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2021-09-30 19:18:14 字數 4960 閱讀 5430

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做好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有效地利用標準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通訊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

第二條通訊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通訊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工程建設技術要求,應制定行業標準。

(一)通訊網全程和網間通訊質量技術要求;

(二)通訊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共建共享技術要求;

(三)通訊工程建設有關的安全技術要求;

(四)通訊工程建設有關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技術要求;

(五)通訊工程勘察、設計、驗收及施工監理的質量要求;

(六)通訊工程建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

(七)通訊工程建設專用的檢測和評定等方法;

(八)通訊工程建設專用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三條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凡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為非引用的強制性條文,即為強制性標準。通訊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條文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通訊網工程建設互聯互通技術要求;

(二)通訊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共建共享技術要求;

(三)通訊工程建設有關的網路和資訊保安、裝置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術要求;

(四)通訊工程有關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技術要求;

(五)通訊設施安全隔距的技術要求;

(六)無線通訊安全通道的技術要求;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為解決通訊工程建設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術要求,做出原則規定,形成暫行規定。

第五條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體系。標準體系應協調、統一,應能為行業標準的年度制定、修訂計畫提供依據,並應根據技術發展狀況和通訊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持續改進、完善。

第六條制定、修訂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式,按計畫、編制、審查和審批發布四個階段進行。

第二章標準的計畫

第七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編制和下達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年度計畫,並負責對計畫執**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國通訊企業協會通訊設計施工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負責協助相關工作。

第八條標準的年度計畫。工業和資訊化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廣泛、公開徵集各方意見和建議,開展現行標準複審工作,並組織標準計畫工作會議。根據會議結論,參考《通訊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編制標準年度計畫,確定標準的編制單位和要求,在下一年的一季度內下達。

第九條標準的編制組由1家主編單位和1-3家參編單位組成。標準的編制單位和人員應具備下述條件:

(一) 編制單位應承擔過與標準專案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編單位應具備豐富的相關工程經驗,並主持過同類專案的標準編制工作;參編單位應參加過同類專案的標準編制工作。

(二) 主編人員應具有豐富的通訊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編制標準和質量控制的能力,能夠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第一十條所有甲級設計單位、一級施工單位和甲級監理單位均有承擔標準編制的責任。其他有條件的單位也可承擔編制任務。

第三章標準的編制

第一十一條編制單位必須按年度計畫要求組織標準的編制。

第一十二條標準應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體現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發展方向。編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必須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三)應結合通訊工程建設的經驗,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護的要求;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受委託單位鑑定認可,且經實踐檢驗是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應優先採用;

(五)經認真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符合我國國情的應等同採用。

第一十三條標準編寫應做到格式規範,邏輯嚴謹,結構清晰,按照《通訊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一十四條編制標準必須做好與現行相關標準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工作。

第一十五條標準的編制過程宜按下列流程執行。

(一)成立編制組。承擔編制任務的主、參編單位應根據標準制定、修訂計畫的要求,組成標準編制組,確定編制組負責人和成員,建立工作平台。

(二)形成工作大綱。編制組應編制工作大綱,內容應包括待編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研的主要問題、試驗驗證專案及工作分工、進度安排等。

(三)完成調研。在對需要調研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時,其物件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查的方式一般為函調,重點問題可以考察訪問。調研工作應形成調研報告。

(四)完成試驗。對需要進行的試驗驗證工作,要取得準確的試驗資料,應有鑑定或評審結論。

(五)召開專題會議。對標準中的重大問題或有分歧的問題,應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邀請有代表性和有經驗的專家參加,應形成會議紀要。

(六)形成徵求意見稿。編制組在做好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的徵求意見稿。主編單位對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全面負責。

(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完成後,應向行業內各相關單位徵求意見,一般採用**公開徵求意見或定向傳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必要時,可採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

(八)形成送審稿。編制組應將徵求到的意見進行逐條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標準的送審稿。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研、試驗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形成送審稿前,編制組內應取得一致意見。

(九)形成送審報告。主編單位在提交標準送審稿的同時,應填寫送審報告。送審報告簡要描述標準計畫和編制中的相關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本標準的立項情況、需要與其他標準進行協調的內容、重點內容的主要依據、徵求意見及採用情況、強制性條文情況和提請審查的主要問題等。

(十)標準送審。主編單位應將送審檔案書面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並抄送專委會。標準送審檔案一般應當包括: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送審報告、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等。

第四章標準的審查

第一十六條標準審查工作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專委會協助完成。

第一十七條標準審查過程按下列流程執行:

(一)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由業內有經驗的專家組成,成員應從行業專家庫中選取。

(二)預審。專委會應在召開審查會前乙個月將送審標準在專委會**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將送審標準發至各評審專家,專家應收集相關人員意見,對送審標準進行預審,形成預審意見。

(三)召開審查會。與會專家聽取標準編制組對送審標準的說明,對其進行認真審查。經充分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對有爭議的內容,應提出傾向性審查意見。

如標準需進行較大的調整或改動,可增加函審。

(四)形成審查紀要。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審查會議概況、送審稿的重點內容及審查意見、強制性條文的確認、對形成報批稿的要求以及審查專家組名單等。

(五)經會議審查需要函審時,編制組應根據審查會紀要,將標準送審稿修改後,提交專委會。專委會將標準送審稿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形式發至有關專家徵求意見,並將專家意見集中反饋給編制組。

(六)形成報批稿。編制組根據審查意見或函審意見,修改標準送審稿,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一十八條標準報批稿的報批過程按下列流程執行。

(一)形成報批報告。主編單位在提交標準報批稿的同時,應填寫報批報告。報批報告簡要描述標準計畫、編制和審查中的相關情況,主要內容包括立項情況、主要內容提要、非引用的強制性條文、專家審查結論等。

(二)標準報批稿的送審。報批材料包括標準報批稿、報批報告、審查會議紀要、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等。主編單位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將書面報批材料報工業和資訊化部,並將電子版抄送專委會。

(三)報批稿的複審。專委會根據會議紀要和函審意見對標準報批稿的內容格式進行審查及修改後,以書面檔案形式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審批。

第五章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一十九條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統一編號,批准並予以發布。

第二十條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批准標準的年號組成。

(一) 通訊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代號為yd,編號格式為:

(二) 通訊行業推薦性標準的代號為yd/t,編號格式為: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資訊化部以部檔案形式發布新標準。發布修訂標準時應同時廢止原標準。

第二十二條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出版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三條通訊工程建設標準屬於科技成果,鼓勵通訊工程建設企業積極參與通訊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好的標準可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六章標準的複審及修訂

第二十四條標準實施後,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需要,對發布三到五年的現行標準組織有關單位對其適用範圍、技術水平、指標引數等內容進行複查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複審可採取函審或會議審查的方式,該標準的原編制單位應參加複審。

第二十六條標準複審後應提出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對確認為繼續有效或廢止的,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對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當再版或彙編時應在封面和扉頁上標準編號下方增加「××××年×月確認繼續有效」字樣;對確認為修訂或合併的,應按輕重緩急的原則納入標準的制定、修訂計畫。

第二十七條現行標準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進行修訂或廢止:

(一)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應及時修訂或廢止;

(二)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技新成果推廣應用的;

(三)部分規定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環境和節能效益的;

(四)所引用或相關標準進行了重大修訂的;

(五)標準實施中有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發生後需要修訂或廢止的。

第七章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範圍內通訊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實施工作。主要工作為:

(一)負責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解釋;

(二)負責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三)對貫徹實施標準進行督促檢查,了解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定期研究解決;

(四)負責組織通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複審、修訂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負責本區域內通訊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實施工作。

第三十條通訊工程建設各相關單位應重視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標準發布後,應及時進行宣傳,重點做好強制性標準的宣傳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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