示。

表5.1.1建設專案大類劃分及**

5.1.3 在大類劃分的基礎上,按照建設專案的交通出行特徵進行中類劃分,深圳市建設專案中類劃分的名稱和**見表5.1.2。

5.1.4 可在中類基礎上按照建設專案的交通出行特徵劃分至小類。

5.1.5 建設專案出行率引數至少應取值到中類,並在分析彙總同類地區不少於2個類似專案樣本調查資料的基礎上確定;在缺乏調查樣本時,可參考附錄a取值。

表5.1.2 建設專案中類劃分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1)功能型別、規模等指標符合表5.2.1所列條件的建設專案;

(2)新建直接通道連線城市主幹道及以上等級道路的所有建設專案。

表5.2.1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表

注:中心城區的具體範圍按照《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包括福田、羅湖、南山等區,必要時將根據城市規劃與發展情況作適當調整。

5.3.1 評價範圍

(1)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範圍應根據建設專案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周邊道路功能等級及交通執行狀況等因素確定,將可能受到顯著影響的道路或交叉口均納入評價範圍。

(2)一般情況下,評價範圍至少應包括建設專案鄰近的城市主幹路、快速路圍合的區域,若專案地塊周邊即為主幹路,則評價範圍至少應包括建設專案鄰近的次幹路或交通性支路圍合的區域。

(3)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根據特定建設專案的具體情況,要求擴大評價範圍。

5.3.2 評價年限

(1)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價年限應綜合考慮建設專案性質和規模、投入使用的年限、周邊地區交通發展情況、相關交通設施規劃建設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

(2)啟動閾值以建築規模界定的建設專案,其評價年限應符合表5.3.1的規定,其他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專案的評價年限,應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表5.3.1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年限

注:正常使用初年即建設專案建成後基本實現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般為建成投入使用後1~4年;當建設專案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執行的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目標年限時,可用規劃目標年限作為交通影響評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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