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2023-01-07 01:36:04 字數 2414 閱讀 3066

【法規類別】廣告**

【發文字號】寧波市人民**令第213號

【發布部門】寧波市**

【發布日期】2014.08.15

【實施日期】2014.10.01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修改依據】寧波市人民**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令

(第213號)

《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31日市人民**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

2023年8月1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根據《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和縣(市)人民**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形式,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國土資源、質監、水利、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規劃和技術規範

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總體規劃,為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提供指導性依據,提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是以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為依據,以特定區塊、道路為適用物件,結合區域特色和具體要求而編制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六條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批准後公布。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公布;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按照地方標準規範管理要求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對戶外廣告設施實施安全檢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間隔不少於30日。

第九條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第三章設施設定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

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

第十一條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載體(以下簡稱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要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內的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和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配置。

縣(市)、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的公共載體使用權招標和拍賣工作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涉及公共載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招標檔案或者拍賣方案時,應當就相關載體的具體位置徵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公共載體使用權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載體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標價款或者拍賣價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公共載體每次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由相關行政機關根據載體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拍賣公告中明確,並在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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