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計畫與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已失效

2022-11-01 01:33:10 字數 4533 閱讀 1099

第一條為規範天津市科技計畫與專案的組織和管理,明確科技計畫體系的構成與定位,強化科技計畫與專案管理的責任機制,建立科技計畫與專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據《關於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參照《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畫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計畫是**組織科技創新活動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計畫、部門(行業)科技計畫和區縣科技計畫等。

天津市科技計畫是指:根據天津市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組織安排的、以市財政資金支援或以巨集觀政策調控和引導的、以專案形式實施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及相關的其它科學技術活動,是解決天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問題、實現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天津市科技計畫專案(以下簡稱計畫專案,含課題)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計畫中實施安排,由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時間週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科技計畫與專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㈠ 制定、實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計畫必須依法進行。

㈡ 天津市科技計畫的設立和計畫專案的選擇必須以實現天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為前提。

㈢ 簡化管理程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 管理公開,促進公眾對天津市科技計畫管理的了解,推進管理決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市科委組織實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計畫及專案和由市科委牽頭組織實施、管理的科技專項計畫及專案。

第二章計畫體系的構成與定位

第五條天津市科技計畫體系設定以五年為乙個執行週期,在執行週期內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科技的新需求,可適當調整。

第六條天津市科技計畫體系由基本計畫和專項計畫構成。基本計畫包括:天津市科技發展戰略研究計畫、天津市應用基礎與前沿技術研究計畫、天津市科技支撐計畫、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推進計畫和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及條件平台建設計畫。

專項計畫包括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和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其中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撥專款設立。

第七條天津市科技發展戰略研究計畫(簡稱"戰略計畫")以科技及其相關領域的發展戰略,科技及其產業化法規和政策,科技工作重大思路和舉措為研究目標,以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管理現代化為宗旨,綜合運用多門類多學科知識,針對決策和管理實踐中提出的複雜性、系統性課題開展研究。

第八條天津市應用基礎與前沿技術研究計畫(又稱"天津市自然科學**",簡稱"培育計畫")由一般專案、重點專案和人才培育專案(綠色通道)三部分組成。

㈠ 一般專案倡導科學和技術的自由探索,以面向應用的技術原理、新工藝、新技術為研究目標,以發表高水平**、獲得發明專利及樣品樣機等為科技產出方式,培養創新型人才,提高天津的原始創新能力。

㈡ 重點專案以面向應用的新技術和新工藝開展系統研究為目標,專案結束後應完成小試,並發表高水平**或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以此培養優秀創新人才,提高天津原始創新能力,促進學科建設。

㈢ 人才培育專案重點解決引進高階人才和團隊的科研經費,其管理按照一般專案對待。

第九條天津市科技支撐計畫(簡稱"支撐計畫")面向天津市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需求,通過關鍵技術的突破、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高新技術的應用及產業化,為天津市產業公升級和結構調整、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提供技術支撐。支撐計畫具體資助開發類專案、公益類專案、重大專案、軟體專項專案和國際科技合作專案。

㈠ 開發類專案以解決工業化應用的關鍵性或共性技術問題,突破產業化關鍵工藝技術和裝備難題,以完成中試或產品定型為目標,通過產學研緊密合作,為支柱優勢產業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培育高新技術產業、提高天津市整合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

㈡ 公益類專案主要為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提**津市整合創新和應用創新能力,突破城市建設與管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所等需的關鍵技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取得較高應用示範效果為目標。

㈢ 重大專案以解決天津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技術問題為目標,以高新技術產業化攻關和整合示範工程為主要形式,以企業和應用物件為主體,促進產學研聯合開展技術攻關。

㈣ 軟體專項專案以形成軟體自主智財權,促進天津軟體產業發展,擴大軟體出口為目標,支援天津軟體企業進行軟體開發。

㈤ 國際科技合作專案以促進國際科技合作,提**津科技水平為目標,對**間科技合作立項、天津科技招商、在津召開的國際科技會議和活動進行支援,並實現與和國家國際科技合作計畫銜接。

第十條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推進計畫(簡稱"引導計畫")通過政策引導,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導計畫具體資助火炬專案、星火專案、認定成果轉化專案、新產品專案、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科技興貿專案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專案。

㈠ 火炬專案以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商品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改造為目標,實現與國家火炬計畫銜接。

㈡ 星火專案以促進農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動農業科技企業技術改造,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環境為目標,實現與國家星火計畫銜接。

㈢ 認定成果轉化專案(簡稱轉化專案)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加快實現技術轉移為目標,在對科技成果轉化專案進行認定的基礎上,對符合科技計畫資金資助條件的,酌情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

㈣ 新產品專案以獎勵企業研發新產品並實現規模化生產,促進新產品的進一步改進和公升級為目標,實現與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銜接。

㈤ 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簡稱推廣專案)以促進共性技術的大範圍推廣應用,推動公益性新產品的應用示範,促進天津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為目標,實現與國家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銜接。

㈥ 科技興貿專案(簡稱"興貿專案")主要支援出口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加強智財權保護,建立技術標準,完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實現與國家科技興貿行動計畫的銜接。主要支援利用銀行貸款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企業以及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科技型企業。

㈦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專案(簡稱農轉專案)以加速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扶持農業科技企業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增加農民就業為目標,實現與國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銜接。

第十一條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及條件平台建設計畫(簡稱"平台計畫")主要包括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科技服務平台建設、風險投資平台建設和科技企業孵育基地等。

㈠ 重點實驗室。依託學科或基地建設,以改善基礎研究條件、培育國家級實驗室、加強重點學科建設、吸引和留住人才為目標,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重點實驗室須經認定後授牌。

㈡ 研究中心。依託學科或基地建設,以優化研發環境和條件,鼓勵學科交叉融合為目標,以虛擬聯合體為主要形式。研究中心應由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設立,經認定後授牌。

㈢ 工程中心。以優化工程技術研發體系,促進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推廣應用,培育國家級工程中心,帶動行業技術公升級和發展為目標,以依託技術開發型企業或會員制機構為形式開展研發或工程化轉化。工程中心應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創新型企業聯合組建,經認定或批准組建後授牌。

㈣ 企業技術中心。以優化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在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中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

㈤ 生產力促進中心。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促進產學研結合,提供金融和市場化專業化資訊服務為目標,依託行業性中介組織或專業性機構,經認定或批准組建後授牌。

㈥ 技術轉移中心。以架設技術轉移橋梁,促進產學研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目標,依託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經認定後授牌設立。

㈦ 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重點支援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機構設立的資訊文獻中心、檢驗檢測中心和科普基地等科學和技術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㈧ 科技企業孵育基地。重點支援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經營場地,促進產業集聚,引導區縣發展。資助物件為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區縣科委培育的特色產業基地。

第十二條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含天使**,簡稱"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重點支援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上市科技企業,培養科技型企業家,增加就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實現與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銜接。

第十三條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簡稱"創新專項資金")以引領本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關鍵領域的重大突破,促進擁有自主智財權的重大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完成工業性試驗為實施目標。資金還用於引進人才、團隊來本市創業,引進著名科研機構在本市建立分支機構,以及購買技術,提公升本市優勢產業。

第三章計畫專案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計畫專案的組織與管理包括立項組織、過程管理、驗收管理和績效跟蹤。

第十五條立項組織。包括指南發布、專案受理、專家評審、審批、公示和簽訂任務合同書六個基本程式。

(1)市科委根據科技發展規劃,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發布《天津市科技計畫專案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專案申請的範圍、要求、程式等。

(2)計畫專案受理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資格審查審核專案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是否具有申報資格;形式審查審核專案申請材料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技術審查審核專案技術是否符合《指南》規定,是否屬於支援的範圍。

(3)市科委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立項評審。中介機構彙總專家意見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委根據立項建議,結合具體情況,最終確定立項專案,經公示無異議,批覆立項,並與專案承擔單位簽訂專案合同任務書。

第十六條過程管理。市科委委託專案監理服務機構開展專案實施過程的監理和服務。市科委認定監理服務機構資格,並每年對其進行考核。

監理服務機構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服務,並定期向市科委報告。

第十七條專案調整。因特殊原因需調整計畫專案的合同目標、變更專案負責人或延期驗收時,計畫專案承擔單位和個人需向市科委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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