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起實施

2023-01-18 18:27:04 字數 4777 閱讀 8756

廣州市人民**令

第95號

《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8月19日市**第14屆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建華

2023年9月3日

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汙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汙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汙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汙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汙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汙水和雜訊等汙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工商、環保、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在居民點內建設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採取派發調查問卷、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利害關係人意見調查。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

(一)不設廚房和**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滷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餐飲場所,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並報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前兩款之外餐飲場所的,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備案。

第十條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

(二)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餐飲場所環境影響保護審批登記表;

(四)餐飲場所位址的產權證明影印件或者場地使用證明檔案;對於規劃控制區外的地區或者臨時商業場所,由鎮**、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規劃部門對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的驗收意見及其附圖;若涉及建築物規劃功能變更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批准的檔案;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餐飲業戶名稱核准檔案或者營業執照影印件;

(七)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提交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水接駁證明或者接駁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檔案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5公尺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9公尺的。

第十三條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汙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範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餐飲場所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汙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淨化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汙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汙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建或者結合建築主體外牆設定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接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徵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牆體的建築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公尺範圍內所有建築物業主同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築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0公尺;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及四周20公尺範圍內的建築物1 5公尺。

第十七條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監測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監控設施,並鼓勵安裝油煙**監測設施。

油煙**監控、**監測設施是汙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並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監控、監測資訊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場所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並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材料儲存時限應當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汙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於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排入公共汙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汙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汙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雜訊的裝置,採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雜訊排放標準。

位於居民住宅建築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雜訊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雜訊汙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二十三條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汙口、汙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汙許可制度。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汙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登出餐飲場所排汙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汙許可證照。

第二十五條餐飲場所排汙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位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汙水、廢氣和雜訊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註(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汙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註明不得設定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汙口的名稱、編號;

(二)汙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三)汙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汙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淨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汙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汙染、汙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汙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各區、縣級市人民**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註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汙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範餐飲行業汙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監控設施、**監測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汙許可證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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