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標公告發布管理辦法

2021-10-01 02:22:32 字數 2204 閱讀 1503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保證招標人及時、公開、準確地發布招標公告,保證潛在投標人公平、便捷地獲得招標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專案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

第三條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定《今晚報》(紙質)和《天津市招標投標網》(網路)為本市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專案招標公告的發布媒介。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指定媒介進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規定的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應當在本市指定媒介上發布。

第六條本市指定的紙質媒介發布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在整版的四十分之一(42cm2)內不得收取費用,且字型不小於六號字。

本市指定的網路媒介發布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字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專案批准、核准或備案檔案的影印件等證明檔案。

第八條指定媒介應當在收到招標公告文字和符合要求的證明檔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應當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對招標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雙方確認無誤後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布。

第九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招標專案性質、範圍和數量;

(三)招標專案實施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方法;

(五)投標截止日期;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應至少在一家本市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指定的紙質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應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的網路媒介。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也可以在非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但不得早於指定媒介的發布時間。

第十二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沒有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

(四)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條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的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字不一致,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並重新發布。

第十四條指定媒介的名稱、位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發布公告並告知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五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一)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專案,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上發布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在兩個以上的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取消其指定媒介的資格:

(一)違法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公告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不向指定網路媒介抄送招標公告的;

(四)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

(五)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後,沒有及時公告或告知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的,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訴或舉報。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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