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傑基礎班 第十三章票據法律制度 2

2021-06-12 23:33:08 字數 4835 閱讀 9350

(二)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p450~p451)(2023年多選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多選題、2023年單選題、2023年新制度單選題)

1.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解釋1】第1、2種情況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3、4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解釋2】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限於見票即付(出票人簽發100萬元的銀行匯票,其賬戶資金至少應有100萬元);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幾個月後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現了承兌人(承諾到期肯定會無條件兌現的人)。

【解釋3】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解釋4】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為確定的日期)、出票後定期付款(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和見票後定期付款(根據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

表13-1

【案例1】甲、乙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發貨後,甲於4月1日向乙簽發了經丙銀行承兌、出票後3個月付款、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乙於4月10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7月3日,持票人丁向付款人丙銀行提示付款。

在本案中:(1)甲是出票人,也是承兌申請人;(2)該匯票經丙銀行承兌後,丙銀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丙銀行必須在匯票到期後無條件當日足額付款;(3)該匯票的出票日期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為7月1日;(4)持票人應當自票據到期之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被拒絕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案例2】a企業於2023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100萬元的、出票後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將其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將其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為2023年7月1日(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業應當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甲銀行提示付款。

在本案中:(1)如果持票人d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票據權利並未消滅(付款請求權並未消滅),在2023年7月1日之前(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甲銀行仍要對持票人d企業付款;(2)超過2023年7月1日的,持票人將喪失票據權利,但並未喪失民事權利,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案例3】a企業於2023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100萬元的、見票後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甲銀行,承兌日期為4月10日。b企業將其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將其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為2023年7月10日(根據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業應當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甲銀行提示付款。

d企業於2023年7月12日(在法定期限內)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時遭到拒絕,於2023年7月15日取得相關拒絕證明。根據規定,持票人d企業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承兌人甲銀行、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b企業和c企業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在本案中:

(1)持票人d企業對背書人c企業的首次追索權為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2)如果c企業向d企業清償了102萬元(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c企業向b企業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清償之日起3個月;(3)當b企業向a企業追索時,就不是3個月了,而是自匯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為a企業是出票人。

【例題1·多選題】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下列有關票據關係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3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兌申請人

d.承兌銀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1)銀行承兌匯票屬於企業出票、銀行承兌;(2)出票人即承兌申請人。

【例題2·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2023年)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未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於見票即付(沒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例題3·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2023年)

a.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於2023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b.乙持有一張出票後1個月付款的匯票,出票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於2023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c.丙持有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於2023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d.丁持有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於2023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答案】cd

【解析】(1)選項a: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b:匯票的持票人(見票即付除外)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2023年6月20日-2023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乙享有票據權利;(3)選項c:

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丙的票據權利消滅;(4)選項d: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2023年5月20日-2023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丁的票據權利消滅。

【例題4·單選題】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23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2023年新制度)

a.2023年6月15日

b.2023年12月5日

c.2023年6月5日

d.2023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

【例題5·單選題】202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於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2023年)

a.2023年6月25日之前 b.2023年8月15日之前

c.2023年9月15日之前 d.2023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屬於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三)票據權利的補救(p451~p453)

【解釋】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2023年綜合題)

(1)掛失止付並不是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後可以採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2023年多選題)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的有( )。(2023年)

a.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b.未記載付款人的匯票

c.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d.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bcd

2.公示催告(2023年綜合題)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後,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者程式。

(1)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①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②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③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

⑤**付款銀行是受付款人的委託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付款銀行所在地不能確定為票據支付地。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後,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並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於60日,涉外票據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檢視票據,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判決喪失的票據無效。判決生效後,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相關鏈結】**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發布之前,已經按照規定程式善意付款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經公示催告為由拒付**付款人已經墊付的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三章票據法律制度

第一節票據和票據法概述 一 票據 1.概念及種類 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 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 包括匯票 銀行本票和支票。票據的分類 2.法律特徵 1 有價 2 設權 3 要式 4 無因 5 可流通 6 文義 二.票據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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