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22-12-15 11:48:01 字數 4386 閱讀 4458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汙染,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依據國家環境保**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建設專案。

本辦法所稱建設專案,是指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技術改造等工業專案、非工業建設專案(含餐飲、娛樂旅遊服務業)和各類區域開發建設專案。

所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專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對建設專案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環境影響評價、防治環境汙染和破壞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管理制度。

凡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都必須同時對與該專案有關的原汙染源,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進行治理。

建設專案驗收投產後,其汙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審批要求,達到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條建設專案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現有排放汙染物的單位,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和增加汙染物排放總量,並應結合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和老城區改造有計畫地改產搬遷。

對環境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專案,選址報告中應當有環境保護內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初步選址。

第五條利用外資建設專案和從境外引進技術、裝置以及從境外購買產品,必須符合無汙染或者少汙染的原則。簽定的合同和章程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不得有違反我國環境保**規和損害環境的條款。第六條在本市承擔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並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建設專案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專案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檢查建設專案各階段環境保護工作。

市和區縣計畫、經濟、城建、土地管理、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建設專案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專案審理程式。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在審理建設專案時,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因建設專案汙染危害而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九條建設專案按汙染程度分為較重汙染專案(以下稱一類專案)、一般汙染專案(以下稱二類專案)、較輕汙染專案(以下稱三類專案)和基本無汙染專案(以下稱四類專案)。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分類目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專案建議書之日起7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下列建設專案的申報登記:(一)總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且坐落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以外的建設專案;(二)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且坐落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以外的利用外資專案。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範圍以外的建設專案的申報登記。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坐落在所轄區內所有建設專案的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四類專案的,納入所在地環境保護日常管理,不再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專案:(一)國家委託審批的專案;(二)跨區、縣的專案;(三)一類專案;

(四)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案。

第十三條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管轄範圍內負責審批下列建設專案:

(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審批的專案;(二)二類、三類專案。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坐落在各自區域內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建設專案。

第十四條委託審批專案,委託部門應下達委託書;被委託部門應將審批檔案報委託部門備案。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審批不當的可以責令重新審查,或者改變、撤銷原審批意見。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專案審批情況,並參加所轄區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案的審查驗收和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關於環境保護的專題論述。不設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專案選址或者設計前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案,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評價資格的評價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單位接受委託後,應編制評價大綱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評價單位方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建設單位報專案主管部門預審,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

(一)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發生重大改變的;(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後開工建設的。第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設計檔案中按《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編制環境保護設計專篇。建設單位必須依據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意見,落實防治汙染措施的設計和環境保護資金。

環境保護設計專篇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審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環境保護設計專篇經審查後,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措施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合同中應當有防治汙染、保護環境的內容。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屬於一類、二類專案,投產驗收按下列規定執行:(一)試生產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完成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同意後,按規定的試生產期限試生產。試生產期為3至6個月,特殊情況經申請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建設單位必須於試生產期滿後1個月內,向專案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附環境監測資料)申請驗收。

(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驗收申請報告。未經批准驗收申請報告的建設專案不能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屬於三類專案,正式投產或者使用前應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專案超過規定的試生產期,汙染物排放仍達不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保護措施審批表和試生產申請報告之日起3日內予以審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15日內予以批覆。上報材料不全,審批時限自接到補充材料之日重新計算。

特殊性質和特大型建設專案的審批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逾期不批覆也不簽署意見的,視作批准。

第二十三條涉及放射性、境外進口廢物等特殊建設專案和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的建設專案,除執行本辦法外,還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等處罰,並根據不同情節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專案總投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

,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開發建設,未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

(二)設計檔案中環境保護專篇,未經審查或未辦理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措施審批手續擅自施工的。

(三)試產期滿後乙個月內,既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又不辦理延長試產期審批手續的。(四)三類專案驗收材料未備案的。

(五)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等處罰,並根據不同情節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專案總投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建設專案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或使用。

(一)未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手續,擅自建設的。(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將自行建設專案投入試生產的。

(三)超過規定的試生產期,並經限期整改汙染物排放仍達不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未經申報擅自施工,嚴重汙染擾民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對施工單位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消除汙染。

第二十七條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虛假或者評價結論錯誤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單位處以評價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其審批管理的許可權執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管建設專案可以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九條被處以警告、罰款和停產的單位和個人,並不免除消除汙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條例》申請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中有關專案主管部門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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