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規劃城市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8:00:02 字數 3509 閱讀 1801

2011-06-06 16:23:03|分類: 預設分類 |標籤: |舉報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

城市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都市區範圍。都市區以外各縣市參照執行。

第三條編制城市規劃、從事城市規劃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石家莊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中有特殊規定的,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石家莊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執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四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進行分類,各類用地分類需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經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細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居住用地中綠地應控制到小類;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應控制到小小類;其他控制到中類;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特殊用地應控制到中類;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城市綠地應控制到小類。

非城市建設用地中村莊建設用地控制到小類,其它控制到大類。

第六條城市建設用地根據其受保護的重要程度按下錶進行分類。各類建設用地按其主導性質可以進行25%—30%的正向相容。各類用地之間的正向相容應符合以下原則:

生活居住區範圍:a1>a2>a3>b1>b22>b31>b32>b34;

工業生產區範圍:a1>a2>a3>b31>b32>b33>b34>b2>b1;

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區域範圍: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設用地分類管理**表

第七條各類建設應遵循土地使用與建築性質的相容性原則,並按《主要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的規定執行。城市「四線」用地還應符合「四線」管理規定中有關相容性規定。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注:√允許設定;×不允許設定;○允許或不允許設定,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第三章插建住宅規劃管理規定

第八條舊城改造堅持統一規劃、成片開發,原則上以紅線寬度25公尺以上道路圍合的區域規模為最小開發單元,嚴格控制插建。

第九條 (不包括危險住房改造專案)。

,也適用於本規定。

第十條嚴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規劃公建、道路和公共綠地內插建住宅。

第十一條居住街坊內現狀規劃指標達不到國家規範中強制性標準要求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十二條現狀多層居住小區內禁止插建組團以下規模的高層住宅。

第十三條插建住宅專案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後小區內各項強制性指標應符合國家規範規定且不低於現狀水平。

插建住宅應以現有居住小區、組團為依託,或其建成後能與現有住宅組合成相對完整的小區或組團。

插建商業辦公專案應位於居住小區邊緣,且建設用地至少一條邊界與城市支路以上級別的道路相鄰。

插建專案應綜合考慮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考慮建築間距、空間環境及天際輪廓線的連貫與過渡。

第十四條現狀多層居住小區內部建設乙個高層住宅組團的,其建築高度不應超過12層(36公尺)。建設兩個及兩個以上高層住宅組團的,在保證有高度為7-12層的住宅組團過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層住宅。依此類推,直至18層(54公尺)以上的高層住宅。

第十五條插建專案以及多層居住小區內部建設高層組團專案,報批前需落實下列要求:

一、土地權屬明晰。

二、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建設單位應徵求其所依託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的意見,並提供由業主大會按照《石家莊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規則》出具的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並由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出具公證或見證。

四、符合現行規劃審批程式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特殊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四章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居住用地容積率限定上限指標,並按《居住用地容積率高限指標表》執行。

居住類用地容積率高限指標表

第十八條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規定指導指標,並按《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指導指標表》執行。

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指導指標表

第十九條公共設施與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積率指標按不同類別用地分別計算;工業用地等其它用地的容積率指標按《石家莊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或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超高層建築容積率指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容積率指標只計算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容積率指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建築物層高超出標準層高規定的,容積率指標按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

第二十三條建築物之間因公共運輸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規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廊道淨寬度不大於6公尺,廊道下淨空高度不小於5.5公尺(穿越15公尺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淨空高度可不小於4.6公尺),且廊道內不設定商業設施。

第二十四條在建築自身功能需要以外為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在符合有關規劃、滿足有關要求的前提下,可採用容積率獎勵辦法,允許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高於所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場地面積和容積率乘積的一半,同時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築面積的20%。

第二十五條建設專案代拆、代徵城市道路、城市綠地等公益設施用地比例超出專案淨用地面積20%的,可採用容積率補償辦法,超出面積參與容積率指標計算,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築面積的30%。

第二十六條原有建築的容積率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築用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五章建築間距和退地界規劃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多層居住建築間距按間距係數確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間距係數按《多層居住建築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執行。

多層居住建築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

注:表中方向角為正南向(0°)偏東或偏西;

(二)側面間距不應小於8公尺,主居室側面開窗相對時,不宜小於20公尺。

(三)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按各自相應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於9公尺。

第二十八條中、高層居住建築間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間距雙因子控制,且滿足下列要求:

(一)依據《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日照分析技術規定》進行日照分析。日照標準應滿足大寒日日照不低於2小時的標準,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16時。

(二)平行布置時,最小正面間距按《中、高層住宅建築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執行。

中、高層住宅建築間距控制標準一覽表

(三)平行布置時,最小側面間距不應小於13公尺,主居室側面開窗相對時,不得小於20公尺。

(四)垂直布置時,最小間距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於20公尺。

第二十九條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築最小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正面間距:遮擋建築物高度高於被遮擋建築的,按遮擋建築物的最小間距標準執行;遮擋建築物高度低於被遮擋建築的,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執行。

(二)側面和垂直布置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垂直布置時不應小於20公尺,側面間距不應小於13公尺,主居室側面開窗相對時,不應小於2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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