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2022-05-10 20:17:52 字數 4026 閱讀 83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計畫專案的管理,規範專案驗收程式,根據《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科技計畫專案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市科技局批准立項、獲得市級財政科技經費資助、並簽訂《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合同書》的科技計畫專案,在完成合同任務後,均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條專案驗收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科技專案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專案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計畫專案驗收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和監督市級科技計畫專案的驗收工作。

第五條重大專案由市科技局組織驗收;重點專案和一般專案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驗收。

重大專案、重點專案和一般專案的劃分按照《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執行。

第六條專案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財務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5人。其中,重大專案驗收的專家組一般不少於7人。

驗收專家在科技行政部門專家庫中選取。主持專案驗收的單位也可聘請其他專家,但新增專家需納入科技行政部門專家庫進行管理。

第七條專案驗收專家職責是:技術專家主要對專案合同書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財務專家主要對專案的經費到位和使用管理情況以及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管理專家主要對專案的智財權管理和專案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專案驗收專家應認真閱讀專案驗收材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資料,獨立、負責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專案驗收專家對被驗收專案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評定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專案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驗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主持驗收單位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定保密協議,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八條專案驗收實行迴避制度。專案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與專案或與專案承擔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專家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三章專案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專案驗收以簽訂的《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專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案合同書規定的各項內容,包括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等情況;

(二)專案獲得的自主智財權、人才培養情況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三)專案合同書確定的專案總經費、市科技局撥款經費、歸口管理單位配套經費及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專案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專案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第十條專案驗收方式分為會議驗收、通訊(或網上)驗收等方式。

會議驗收是指由驗收專家組採用會議形式,通過聽取專案執**況介紹、質詢等程式,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

通訊(或網上)驗收是指由主持驗收單位組織專家通過採用函件(或網上)形式對專案的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由專家組組長綜合各專家的意見,形成專案的驗收意見。申請通訊(或網上)驗收的,應當提供完成合同規定指標要求的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

所有需要驗收專案的單位需登入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管理系統(在網上提交相關驗收材料後,由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和主持驗收。

第十一條重大專案採用會議驗收形式驗收。

重點專案原則上採取會議驗收形式驗收。有充分理由的,經專案歸口管理單位批准,可申請通訊(或網上)驗收。

一般專案可採用會議驗收、通訊(或網上)驗收。

第四章專案驗收的時間和程式

第十二條專案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書規定完成日期後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單位提出專案驗收申請,不能如期驗收的應事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市科技局專案分管處(室)同意後可延期驗收,延期驗收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一年。

對因專案責任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專案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專案需要終止或撤消時,專案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專案終止或撤消的書面報告,經專案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專案分管處(室)經過諮詢專家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對處理的專案每半年彙總一次,經局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後下發專案撤消或終止通知。

第十三條申請專案驗收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案驗收申請表;

(二)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合同書(任務書);

(三)專案執行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

(四)專案經費財務決算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五)與專案成果有關的重要資料、技術資料、專利、專著、**和**資料等;

(六)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包括使用者報告、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有關經濟指標證明等)。

第十四條重大專案驗收時需提供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案經費審計報告,並附帶主要裝置儀器採購資金明細表;

重點專案驗收應由專案承擔單位的內審機構出具專案經費審計報告,並附帶主要裝置儀器採購資金明細表;

一般專案由專案承擔單位的內審機構或單位財務部門出具專案經費決算報告,並附帶主要裝置儀器採購資金明細表。

第十五條科技專案經費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專案總經費以及市財政科技經費、歸口管理部門配套經費、自籌經費等各項資金到位的情況,對照專案合同書預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財政撥款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驗收前已產生的銷售收入和利稅情況。

第十六條重大專案申請驗收的材料經市科技局專案分管處(室)和綜合計畫處審查後,由綜合計畫處會同專案分管處(室)組織和主持專案驗收;重點專案和一般專案申請驗收材料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後,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和主持專案驗收。

第五章專案驗收的結論及後續管理

第十七條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和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專案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專案,通過驗收。

基本完成專案合同確定的技術指標是指專案實現的技術指標與合同任務指標有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衛生、食品和藥品等特殊行業專案的技術指標不低於國家標準規定的指標。

(二)凡有下列情況的,可按結題處理: 資金使用規範,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與探索工作,但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發內容和目標的專案,可按結題處理。

要求申請結題處置的專案,應當由專案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十三條(一)至(六)項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專案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局專案分管處(室);市科技局專案分管處(室)經過諮詢專家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每半年彙總一次,經局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後下發專案結題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主要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與合同規定有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資料不真實的;

3、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結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書面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主持驗收的歸口管理部門,將其主持的市級科技專案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視情進行抽查,對抽查有問題的專案及其歸口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通過驗收的專案發給《寧波市科技計畫專案驗收證書》,並進行成果登記。

第二十條沒有通過驗收的專案,專案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可在六個月內再行申請專案驗收,仍不能通過驗收的按專案終止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提供驗收資料或資料不真實、自籌經費未落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沒有通過驗收而終止的專案,以及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或經歸口管理單位通知後仍不申請驗收的專案,專案承擔人(前三位)和專案承擔單位(高校以院系為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承擔市級科技計畫專案。

對三年內有兩個專案未按時驗收或未完成合同任務書目標而結題或因專案責任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終止的專案承擔人(前三位)和專案承擔單位(高校以院系為承擔單位)後兩年不得承擔市級科技計畫專案。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對專案驗收情況應及時在市科技計畫專案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對專案完成率進行不定期通報。

市科技局每年初對上年度計畫專案驗收情況進行彙總,作為上年度科技計畫和專案執**況評估、歸口管理單位專案管理水平評估、專案承擔單位和專案負責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經費的市級以上專案,按相關規定的辦法進行驗收,其驗收材料一式二份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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