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修訂

2023-01-23 12:27:02 字數 4697 閱讀 989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或建(構)築物,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亭等公共設施設定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牆繪製、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標誌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並對招牌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源整合、資訊共享、業務協同原則,逐步應用網路技術**行使行政審批、監管等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職能,並建立電子資訊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

第六條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規劃與規範

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本市國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積極營造商都氛圍,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全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圖。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編制,報市、縣級市人民**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經市、縣級市人民**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市、縣級市人民**批准。

第八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同時徵求建設、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全監管、交通、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城市景觀、規劃管理、平面設計、結構安全和戶外廣告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諮詢委員會,並報市人民**審定。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諮詢委員會為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編制提供技術諮詢,並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修訂和大型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方案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市人民**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四)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七)延伸擴充套件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築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區中的商業性建築可以利用臨街玻璃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功能。

第十二條以led(發光二極體)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內設定(公共資訊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牆身設定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5公尺;在高層建築裙樓牆身設定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牆」(建築物屋頂外圍的矮牆)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定;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

第十三條禁止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第三章查詢與審批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審批、監管的依據。

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以及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資訊,並建立電子資訊檢索系統,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定人在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設定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未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利用工地圍牆、爛尾樓設定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但應當嚴格按照設定技術規範設定。利用工地圍牆設定商業廣告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利用爛尾樓設定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公開出讓,並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

第十六條招牌應當嚴格按照招牌設定規範設定。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型大小、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定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視為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

招牌設施更改為廣告設施的,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證》,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七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全景電腦設計圖;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設定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並將審批資訊登入於戶外廣告電子資訊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證》批准的設定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類戶外廣告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條設定跨區和因舉辦交易會、燈光節等市**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內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節日慶典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縣級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設定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並將審批資訊登入於戶外廣告電子資訊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批准的設定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證》或者《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證》或者《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的申請人,應當在發布前持《戶外廣告設定證》或者《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戶外廣告登記證》批准的發布期限應當在《戶外廣告設定證》或者《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批准的設定期限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證》和《戶外廣告設定證(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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