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發《上海市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2006-7-12
滬規法〔2006〕624號
各區(縣)規劃局、派出機構、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逐步緩解城市交通緊張狀況,根據國家建設部、公安部的要求,結合本市建設專案規劃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一年內,按本規定的第二條範圍有重點的確定一至兩個建設專案,先行開展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試點工作。
由於該項工作在本市尚屬起步,需不斷總結、改進,請你們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饋我局,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上海城市建設協調發展,規範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建設專案實施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需要評價的區域和專案)
本市下列區域內,並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專案,應當在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階段(或者在核提國有土地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時)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
(一)區域範圍
1、內環線以內快速路、主幹路和次幹路沿線地區;
2、黃浦江兩岸規劃確定的地區;
3、中心城、新城範圍內其他快速路、主幹路沿線地區。
以上沿線地區指各乙個規劃街坊地區。
(二)建設規模
1、內環線以內建築面積5萬平方公尺、內外環間建築面積10萬平方公尺、外環線以外建築面積超過15萬平方公尺以上的住宅建築。
2、內環線以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公尺、內外環線間建築面積5萬平方公尺、外環線以外建築面積5萬平方公尺以上的辦公建築。
3、內環線以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公尺、內外環線間建築面積2萬平方公尺、外環線以外建築面積5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商業建築。
4、建築面積5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綜合性體育場館、賽車場;建築面積2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大型劇院、大型文化藝術中心、會展專案。
5、其他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專案。
第三條(管理分工)
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專案規劃管理的審批分工,負責組織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階段(或者在國有土地出讓地塊核提規劃設計條件時)的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評價依據)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相關的綜合交通規劃等為依據進行。
第五條(評價的基本要求)
進行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調查分析專案建設前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以及專案所在地周邊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規模及服務水平。
(二)把專案本身產生的交通總量分配到現有路網上,模擬產生的效果,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開發強度與交通量生成、吸引的關係。
(三)分析專案投入使用後周邊道路及主要交叉**通量的增長情況,服務水平等的變化。
(四)對建設專案的規劃選址(出讓用地的規劃設計要求)及建設規模進行總體評價。
第六條(評價內容)
建設專案的交通影響評價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價的目的與目標;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範圍;
(三)評價物件描述;
(四)交通現狀分析;
(五)專案建成年及使用後5-10年的交通**分析;
(六)應對措施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
第七條(時限要求)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進行評價的時間可以不計入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法定審批時限。
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有效性與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有效期一致。
第八條(評價資質)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交通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九條(交通影響評價費用支出)
建設專案的交通影響評價費用由申報建設專案選址的單位負責;但對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編制費用中支出:
(一)本市重大建設專案在規劃選址前的交通影響分析評估;
(二)對國有土地出讓地塊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條(簽訂合同)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建設專案選址申報單位在委託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時,應當與該單位簽訂合同,確定需要達到的要求、內容的質量標準、完成時間、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組織評審)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方面的專家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並提出對該報告的評審意見,作為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或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讓)地塊規劃設計要求」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對不符合要求報告的處理)
對交通影響評價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要求評價單位重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對未進行交通評價的處理)
對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本規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實施)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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