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管理辦法

2021-08-15 00:20:59 字數 2103 閱讀 2394

穗建築〔2003〕10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安全生產費用切實到位,我委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市建築條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廣州地區實際,制定了《廣州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網上發布位址: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市建築條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廣州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措施費(以下簡稱措施費)是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各類工程措施費的費率分別為:

房屋建築工程(十層及以上):1.43%

房屋建築工程(十層以下):1.2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1.42%

單獨發包的其它工程(含安裝、裝飾、綠化工程等):1.01%

第三條對公開招標工程,措施費按照工程投標限價(穗建築[2003]103號)與措施費費率的乘積計取,不得增減。措施費應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投標**中單列,但應計入投標總價。

對邀請招標工程,措施費按照總工程中標價與措施費費率的乘積計取,即在總工程中標價中按措施費費率提取措施費,專款專用。

第四條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仍按照我市原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措施費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編制,其涵蓋範圍如下:

1.安全管理實施方案(制度)的編印費用;

2.安全標誌的購置以及宣傳欄的設定(包括報刊、宣教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3.安全培訓費用;

4.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費用;

5.基坑臨邊防護和坑壁內支撐、基坑支護的變形監測以及危房鑑定加固費用;

6.安全帶、安全帽及腳手架、提公升架等架體內外安全網的購置和檢測費用;

7.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陽台周邊、樓層周邊以及上下通道的臨邊安全防護費用;

8.變配電裝置的**配電箱、外電防護、二級保護的防觸電系統購置費用;

9.起重機、塔吊等起重吊裝裝置(含井字架、龍門架)與外用電梯的安全檢測、安全防護設施(含警戒標誌)費用;缷料平台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10.施工機具的臨時防雨工棚和外圍護欄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11.隧道施工等地下作業中的通風、低壓電配送等有關設施、監測費用和上下層間安全防護費用;

12.用於水上、水下作業救生裝置、器材購置和設定臨邊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13.搶險應急措施裝置費用,包括供水、燃氣工程搶險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護費用;

14.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第六條措施費的劃撥應根據建設安監機構和監理單位分階段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的結果確定,達到合格者經安監機構批准,由監理單位通知業主在一周內劃撥給工程承包單位。

分階段支付措施費的比例如下:

1.房屋建築工程: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支付60%;中間安全評價合格後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評價合格後支付10%。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單獨發包的其它工程(含安裝、裝飾、綠化等):經審查符合開工條件支付50%;中間安全評價合格後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評價合格後支付10%。

第七條施工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由安監機構責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費劃撥,同時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並將企業和專案經理的不良行為錄入企業信譽檔案,與其量化考評辦法掛鉤。

第八條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措施費的額度、提取、支付、專款專用以及違反約定造成損失後賠償等條款,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監理單位不審查和控制措施費專款專用,視為監理失職,由安監機構責令改正或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並將企業和專案總監的不良行為錄入企業信譽檔案,與其量化考評辦法掛鉤。

第十條安監機構要加強執法力度,確保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對安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由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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