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021-09-30 19:20:17 字數 3897 閱讀 1492

穗城管委(2011)107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燃氣經營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燃氣經營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不涉及燃氣儲存、運輸且不為終端使用者供氣的**行為除外。 第五條燃氣經營企業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跨區、縣級市經營的企業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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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下

屬機構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請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人身

份證明材料影印件; (四)經營組織架構圖,安全網路圖,各級管理人員任命書; (五)燃氣氣源的採購合同或者採購意向書影印件; (六)燃氣氣質成分檢測裝置的資產證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印件; (七)燃氣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影印件(ⅲ級**站除外),儲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設廳認定目錄的證明檔案影印件; (八)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燃氣設施的安全評價報告(ⅲ級**站除外); (九)燃氣設施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證明檔案影印件; (十)企業經營場所及下屬機構經營場所的產權(使用權)證明或者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影印件;

(十一)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法定代

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明影印件);執行、維護和搶修、搶險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影印件; 廣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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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事故應急

預案;(十三)搶險點設定列表,搶險車輛、通訊裝置等搶險

裝置、器材的資產證明材料;

(十四)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技術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執行、維護和搶險搶修人員的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憑證;在異地參保的人員須同時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 (十五)累計賠付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產品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合同影印件。 租賃燃氣設施經營的企業應當提供燃氣設施租賃合同影印件。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還應當提供具備儲存、充裝能力和人員的任職資格及數量、搶險隊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氣企業設施人員配備及安全管理規範》(dbj 440100/t 91—2010)要求的證明材料。

跨區經營的還應當提供經營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燃氣**設施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燃氣經營許可申請

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燃廣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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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儲配站、瓶裝燃氣供

應站和燃氣汽車加氣站,頒發《燃氣**設施許可標識》。

第九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企業變更名稱、註冊位址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發生改變的; (三)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站的名稱改變的; (四)新增、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站的; (五)經批准撤銷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站的。 第十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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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情況的,需提供變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任命書,任職資格檔案,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憑證。

涉及新增、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站的還需提供: (一)儲配站(接收站、儲存站、加氣站)情況登記表或瓶裝燃氣**站情況登記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三)各級安全責任人任命書; (四)燃氣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影印件(ⅲ級**站除外); (五)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燃氣設施的安全評價報告(ⅲ級**站除外); (六)燃氣設施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證明檔案影印件; (七)經營場所的產權(使用權)證明檔案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影印件;

(八)企業人員的任職資格及數量、搶險隊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氣企業設施人員配備及安全管理規範》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廣東金豐新能源****

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變更的決定。准予變更的,頒發新的《燃氣經營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燃氣經營許可證》變更後,《燃氣**設施許可標識》同時變更。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被許可人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三條申請延續《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核。准予延續的,頒發新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原《燃氣經營許可證》證號不變。

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延續。 第十五條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需補辦的,持補辦

申請和在廣州市主要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宣告原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發證機關應當在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涉及燃氣設施租賃,經審核已載入《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在所涉及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更改前不廣東金豐新能源****

再受理其他企業對該設施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登出《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燃氣經營企業主動申請登出的; (五)依法應當登出《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被登出的,原持證者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將《燃氣經營許可證》原件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使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製作的樣式,分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燃氣儲配站、瓶裝燃氣**站和燃氣汽車加氣站應當將《燃氣**設施許可標識》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隱瞞相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

料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並在三年內廣東金豐新能源****

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一條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還應當將燃氣經營企業資訊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將各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訊綜合公布。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燃氣經營企業資訊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所在地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所在地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在**上公布許可企業資訊。

第二十二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燃氣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燃氣經營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尚未設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區,其燃氣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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