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驗收篇

2022-08-27 17:09:05 字數 3087 閱讀 7853

目錄第一節一般規定1

第二節建築工程規劃驗收2

第三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5

1.1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制定本技術標準與準則。

1.2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本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進行驗收。

1.3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實行規劃驗收測量和竣工圖驗收制度,暫不實行竣工圖驗收制度的建設工程除外。規劃驗收測量和竣工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2.1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規劃驗收測量,並由其出具該驗收工程的現場測量資料。

1.2.2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時提交的竣工圖應當與現場一致並且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簽字蓋章,竣工圖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標準的規定。

2.1 建築工程符合下列規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2.1.1 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審批要求;如有違法建設,違法建設應已接受處理並執行完畢。

2.1.2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牆裝修。

2.1.3 各類配套公建(包括附屬用房)、建設用地紅線或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的綠化、道路及其與外部市政道路連線的道路已建設完畢。

2.1.4 施工場地已清理完畢,施工用房、施工排柵已拆除,建設用地紅線、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的圍牆、舊建築已按照規定拆除,損壞的市政設施已修復完畢。

2.1.5 室外抽風機、空調裝置按照規範設定,如需設定戶外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安裝的有關規定。

2.1.6 按要求補齊有關檔案、圖紙。

2.2 建築工程雖與報建審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關設計規範要求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時,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2.1 在不改變或影響建築工程使用性質、建設位置、建築主體風格、建築間距、建築外輪廓尺寸、城市景觀、航空安全、文物保護,不增加建築總高度、建築層數和住宅標準戶數,不減少配套公建專案面積的情況下對建築工程作合理修改、調整的。

2.2.2 對建築工程外輪廓尺寸作區域性調整,調整後仍符合建築面積、建築間距和開口天井、內天井寬度的控制規定的。

2.2.3 建築工程竣工後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間距雖不滿足報建審批要求,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仍能滿足有關技術規範確定的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護要求及最小建築間距和建築退讓間距要求的;

2 仍能滿足有關技術規範確定的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護等要求,但由於合理的施工誤差導致不符合最小建築間距和建築退讓間距要求的。

2.2.4 配套公建專案按批准的報建圖紙施工,因設計或施工的誤差導致竣工的建築面積比批准的建築面積少,但減少後的建築面積仍符合規劃要求的。

2.2.5 在建築物內部增設電梯、樓梯、變(配)電房等裝置用房,或改變其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和有關設計規範要求的。

2.2.6 住宅建築的廚房、衛生間統一調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關設計規範要求的。

2.2.7 餐飲專案改建為商場的。

2.2.8 非配套公建用房改為架空層、汽車庫或自行車庫的。

2.2.9 對陽台造型進行區域性調整或修改,但調整或修改後的建築立面仍較協調的。

2.2.10 增加外飄窗台但符合建築間距和建築退讓間距規定,且外飄不超過50厘公尺的。

2.2.11 對建築高度進行調整,但調整後的總建築高度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專業部門的限高要求,且調整後各樓層高度仍滿足有關設計規範要求的。

2.2.12 在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建設建築小品、綠化附屬工程、無上蓋的屬綠化水面的游泳(戲水、噴水)池,但不影響綠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築間距的。

2.3 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的建築工程應當同時申請規劃驗收。因涉及公眾或社會重大利益需要分期申請規劃驗收的,申請先行驗收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2.3.1 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要求;如有違法建設的,違法建設應已接受處理並執行完畢。

2.3.2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牆裝修。

2.3.3 建設用地紅線或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間距範圍內的道路及其與外部市政道路連線的道路已建設完畢。

2.3.4 施工場地已清理完畢,施工用房、施工排柵已拆除。

2.3.5 室外抽風機、空調裝置按照規範設定,如需設定戶外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安裝的有關規定。

2.3.6 已按要求補齊有關檔案、圖紙。

2.3.7 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其他規劃要求。

2.4 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臨時建設工程,參照本節規定進行規劃驗收。臨時建設工程未經規劃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1 道路系統建設工程符合下列規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3.1.1 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專業管理要求。

3.1.2 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臨時施工用房、圍牆和其它按規劃要求拆除的建(構)築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場地已清理、整飾完畢。

3.1.3 竣工的道路和鐵路的中線水平位置偏移在30厘公尺以內,幹道級以上(含幹道級)城市道路中線水平位置偏移的指標可適當放寬。

3.2 市政管線設施建設工程符合下列規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3.2.1 已按報建審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標高和規格敷設完畢。

3.2.2 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出具的驗收測量資料顯示已經符合報建審批要求。

3.2.3 施工場地已清理、整飾完畢。

3.2.4 竣工的管線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或者地下管線的空間定位分別偏差在50厘公尺、20厘公尺以內,且其偏差不影響與其他管線的安全間距。

3.3 道路系統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應當按城市測量規範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準確測繪道路、公路、橋梁的高程、中線座標、寬度,轉彎半徑等要素,測繪竣工後的地形圖和周邊附著物;管線規劃驗收測量應當準確測量管線的規格、平面位置和標高。建設工程與報建審批要求不相符合的,應當在測繪圖上標明不相符合的部分。

3.4 軌道交通、機場、鐵路、港口、站場、城市防災、市政環衛等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其涉及有關單體建築工程的規劃驗收參照本篇第二節有關規定辦理。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

目次1 一般規定 1 1.1 規劃建設業務分類規定 1 1.2 其他規定 6 2 立案標準 7 2.1 建設用地類業務的立案標準 7 2.2 城市規劃類業務的立案標準 13 2.3 建設工程類業務立案標準 18 2.4 勘測資訊類業務的立案標準 29 2.5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類業務的立案標準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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