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技創業中心孵化企業管理辦法 試行

2022-05-21 03:28:28 字數 2561 閱讀 8889

文號:甬高新 〔2007〕229號發布時間: 2007-11-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寧波市科技創業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孵化企業快速健康發展,規範孵化企業管理與服務,根據《寧波市科技園區關於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甬科園[2005]164號)、《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新區對創業中心及其孵化企業給予財政補貼、科技專案資助、拓展運營空間、優化經營體制等方面的支援,除創業中心外,不增設直屬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孵化企業是指經創業中心組織認定的科技型孵化企業和創業服務機構。

第二章孵化企業的引進

第四條創業中心要積極利用各方資源,根據高新區產業導向,重點引進微電子與新型電子元件、新能源與節能、汽車電子、軟體資訊服務業、光機電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孵化企業的引進審批程式如下:

專案洽談→入駐申請→入駐審批→公司註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安全保障協議、物業管理合同等。

第三章孵化企業認定與畢業

第六條孵化企業的認定,參照《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執行。

第七條孵化企業的畢業,參照《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執行。

第四章孵化企業扶持政策

第八條創業中心負責制訂和落實孵化企業扶持政策,並根據政策環境和孵化企業發展實際及時修改完善。

第九條高新區對各孵化器及其孵化企業、畢業企業產生的稅收實行單列單算,撥入高新區創業企業扶持資金帳戶。該帳戶由創業中心管理。

第十條鼓勵孵化企業及畢業企業做大做強,對年實繳增值稅和營業稅在8萬元(含)以上的,或年實繳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在20萬元(含)以上的,三年內由創業中心從高新區創業企業扶持資金帳戶中給予資金扶持,扶持資金比例超過80%(含80%)的,由創業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報分管委領導審定,並報財政局備案;三年後根據企業發展狀況,由創業中心和企業另行協商,由創業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報分管委領導審定,並報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赴國內外參展,按其所租用攤位費的50%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扶持資金一般以當年該企業實繳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存部分總額為限。

第十三條參照《寧波市科技創業中心創業企業扶持資金使用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孵化企業給予軟體創業發展獎勵、智財權獎勵、場地租賃補貼、市場開拓補貼、人才引進補貼、研發投入補貼、規模經濟補貼、新增固定資產投入補貼、勞動力安置補貼、中介服務補貼、特別優秀獎等。特別優秀獎由創業中心提出報分管委領導審定。

第十四條孵化企業和畢業企業達到條件的,可同時享受高新區的科技、創牌等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對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並進入經營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或在行業內有影響力(擁有關鍵技術)的企業核心技術人員,連續任職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萬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助,每人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六條孵化企業租用創業大廈辦公用房的,第一年可給予房租優惠:

1、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可給予30㎡房租減半優惠;

2、註冊資本在5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可給予50㎡房租減半優惠;

3、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含)的,可給予80㎡房租減半優惠。

在上述創業用房優惠面積標準範圍內,歸國留學生、博士生創辦企業實行「一免一減半」政策,即第一年免交房租,第二年減半繳納,第三年按標準價繳納。

第十七條孵化企業租用孵化基地合理辦公用房建築面積超過700㎡、年單位面積產出達到2萬元(含)以上的,可給予一定比例的能源費優惠,優惠額度以該企業當年度實繳三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存部分總額為限。

第十八條對具有一定規模和發展潛力的孵化企業,租用孵化基地辦公用房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年銷售額達到2萬元的,給予50%的房租補貼;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年銷售額達到5萬元的,給予100%的房租補貼。

第十九條特殊專案和重點企業可實行「一企一議」, 由創業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鼓勵創業中心嘗試以房租或其他方式入股有發展潛力和正處於發展階段的孵化企業,穩步推進運營機制優化組合。

第五章扶持資金使用程式

第二十一條創業中心負責高新區創業企業扶持資金帳戶的管理,並負責落實孵化企業扶持資金的審核撥付。

1、篩選企業。根據孵化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創業中心篩選出符合高新區產業導向、具一定發展潛力、符合有關扶持條件的孵化企業。

2、企業申請。符合扶持條件的孵化企業填報《創業企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詳見附表),提出撥付扶持資金申請,同時,如實提交相關附件證明。

3、審核撥付。創業中心輔導服務部門彙總孵化企業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報創業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孵化企業憑審定後的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從高新區創業企業扶持資金帳戶撥付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平時工作不配合或有環保、安全、勞動案件的孵化企業,創業中心有權取消其孵化企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區內其他孵化器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創業中心負責解釋。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本辦法作相應調整。

附件:《創業企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

附件創業企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

單位:萬元

企業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並附有關證明資料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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