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都市區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管理技術規定

2022-12-13 13:06:03 字數 3024 閱讀 1510

第一條為了推進重慶市都市區山水園林城市建設,進一步規範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的規劃建設管理,根據《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是指城市工業、民用、商業、市政、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專案依法按規定建設的綠地。

第三條凡在本市都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專案的配套綠地的規劃建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建設專案應按《條例》的規定建設足額配套綠地。配套綠地建設應堅持與建設專案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竣工的原則。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條城市建設專案綠地率的計算

(一)城市建設專案綠地率=(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面積÷城市建設專案建設用地總面積)×100%

(二)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面積的計算按本規定第六條執行。

(三)城市建設專案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計算:

1.新開發區、舊城改造和市政、文化、體育設施等建設專案的建設用地總面積=(以計算容積率的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總用地面積-專案用地內配套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用地面積),其中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總用地面積=。

2.單位權屬範圍內的建設專案,若單位綠化用地面積達到和超過《條例》規定指標的,以單位總面積計算建設用地總面積;若單位綠化用地面積低於《條例》規定指標的,按本款第1目規定計算。

3.如建設專案規劃用地紅線內涉及規劃綠地,如該規劃綠地參與計算容積率指標但不計算綠地率指標並負責實施的,以規劃用地總面積減去規劃綠地面積之差額計算該建設專案建設用地總面積,同時要求規劃綠地與該建設專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

第六條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面積指標計算規定

(一)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面積計算原則:

1.配套綠地包括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集中(公共)綠地、建築物旁邊綠地、道路綠地三部分。

2.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詳細規劃中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各類城市規劃綠地(以下簡稱規劃綠地),城市建設專案的建設不得占用規劃綠地。規劃綠地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無關的專案。且不得計入建設專案配套綠地面積。

3.配套綠地面積指垂直投影面積,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積計算。

4.舊城改造建設專案需進行集中綠化建設的實際可配套綠地面積以施工圖設計階段審查意見為準,不得自行降低。

5.各種型別的運動場地不計入配套綠地面積。

6.建設用地內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規劃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體不計入配套綠地面積。

7.城市道路綠地(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綠化用地)不計入配套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專案內部道路綠地應計入配套綠地面積。

8.建設專案內配套的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單獨核算配套綠地指標。

(二)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面積的計算:

1.配套綠地面積:距多層及以下建構築物外牆1公尺起算,距高層建築物外牆1.5公尺起算。如建築物底層架空的內部綠化與外部綠地聯為一體的自架空底層建築物外牆基起算綠地面積。

2.建設用地內集中(公共)綠地中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小於集中(公共)綠地面積的80%,小於80%的按實際種植物面積計算。

3.人工景觀水體面積可記入配套綠地,其面積不得大於配套綠地面積的10%。

4.建設用地範圍內專案內部道路的行道樹按1.5平方公尺/株計入綠地面積。

5.植草磚鋪地及其縫隙內的少量綠化不計入配套綠地面積。居住(小)區內種植喬木的室外停車場,以種植槽方式種植喬木的,種植槽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配套綠地;種植的喬木胸徑大於8厘公尺的,按實際覆蓋面積的70%計入配套綠地面積。

第七條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架空平台綠化的規定:

(一)舊城改造專案和城市中心區建設專案確因條件限制,經市園林局批准後,配套綠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綠化面積不得大於規定配套綠地總面積的70%。

(二)新區建設專案配套綠地原則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區如確因條件限制需要架空,經市園林局批准後,配套綠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綠化面積不得大於規定配套綠地總面積的50%。

第八條新建居住小區集中(公共)綠地的規定:小區集中(公共)綠地是小區配套綠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集中(公共)綠地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合理布局,喬灌草結合,適地適樹,植物種植面積不得低於集中(公共)綠地總面積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綠地用地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區人均不小於1.2平方公尺,且不低於居住區建設總用地面積的10%。

(三)單塊集中(公共)綠地應符合以下要求:面積大於400平方公尺、寬度大於8公尺,並可布置一定的遊憩活動設施。

第九條地下架空平台綠化沖抵集中綠化面積的規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綠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築物頂層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綠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應與城市道路相聯絡,至少有一面與城市道路標高基本一致,並具有公共性。城市建設專案地下架空平台綠化應有利於提高城市生態環境和綠化景觀質量,並有利於附近居民休憩活動,提公升城市公共空間品質。

(二)地下架空平台綠化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定後,可按不同情況、不同比例沖抵集中綠化面積。地下架空平台綠化面積計算範圍從地上建築物垂直投影線外1.0公尺起算。

種植土層深度指種植土的實際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頂板、防水層和排水層構造厚度,其中防水層和排水層總厚度一般按30厘公尺計算。具體按以下辦法折算沖抵:

1.種植土層深度大於1.5公尺的,按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100%沖抵集中綠化面積;

2.種植土層深度大於1.0公尺、小於1.5公尺的,按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60%沖抵集中綠化面積;

3.種植土層深度大於0.4公尺、小於1.0公尺的,按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20%沖抵集中綠化面積。

(三)地下架空平台綠化沖抵集中綠化面積的城市建設專案,其配套綠地和架空平台綠化的綠化工程,必須完成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園林局批准後方可實施綠化工程;必須實行綠化工程質量監理和竣工核定。

第十條屋頂綠化面積沖抵集中綠化面積的規定多層建築(建築高度小於24公尺的建築、居住建築8層以下)與低層建築屋頂綠化,綠化種植土層深度大於0.3公尺、寬度大於4公尺、面積大於80平方公尺、並便於人們使用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定後,可按其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20%沖抵集中綠化面積,但沖抵的比例不得大於規定指標的10%。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十二條都市區以外的區、市、縣參照執行,應結合當地實際,依據《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和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園林局備案。

重慶市城市建設專案配套綠地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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