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

2022-11-10 08:18:06 字數 2194 閱讀 5955

《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5月31日市**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範圍內,臨時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行人路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橋梁、立交橋底、公共廣場及內街(統稱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市政管理部門依許可權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道路。

公安、規劃、工商、環衛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道路,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後,方可占用。各區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市人民**批准。

因搶修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臨時占用道路的,可先行臨時占用,但應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經營性場所。

確需臨時占用或封閉道路進行設定燈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動的,必須經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批准。第六條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1(一)市區內主、次幹道;

(二)公共(電)汽車站(亭)30公尺範圍內;(三)醫院、學校門前50公尺範圍內;(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10公尺範圍內;(五)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工程,經批准後,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七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應當按**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占用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占用道路期滿後仍需繼續占用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並按時清退場地。

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的,市政管理部門應當退還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條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按要求在現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二)按批准的時間、位置、面積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間或堆放物品的,應設定明顯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並保持道路暢通;

(四)不得建築有固定基礎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構)築物;(五)不得遮擋路燈、交通訊號、交通標誌;

(六)不得損壞、騎壓、占用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及消防設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騎壓、侵占城市綠地和損壞綠化設施及花草、樹木。第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期滿後,占用單位和個人應在7日內清理占用場

2地,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恢復通行。損壞道路設施的,應予以賠償,並由市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修復。

第十二條占用道路設定牌、杆、亭、站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具體設定方案,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屬於交通安全標誌、宣傳社會公益、社會公德事業的標牌,以及設立電桿、公用**亭、治安亭、公共汽(電)車站、環衛設施標誌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但經廣告管理部門批准附設商業性廣告的,廣告設定者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經批准設定牌、杆、亭、站毗鄰供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出安全間距;其中,牌、杆、燈箱等在非機動車道上設定的,應距路面不得低於4.5公尺;在行人路上設定的,不得橫向設定,妨礙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十四條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每月綜合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第十五條《臨時占用道路審批表》、《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市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和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公布之前,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複核,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執法許可權依法進行處罰;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市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市城鎮道路臨時占用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6日本市頒布施行的《廣州市關於占用馬路行人路的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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