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定技術

2021-06-26 06:14:35 字數 4068 閱讀 7307

(送審稿)

1 總則

1.0.1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定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規定了戶外廣告設施和門頭招牌的設定、設計、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1.0.3 本規範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各種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和門頭招牌的設定。

1.0.4 戶外廣告設施和門頭招牌的設定與管理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1 概念及分類

2.1.1 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在城市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以及城市之間的交通幹道邊設定(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放送、投映等)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設施。

門頭招牌,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自有或租賃的建(構)築物外牆及建築用地地界線範圍內設定的,用於表明單位名稱或者建築物名稱的牌、匾等相關設施。門頭招牌按照功能分為建築物名稱招牌、單位名稱招牌;按照設定部位分為外牆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2.1.2 戶外廣告設施分類:

1 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在建(構)築物外牆面、頂部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屋頂戶外廣告設施、平行於牆面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垂直於牆面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及圍牆上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

2 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的燈桿、電桿、**亭、閱報欄、畫廊、自動售貨機、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上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

3 地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直接在地面安裝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包括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大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及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

4 移動式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在移動交通工具或飛艇、氣球等公升空器具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車輛上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船舶上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及空中移動戶外廣告設施。

2.1.3 門頭招牌分類和分割槽

1 門頭招牌分類

1)建築物名稱招牌

用於表明各類建築物名稱(含樓、大廈、公寓、廣場等)的門頭招牌,稱為建築物名稱招牌。(見圖2-1)

圖2-1 建築物名稱招牌

2)單位名稱招牌

用於表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標識和字型大小等的門頭招牌,稱為單位名稱招牌。(見圖2-2)

圖2-2 單位名稱招牌

3)外牆型招牌

依附於建築物外牆面設定的門頭招牌稱為外牆型招牌。外牆型招牌包括平行外牆式、外挑式等。(見圖2-3)

圖2-3 外牆型招牌

4)平行外牆式招牌

平行於建築物外牆設定的門頭招牌,稱為平行外牆式招牌。(見圖2-4)

圖2-4 平行外牆式招牌

5)外挑式招牌

垂直於建築物外牆設定的門頭招牌,稱為外挑式招牌。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稱立式招牌)、招幌等。(見圖2-5)

圖2-5 外挑式招牌

6)落地型招牌

直接設定在地面上的門頭招牌稱為落地型招牌。(見圖2-6)

圖2-6 落地型招牌

2 門頭招牌分割槽

1)嚴控區

嚴控區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築等區域。

2)宜設區

宜設區包括城市商貿區、商業街(中心)、區(市)商貿區、商業街(中心)等地區,以及商業零售建築集中的區域。

3)限設區

限設區指除嚴控區、宜設區之外所有區域。

2.2 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和情形

2.2.1 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牌、交通訊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音窗(隔音牆)、道路及橋梁防撞牆與隔音窗(隔音牆)。

2.2.2 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居民樓、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點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2.2.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

2.2.4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2.2.5 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2.2.6 在建(構)築物坡型、異型頂部設定的。在相鄰建(構)築物之間跨越式架設的。

2.2.7 遮擋、損毀、占用綠地,影響綠化景觀和樹木生長或利用行道樹的。

2.2.8 遮擋水域、山體、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觀設施的。

2.2.9 占用或影響殘疾人設施的。

2.2.10 妨礙消防通道,影響消防**設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使用的。

2.2.11 利用圍牆、圍擋、護欄、特色石牆設定的。

2.2.12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2.2.13 利用燈桿、電桿等電力設施以及影響高壓輸變電設施安全使用的。

2.2.14 在立交橋、人行天橋橋體上設定的。

2.2.15 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2.3 禁止設定門頭招牌的區域和情形

2.3.1 建(構)築物樓頂面。

2.3.2 在本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建(構)築物及建築用地地界線範圍以外。

2.3.3 危房或設定後危及房屋安全。

2.3.4 損壞城市公共綠化。

2.3.5 利用建築玻璃窗、玻璃幕牆、觀光電梯等(無結構性招牌除外)。在室內或室外一側張貼或設定門頭招牌的。

2.3.6 不允許在樓梯扶手、台階設定門頭招牌。

2.4 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設定要求

2.4.1 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應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割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2.4.2 應安全、美觀,與城市容貌及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的要求。

2.4.3 不得損害建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定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築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2.4.4 不得影響被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2.4.5 應注重晝夜景觀協調。屬同一形式多處設定的,應同一規格、材質。

2.4.6 嚴格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間、規模、形式、面積、內容等發布。保證在設定期間的外觀完好、整潔、美觀和安全使用。

2.4.7 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可靠,應及時進行更新、維護、保養,並應按期進行安全檢查。

2.4.8 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整體形象。

其支架不得鏽蝕、裸露。在殘舊的建築立面設定的,應進行建築立面裝修,整體設計製作。外打燈廣告的射燈支架不得與廣告牌面分離設定,且顏色應與周邊環境、色彩相協調。

2.4.9 不得影響航空安全。在國家航空管理法規規定的管制範圍內,禁止使用霓虹燈、閃爍光源、紅色光形式的戶外廣告和門頭招牌及公升空氣球。

2.4.10 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在所發布的大型戶外廣告牌麵內的右下角清晰標註《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發布許可證》編號,霓虹燈在其牌麵外右下角標註。

公升空氣球(繫留氣球)在其固定物外觀須清晰標註設定單位、聯絡**。標註不得影響廣告設施整體效果。

2.4.11應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的規範要求;使用外文時,應同時標註醒目的中文字元;中文字元應佔據版面主體。

2.4.12 門頭招牌設定應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割槽的控制要求:

1 在嚴控區內,禁止在建築3層以上的外牆面上設定單位名稱招牌,禁止設定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與建築立面不協調的色彩,禁止設定厚度超過0.25m的箱體式招牌,禁止大面積使用高光合金材料。(見圖2-7)

圖2-7

2 在宜設區內鼓勵設定有創意、有個性、有品味的門頭招牌設施。允許根據需要設定刀匾式招牌,允許在6層以下建築外牆上設定單位名稱招牌。(見圖2-8)

圖2-8 刀匾式招牌設定示意圖

3 在限設區內禁止在建築3層以上的外牆面上設定單位名稱招牌,禁止設定刀匾式招牌。(見圖2-9)

圖2-9 限設區建築(3層以上)招牌設定示意圖

2.4.13 在同一路段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上的門頭招牌,其形式、體量、色彩、照明效果、選材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構)築物外牆設定的戶外廣告,其外沿距建築物外牆的距離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應保持一致。

2.4.14 同乙個建築立面上相鄰招牌的型別、大小、懸掛位置、出挑尺寸應當一致;不得在同一棟建築上設定3種以上形式的門頭招牌。

2.4.15 相鄰店面的門頭招牌應當分別設定,在同一建築立面上統一設定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間的招牌間距不得小於0.3m。(見圖2-10)

圖2-10 相鄰店面門頭招牌示意圖

2.4.16 建築底層的外牆型招牌應設定在二層樓板以下,底層門楣上方,應保證至少2m的通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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