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實習律師管理辦法

2021-03-04 07:23:45 字數 4686 閱讀 6273

廣州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以及《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習人員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成為執業律師而到本市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其實習活動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律師協會的職責)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工作監督)開展實習人員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提交材料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首次申請實習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提交具備以下條件的書面材料及附件:

(一)設立滿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指導律師;

(三)管理規範,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實習人員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有滿足實習人員需要的完備的實習指導計畫和實務訓練。

(五)已參加當年度年審註冊並獲通過;

(六)未受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

(七)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已滿六個月;

(八)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屆滿後已滿一年。

第六條(形式審查標準)擬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乙份,影印件材料應統一用a4紙影印,字跡清楚,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影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一)《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審核登記呈報表》原件;

(二)申請實習人員填寫並由律師事務所簽署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原件;

(三)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與申請實習人員簽訂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原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影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本科以上學歷證書影印件;

(六)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影印件,非廣州地區戶籍人員還應當提交廣州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影印件;

(七)申請實習人員原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影印件;

(八)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原件;

(九)申請實習人員大一寸近期免冠藍色底彩照兩張;

(十)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加蓋公章的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原件。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七條(形式審查結果)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經辦人應立即向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受理通知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實習人員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收到材料的內容、數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時間,經辦人的姓名及聯絡**。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經辦人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如在合理期限內無法辦理補齊材料,經辦人應建議律師事務所撤回申請,如不接受建議,出具不予批准的處理意見。

第三章實質審查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資格審查)擬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設立不滿一年;

(二)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指導律師不足3人的;

(三)管理規範,內部規章制度混亂,不具備供實習人員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的;

(四)沒有指定實習人員需要的完備的實習指導計畫和實務訓練的;

(五)當年度年審註冊未獲通過

(六)受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

(七)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六個月;

(八)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屆滿後未滿一年。

經辦人通過核查廣州市律師協會會員資料庫審核律師事務所資格。有上述情形的,經辦人應建議該律師事務所撤回申請,如不接受建議,出具不予批准的處理意見。

如擬接收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認為記錄不準確的,應書面提出異議,如有相關證明檔案的,應一併提交。

第九條 (指導律師資格審查)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沒有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各級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四)該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超過兩名。指導律師只能指導一名香港或澳門的實習人員。

經辦人通過核查廣州市律師協會會員資料庫審核指導律師資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經辦人應通知該律師事務所更換指導律師並提交材料。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提交補充材料,經辦人應建議律師事務所撤回申請,如不接受建議,出具不予批准的處理意見。

如擬接收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或擬指導律師認為關於廣州市律師協會的記錄不準確的,應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檔案。

第十條 (實習律師資格及材料的真實、有效及周延性審查)律師事務所上交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實習人員認真填寫《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審核登記呈報表》及《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

(1)申請實習人員無被責令停止實習的情況,或被責令停止實習決定生效之日至提出申請之日已屆滿兩年。

(2)基本資訊填寫到位,無明顯的錯漏。如有曾用名,應核對相應的證明檔案;

(3)身份證、資格證號、學歷學位證號與影印件所記載的號碼相符;

(4)簡歷應從高中階段開始填起;

(5)律師事務所出具同意實習的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內容應明確包含以下事項;

(1)實習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2)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3)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數;

(4)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5)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6)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三)申請實習人員具有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四)申請實習人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五);

(六)申請實習人員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如對於辭職證明有疑問的,經辦人可要求補充申請實習人員的社保證明;

(七)申請實習人員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申請實習人員大一寸近期免冠**與身份證影印件**核對無誤;

(九)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提交了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經辦人審核無誤後將《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輸入實習人員管理資料庫。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通知該律師事務所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提交補充材料,則建議律師事務所將撤回申請,如不接受建議,出具不予批准的處理意見。

經辦人出具材料收取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移交複查人。特殊情況經報秘書長批准後延遲一至三個工作日完成。如在收到材料之日的三個工作日內仍未開始審理應立即報告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視情況決定是否重新指定經辦人辦理。

第四章複查審核

第十一條(材料複查)經辦人在審核材料後,將初步處理意見簽章後與申請材料一併交複查人複查。

複查人根據經辦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按照本辦法第

八、九、十條的標準認真複查全部材料,包括複查實習人員資料庫的資料。

複查人在複查過程中發現錯誤的,記錄在案並退回經辦人。經辦人應重新審查,審查無誤後再重新提交審核。經辦人認為複查人複查意見有疑問的,報部門負責人處理,部門負責人為複查人的,報秘書長處理。

複查人應在收到複查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批准人。特殊情況可報秘書長後推遲一至三個工作日完成。如在收到需複查材料之日的三個工作日內仍未開始審理應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視情況決定是否重新指定經辦人。

第五章批准

第十二條(批准)複查人經複查後認為經辦人的處理意見正確無誤的,簽署複查意見後報批准人作出准予實習或不准予實習的決定。批准人審核後批准或退回經辦人。

第六章文書製作

第十三條(決定文書)批准人作出決定後,經辦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製作相應文書。

予以批准的經辦人應製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並加蓋廣州市律師協會鋼印。

不予以批准實習的應當製作不予實習決定書,內容包括不准予實習的條款及不准予實習的原因並加蓋廣州市律師協會印章。

第七章期限

第十四條(審理期限)廣州市律師協會將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是否予以實習決定。

本辦法所稱的期日不含當日,如申請材料到達日及審理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乙個工作日為起始日及最後一日。

因申請實習人員及擬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的原因需要補充材料的,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記入審核時限。

第十五條(實習期限)被批准實習人員的實習期限為批准實習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年。

第八章複核

第十六條(申請複核)申請實習人員或者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廣州市律師協會不准予實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或者廣東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核,申請書可以用**或特快專遞提交,申請複核時間以郵戳日期為準。申請書應當說明申請的事由。

第十七條(向廣州市律師協會申請複核)申請實習人員或擬接收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對不准予實習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提出複核的,廣州市律師協會將在決定受理該複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複核完畢。

複核程式參照審核程式進行。原決定的經辦人及複查人不得參與複核。

第十八條(向廣東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核)申請實習人員或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不准予實習決定不服向廣東省律師協會提出複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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