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篇

2023-01-01 03:27:06 字數 4179 閱讀 7256

1.1 建築工程

指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築物以及原狀維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築工程

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居民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興建的僅供自己居住的建築工程。

1.3 建築場地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的用地。

1.4 建築工程規劃建設總建築面積

1.4.1 指一定地塊內建築工程規劃建設的總建築面積,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築面積的總和。具體計算方法應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執行。

1.4.2 建築工程規劃建設總建築面積可以分為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築面積和自然計算的總建築面積。

1.5 容積率

指一定地塊內,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築面積與淨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1.5.1 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築面積包括:

(1)地面以上建築的建築面積,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層、避難層、屋頂梯間和電梯機房的建築面積除外;

(2) 以下建築的建築面積,但是地面以下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庫、裝置用房的建築面積除外。

1.5.2 淨建設用地面積是指扣除寬度為15公尺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積的建設用地面積。

1.6 建築密度

指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築物的基底總面積占淨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1.7 規劃戶數

指一定地塊內居住建築所規劃的居住人口戶數。

1.8 建築層數

指建築層高2.2公尺以上的建築自然層數(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1.9建築控制線

指在一定地塊內建(構)築物的主體不得超越的控制線,又稱建築紅線。

1.9.1 建(構)築物的主體是指不包括建築工程外部附屬設施(如外伸台階、步級、外挑陽台及構件等)的建築部分。

1.10 建築高度

除有特別規定外,建築高度是指計算建築間距的建築高度。

1.11 建築間距

指兩幢建(構)築物外牆面(柱)之間的水平距離。

1.12 自身一方建築間距

指一幢建築工程的外牆面中點至其用地紅線、城市規劃道路中線或規劃河涌中線的水平距離。

1.13 退讓間距

指臨規劃道路的建築工程的建築控制線至規劃道路邊線最短的水平距離。

1.14 原狀維修

指不拆除、不改變原有建(構)築物的基礎、外牆立面、建築層數、高度、面積、使用性質的建設工程。

2.1限制規定

2.1.1 本條中的建築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天面附屬建(構)築物頂的垂直高度。

2.1.2 在我市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文物普查確定的文牧保護單位等規劃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建築高度應符合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規劃執行。

尚無經批准的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築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視線分析方法如圖2-1-2所示。

2.1.3 在氣象台、電台及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和衛星地面站)、軍事工程設施等有淨空高度限制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其建築高度應符合有關淨空高

2.1.3 在氣象台、電台及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和衛星地面站)、軍事工程設施等有淨空高度限制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其建築高度應符合有關淨空高度限制要求。

2.2建築高度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2.2.1 平屋面建築挑簷屋面的建築,其建築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簷口頂加上簷口挑出寬度;挑女兒牆屋面的建築,其建築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女兒牆頂。如圖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築:

屋面坡度小於或等於45度的建築,其建築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簷口頂加上簷口挑出寬度;屋面坡度大於45度的建築,其建築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屋脊頂或屋脊轉折線。如圖2-2-1所示。

2.2.3 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建築的高度應記入建築高度:

(1) 附屬建築的單邊邊長大於對應主體建築邊長的1/2;

(2) 兩個以上附屬建築同一單邊累加邊長大於對應主體建築邊長1/2,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超過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

2.2.4 相臨兩幢建築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應按圖2-2-4所示,確定建築高度。

2.2.5 在同一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內,如兩幢建築物首層均為架空層的,南向(或東向)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築物架空層的梁底標高起計(如圖2-2-5所示)。

3.1 本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朝向按以下規定確定:

3.1.1 建築平面的長邊或者主要通風、採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東(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內的,為南北朝向。

3.1.2 建築平面的長邊或者主要通風、採光面朝正東西方向或者由正東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內的,為東西朝向。

3.2 本市規劃區內建築工程的建築間距按照增城地區日照條件、城市密度分割槽、建築物朝向、毗鄰建築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建築屬性綜合確定。

3.3 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應符合表3.3.1的規定,但不得小於表3.3.2的規定值。

表3.3.1

附註: 建築高度超過80公尺的建築工程,80公尺以下的部分應按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確定建築間距,超過80公尺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計算建築間距。

表3.3.2

附註: 表3.3.2所述建築間距應按相鄰建築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牆有突出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邊線起計算。

3.4 同屬乙個用地單位且在同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工程,其建築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3.4.1 兩幢平行布置的建築,應以南面(或東面)建築物的建築高度計算建築間距,並按表3.3.1和表3.3.2的規定擇寬確定。

3.4.2 兩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築,可以以兩幢建築物相互遮擋部分的中點直線距離計算建築間距,但建築物之間最窄處不得小於表3.

3.1規定值的1/2以及表3.3.

2的規定值。

3.4.3 如兩幢建築物首層均為架空層的,可以以南面(或東面)建築的建築高度(扣減北面或西面建築物的架空層的高度)計算建築間距,並按表3.

3.1和表3.3.

2的規定擇寬確定。

3.5 分屬不同用地單位的兩塊相臨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工程,臨用地紅線一側自身一方建築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3.5.1 建築外牆與用地紅線平行布置的,應按表3.3.1和表3.3.2規定值的 1/2擇寬確定。

3.5.2 建築外牆與用地紅線不平行布置的, 可從臨用地紅線的建築外牆面中點處起計算自身一方建築間距,但建築物距用地紅線最窄處不得小於表3.

3.1條規定值的1/4和表3.3.

2條規定值的1/2。

3.6 擬建建築和規劃保留的已有建築之間的最小建築間距必須滿足表3.3.2的規定。

3.7 公共建築與公共建築毗鄰時,其相互之間的建築間距在滿足表3.3.

2的規定的前提下,允許在表3.3.1規定值的基礎上扣減10%。

公共建築與居住建築毗鄰時,建築間距不予扣減。

3.8 在建築間距範圍內外挑陽台、走廊、樓梯平台,應在滿足表3.3.2規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規定:

3.8.1當外挑陽台、走廊、樓梯平台的總長度小於或等於相應建築邊長的一半時,允許外挑不大於1.5公尺進深的陽台、走廊、樓梯平台。

3.8.2當外挑陽台、走廊、樓梯平台的總長度大於相應建築邊長的一半時,應按陽台、走廊、樓梯平台的外挑邊線計算建築間距;

3.9 城市居民自住建築工程的建築間距控制要求應按照本節規定執行。如城市居民對原有自住建築進行拆建、改建、擴建,將導致建築間距不能滿足本節規定時,只能進行原狀維修。

3.10 臨時建築工程的建築間距控制要求應按照本節規定執行。

3.11 位於同一地塊內的兩幢非民用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民用與非民用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應按本節規定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擇寬確定;距用地紅線、城市規劃道路中線的自身一方建築間距,應符合第3.5條的規定。

3.12 經批准的城市規劃對建築間距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等地段建設的建(構)築物,其建築退讓間距應當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訊、文物保護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 建築首層外牆、柱邊線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

4.3 建築工程臨規劃道路和河涌的建築退讓間距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4.3.1建築控制線距相鄰規劃道路邊線或者河涌規劃控制邊線的建築退讓間距,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

4.3.2 荔城中心城區、新塘中心城區區內的建築工程應按表4.

3.1控制臨路退讓間距;區外的臨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築工程除應符合前述臨路退讓間距要求外,關於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等規定有特別要求的,應從其規定。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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