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資產評估機構選聘管理辦法

2021-03-15 02:59:47 字數 3024 閱讀 2669

津國資產權〔2013〕77號

市國資委關於印發《天津市資產評估

機構選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業、資產評估機構、有關單位:

為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專案的管理,規範資產評估機構選聘工作,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資產評估機構選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嚴格執行,並結合各自實際,研究制定本單位資產評估機構聘用制度,於2023年11月30日前報市國資委備案後實施。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開)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專案的管理,規範資產評估機構選聘工作,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資委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選聘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從事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備選庫。市管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委託單位)涉及評估事項時聘用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資產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

第三條市國資委負責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申請入庫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條件、人員結構、機構設定及內部控制、執業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資產評估機構備選庫。

第四條建立資產評估機構選聘評委庫,評委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及市管企業的相關人員組成,每年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委名單。

第五條資產評估機構選聘程式:

(一)市國資委發布資產評估機構選聘通知;

(二)資產評估機構向市國資委報送申請檔案及相關材料;

(三)市國資委負責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

(四)評審委員會對資產評估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審查,並抽取評估報告;

(五)由評審委員會評委對申請入庫的評估機構評定打分;

(六)評審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定結果確定備選庫評估機構名單,並由市國資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申**入備選庫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財政部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連續正常執業兩年以上;

(二)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執業規範;

(三)具有8名以上專職執業註冊資產評估師,且每名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具備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近兩年評估業務收入平均達到100萬元以上;

(五)按國家職業後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對執業人員進行後續教育;

(六)具備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良好的社會信譽,連續兩年沒有違規違法執業行為,且未受到有關部門懲戒。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申**入備選庫,應向市國資委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機構主要負責人簡介;

(三)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四)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五)基本情況,包括人員構成、部門設定、內部控制制度、質量控制體系和資產狀況等;

(六)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證書及職業後續教育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七)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八)經審計的前兩年財務報表;

(九)近兩年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專案清單及評估業務收入情況;

(十)抽取的評估報告;

(十一)其他資料。

第八條評審採用百分制評分法。具體評分標準是:

(一)機構資質(5分),具有**業評估資質5分;

(二)註冊資產評估師人數(10分),上年年檢合格的執業註冊評估師達到20人及以上10分;不足20人的,每人0.5分;

(三)機構設定及內部控制(15分),設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評估報告審核工作5分,具有執業質量內部控制制度5分,審核及修改記錄完整有效5分;

(四)平時審核記錄評價(40分),根據市國資委核准備案評估專案審核記錄情況並結合具有評估備案職能的市管企業意見綜合確定;

(五)隨機抽取報告評價(30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及相關準則對抽取的評估報告進行綜合評分。

第九條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入庫機構綜合得分多少確定20家左右入庫機構,並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分別確定40%的機構為a級、40%的機構為b級、20%的機構為c級。

第十條近兩年內未承接市國資委及市管企業核准備案專案的機構和以前年度非入庫機構,隨機抽取報告評價按70分確定,且入庫後直接做為c級機構管理(具備**業評估資質機構除外)。

第十一條入庫機構中外省市機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家。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對資產評估機構備選庫每兩年進行一次重新審核確定,在此期間,由市國資委對入庫機構的服務質量、執業情況實行動態跟蹤評價,發現問題可予以警示或清退。

第十三條入庫機構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國資委可對其予以警示:

(一)同一資產評估報告在報送核准、備案過程中,連續兩次因同一理由被退回修改或補充材料的;

(二)將承接評估專案轉包給其他機構評估或為其他機構執業的評估專案出具評估報告的;

(三)對市國資委開展的執業跟蹤、審核及監督檢查活動不予配合的。

第十四條入庫機構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國資委可將其從入庫機構名單中清退。除第(一)款外,市國資委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且在以後四年內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

(一)不再符合入庫條件的;

(二)被警示過一次又發生應予警示情形的;

(三)出具的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

(四)涉及人民來信來訪、舉報,經核查,情況屬實的;

(五)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期間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

(六)採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洩密等非法手段,損害委託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條已入庫機構發生分立、合併或變更等事項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三章資產評估機構的委託聘用

第十六條委託單位聘用資產評估機構,應按照資產評估專案規模與資產評估機構等級相匹配的原則,採用招投標、抽籤或直接聘請三種方式確定。

(一)涉及資產總額帳面值5億元(含5億元)以上的資產評估專案,委託單位應採用招投標或抽籤形式在備選庫a級機構中聘用評估機構;

(二)涉及資產總額帳面值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至5億元的資產評估專案,委託單位可在備選庫a級或b級機構中聘用評估機構;

(三)涉及資產總額帳面值在5000萬元以下的資產評估專案,委託單位可在備選庫各級機構中聘用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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