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資訊工程部分)2007版增補
說明《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資訊工程部分)2007版中所收集的強制性條文均為2023年年前所頒布的規範,截止2023年,工信部又修訂和新頒布了一批新的規範。2007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所涉及到的規範中有8個已廢止,其內容歸併到重新制訂的新規範中;1個規範內容進行了修訂並重新頒布;分別是:
yd 5102-2005《長途通訊光纜線路設計規範》、yd 5137-2005《本地通訊線路工程設計規範》、yd 5025-2005《長途通訊光纜塑料管道工程設計規範》以及yd 5121-2005《長途通訊光纜線路工程驗收規範》、yd 2001-92《市內通訊全塑電纜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yd 5138-2005《本地通訊線路工程驗收規範》、yd 5043-2005《長途通訊光纜塑料管道工程驗收規範》和yd 5123-2005《長途通訊光纜線路工程監理暫行規定》等8個規範已廢止,其內容歸併到重新制訂的:yd 5102-2010《通訊線路工程設計規範》、yd 5121《通訊線路工程驗收規範》和yd 5123-2005《通訊線路工程監理規範》中;
yd 5054-2005《電信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作廢,其內容作了重新修訂,新頒布標準為:yd 5054-2010《電信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修訂和重新頒布的4個規範中的強制性條文已摘錄增補如下。希望各位讀者在閱讀《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資訊工程部分)2007版的內容時,在涉及到這9個規範內容時,注意對照以下這些增補條文的內容。以便更準確、全面地掌握《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資訊工程部分)的內容。
自yd 50311-2007《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之後的規範為2023年後修訂、制訂並頒布的規範,也是《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資訊工程部分)一書中所未涉及的內容。其中yd/t 5003-2010、gb 50374-2006是比較重要規範;另外增加了與我們近幾年所做idc機房相關的gb 50174-2008《電子資訊系統機房設計規範》中的強制性條文。
yd 5102-2010 《通訊線路工程設計規範》
6.2.2 光纜埋深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表6.2.2 光纜埋深標準
注:1.邊溝設計深度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門要求的深度。
2.石質、半石質地段應在溝底和光纜上方各鋪100mm厚的細土或沙土。此時光纜的埋深相應減少。
3.上表中不包括凍土地帶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設計中應另行分析取定。
6.2.14 直埋光(電)纜與其他建築設施間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表6.2.14的要求。
表 6.2.14 直埋光(電)纜與其他建築設施間的最小淨距
注:1. 直埋光纜採用鋼管保護時,與水管、燃氣管、輸油管交越時的淨距可降低為0.15m。
2. 對於桿路、拉線、孤立大樹和**聳建築,還應考慮防雷要求。
3. 大樹指直徑300mm及以上的樹木。
4. 穿越埋深與光纜相近的各種地下管線時,光纜宜在管線下方通過。
5. 隔達不到上表要求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6.4.8 架空線路與其他設施接近或交越時,其間隔距離應符合下述規定。
1. 桿路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淨距,應符合表6.4.8-1的規定。
表6.4.8-1 桿路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淨距表
注:在地域狹窄地段,擬建架空光纜與已有架空線路敷設時,若間距不能滿足以上要求,可以桿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設光纜線路,並滿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電)纜在各種情況下架設的高度,應不低於表6.4.8-2的規定。
表6.4.8-2 架空光(電)纜架設高度表
3. 架空光(電)纜交越其他電氣設施的最小垂直淨距,應不小於表6.4.8-3的規定。
表6.4.8-3 架空光(電)纜交越其他電氣設施的最小垂直淨距表
注:1. 供電線為被覆線時,光(電)纜也可以在上方交越。
2. 光(電)纜必須在上方交越時,跨越檔兩側電桿及吊線安裝應做加強保護裝置。
3. 通訊線應架設在電力線路的下方位置,應架設在電車滑接線的上方位置。
6.5.12 光纜通過河堤的方式和保護措施,應保證光纜和河堤的安全,並符合以下要求。
1. 應保證光纜和河堤的安全,並嚴格符合相關堤防管理部門的技術要求。
6.7.3 矽芯塑料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或建築物間的隔距應符合表6.
2.14條的規定,埋深應根據鋪設地段的土質和環境條件等因素按表6.7.
2分段確定,且應符合表6.7.3的規定。
特殊困難地點可根據鋪設矽芯塑料管道要求,提出方案,呈主管部門審定。
表6.7.3 矽芯塑料管道埋深要求
注:1. 人工開槽的石質溝和公(鐵)路石質邊溝的埋深可減為0.4m,並採用水泥砂漿封溝。 硬路肩可減為0.6m。
2. 管道溝溝底寬度通常應大於管群排列寬度每側100mm。
3.在高速公路隔離頻寬中路肩開挖管道溝,矽芯塑料管道的埋深及管群排列寬度,應考慮到路方安裝防撞欄杆立柱時對塑料管的影響。
7.2.4 埋式電纜與其他地下設施間的淨距不應小於表6.2.14的規定。
7.4.12 架空電纜線路與其他設施接近或交越時,其間隔距離應符合表6.4.8-1、表6.4.8-2和表6.4.8-3的規定。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數大於20的地區及有雷擊歷史的地段,光(電)纜線路應採取防雷保護措施。
8.3.5 光(電)纜內的金屬構件,在局(站)內或交接箱處線路終端時必須做防雷接地。
yd 5121-2010《長途通訊光纜線路工程驗收規範》
4.1.1 挖掘溝(坑)施工時,如發現有埋藏物,特別是文物、古墓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負責保護好現場,與有關部門聯絡,在未得到妥善解決之前,施工單位嚴禁在該地段內繼續施工。
4.1.2 電桿洞深意第緒語的符合表4.1.2規定,洞深允許偏差不大於50mm。
表4.1.2 架空光(電)纜電桿洞洞深標準
注:1. 12m以上的特種電桿的洞深應按設計檔案規定實施;
2. 本表適用於中、輕負荷區新建的通訊線路。重負荷區的杆洞洞深應按本表規定值增加100-200mm。
1)坡上的洞深應符合圖4.1.2要求。
2)桿洞深度應以永久性地面為計算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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