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強制性規範實施辦法

2021-03-04 08:00:02 字數 2200 閱讀 7660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和標準。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強制性規範和標準是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中涉及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規範和標準。

第四條昆明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和標準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和標準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六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競標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和暗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八條涉及建築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化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條工程設計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設計中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二)工程專案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專案採用的材料、裝置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設計是否採取節能措施和編制建築節能專篇;

(五)工程設計是否符合當地抗震設防烈度要求;

(六)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嚴格把關。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設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必須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和降低標準。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及技術標準、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的監理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方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參與工程實施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執行或者擅自降低規範和標準的工程專案,不得參加「市優」工程的評選活動。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和標準的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和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個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五)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

(六)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 年 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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